併購後賣股 留意成本認列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企業併購後出售股票,小心成本認列錯誤踩到補稅地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出售因合併而取得的有價證券,出售成本應以「合併當下重新估價後的成本」計算,而非沿用被合併公司原本買進的價格。
近期公司因誤用舊成本,在申報企業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時遭追認上億元證券交易所得,除了補稅外,還被裁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合併、分割、收購等情況下,資產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重新估價。國稅局解釋,存續公司在合併後取得消滅公司的資產時,必須依照合併日的價值重新入帳,未來出售該資產時,也必須以這個重新估價後的金額作爲成本,計算處分損益。
實務上,不少企業容易誤以爲,合併後出售股票時,仍可沿用消滅公司當年買進股票的原始成本,但這樣的作法並不符合規定,若因此少報所得,將面臨補稅及處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證券交易損失2,000萬元,內容爲出售因合併取得、原屬乙公司持有的國內丙公司股票。
國稅局進一步查覈發現,甲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是以乙公司當年購入股票的成本1.5億元作爲出售成本,而非以甲公司合併取得該股票時重新估價後的3,000萬元作爲成本。
國稅局最終認定,甲公司實際上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高達1.2億元,覈定證券交易所得爲1億元,不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並遭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企業合併後取得的股票、土地或其他資產,因帳面金額可能與原持有公司的取得成本差距極大,若財會或報稅時未特別留意,很容易發生成本認列錯誤,尤其近年企業併購、集團整併案件增加,更應注意相關稅務規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而取得的資產時,應確認當初是否已依合併日重新估價入帳,並以該金額作爲後續出售成本計算基礎,以免因錯誤認列出售成本,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