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與紅燈

車輛與紅燈。聯合報系資料照

牛津大學教授哈特(H. L. A. Hart)1957年4月30日在哈佛大學發表一場法理學的演講,其中談到一個法律解釋的核心問題:如何解讀法律的意涵?

哈特先假設一條規定:「車輛不得進入公園」,然後問道:「車輛」(vehicle)是什麼意思?汽車是車輛,腳踏車是不是?他認爲,法律條文的文字,常有「核心意義」和「邊緣意義」兩個部分,應該適用不同的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