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投資型保險商品不保證獲利 留意3事項
適逢春節期間,部分民衆考慮以手邊閒餘資金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金管會今天提醒民衆3個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在投保之前,應瞭解其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本報系資料照
適逢春節期間,部分民衆考慮以手邊閒餘資金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金管會今天提醒民衆3個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在投保之前,應瞭解其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
金管會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注意3個事項,首先,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爲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前者提供被保險人死亡保障,後者提供被保險人生存年金的保障,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商品特性是否確實符合自身保障需求。
金管會舉例,例如應瞭解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將隨年紀提高而上升,且當投資虧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應壽險部分的保障費用時,需補繳保費。
金管會說明,第2是注意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這是因爲,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也賦予保戶主動參與資金運用彈性,可以依自身風險屬性與投資目標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但保戶仍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
金管會強調,若是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等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爲運用與管理保戶資金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這類商品的投資標的雖是由專業機構代爲操作,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保戶自行承擔。
金管會提醒,在選擇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或股市表現熱絡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的特性。
最後,金管會表示,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爲本金,消費者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商品的警語揭露。
金管會也建議消費者,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消費者園地」或「保險教育專區」,多加了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特性及基本資訊;在投保之前,則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瀏覽「投資型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核保及銷售等規範,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的保單。
金管會補充,要保人在簽約後若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隔日起10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