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若被做出監護或輔助宣告等裁定 陳又新:不能擔任基金會董事

前總統馬英九。聯合報系資料照

馬英九基金會財政紀律風波持續延燒,傳出馬的姊姊馬以南上週五已向法院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北院也於本週收分案。對此,律師出身的民進黨北市港湖區市議員參選人陳又新指出,若法官做出監護或輔助宣告等裁定,依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馬不能擔任基金會董事。

陳又新指出,財團法人法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爲登記: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爲登記。

民進黨北市議員參選人、律師陳又新。圖/取自陳又新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