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約驚見「20萬價差」…竟是代銷仲介費!夫妻怒告詐欺結果曝

▲蘇姓夫妻透過代銷購買一處預售屋,簽約時竟發現20萬價差。(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記者莊智勝/臺南報導

臺南一對蘇姓夫妻110年間向某代銷公司專案經理王男購買一處預售屋,當時王男告知房屋總價爲1350萬,另外10萬爲代書、契稅等其他費用,並承諾不另外要求支付佣金或仲介費,未料蘇姓夫妻簽定買賣契約時,才發現該屋出讓人林婦委託出售價格爲1330萬,而價差的20萬元即爲王男的仲介服務費,憤而控告王男詐欺,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款項。臺南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蘇姓夫妻請求,判決王男免還。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王男爲臺南市某預售屋建案接待中心之專案經理,於110年5月8日向蘇男、及其妻子張女表示,建案內一處預售屋物件要出售,售價爲1350萬元,另外10萬元爲代書、契稅及其他費用,強調絕對不會另外要求支付佣金或仲介費。蘇男夫妻倆聽聞後決定購買,並於同日支付訂金1萬元、同年月15日支付訂金19萬元,共20萬予王男。未料5月15日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夫妻倆才得知該屋之前手、即出讓人林婦於109年9月委託王男售屋,且總價金爲1330萬元,非王男所稱之1350萬,且價差之20萬元即爲王男賺取的仲介費,夫妻倆當下考量如果不簽約恐有高額違約金問題,因此在感到脅迫下籤下合約,事後2人提告王男,怒控其詐欺,並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之20萬元。

對此,王男德否認有詐欺、脅迫,表示5月8日籤立訂金單時,有收到1萬元保留訂金,當時還沒談到仲介費,因爲該屋爲轉售戶,1350萬賣方不一定賣,因此先留訂去跟賣方林婦討論,後敲定售價之後有向蘇妻說要另外籤一份正式訂金單,並告知仲介服務費爲20萬元,是蘇妻說不用籤正式訂金單,直接約時間籤買賣契約就好,因此簽約當天蘇妻帶來的現金19萬元就是仲介服務費,再加上先前的1萬元訂金,總共是20萬元,請求法官駁回蘇姓夫妻之訴。

法官審理認爲,蘇姓夫妻最遲於110年5月15日簽約時,即已知悉價金差異及仲介費用情形,若主張受詐欺或脅迫,依法應於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然而蘇姓夫妻直到114年6月才聲請調解並提起訴訟,已逾法定除斥期間,撤銷權早已消滅。

法官審酌,蘇姓夫妻雖曾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但刑事告訴系向司法機關請求追訴犯罪,並非向相對人爲撤銷意思表示,法律效果不同,不能視爲已合法撤銷。因此,法官認定該20萬元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不構成不當得利,判決蘇姓夫妻敗訴,全案訴訟費用由蘇姓夫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