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健身課程避糾紛 消保官提醒詳閱教練、期限及退費等規定
新北市消保官鍾佳儒今天提醒民衆,前往健身中心購買教練課程,要詳閱契約中指定教練、課程期限及退費標準等規定,保護自身權益。圖/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室提供
民衆春節年假放鬆身心、享用美食後,若想用紅包或年終獎金,前往健身中心購買教練課程,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今天提醒要詳閱契約中,指定教練、課程期限及退費標準等規定,避免發現不符需求,欲解約要付高額違約金,甚至「倒貼錢」的困境。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鍾佳儒說,許多民衆在享受完春節豐盛大餐後,期望新的一年能「馬」上瘦身、強健體魄,會到各大健身中心購買教練課程。近期處理消費爭議事件發現,坊間仍有販售高額堂數課程或不當解約條款引發的糾紛,提醒消費者務必審慎詳閱「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
新北消保官室日前曾有消費者申訴,向某健身業者購買健身教練課程,後來想解除契約,但業者未於法定期限內退費,甚至告知解約需再支付2萬多元,才能停止後續分期付款,否則就要繼續履約,將剩餘堂數用完。
消保官瞭解後,發現爭議點在契約單張合約堂數過高,且涉及定型化契約中,關於指定教練及定時扣課等重要事項未充分告知。單張合約堂數過高,不僅增加消費者履約風險,也容易衍生消費糾紛。
鍾佳儒指出,依照教育部訂頒「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明確記載服務種類、堂數及期限,簽約前消費者應有3天以上之契約審閱期。
解約退費部分,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在計算退費時,應以已繳費用扣除「已使用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格」,至多僅能再扣除應退餘額20%(上限不得逾9000元)的手續費,並不得另立名目多收費用,或要求消費者支付超過法規上限之違約金。
消保官室建議業者應對單人對單堂數予以限制,若消費者購買課程量累計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消費者有權依規定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或違約金。
鍾佳儒提醒消費者,在簽署健身教練契約或辦理資融分期前,務必衡量自身時間與體力,切勿因人情壓力或優惠誘惑而衝動簽約。若遇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維護自身權益。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今天提醒民衆,前往健身中心購買教練課程,要詳閱契約中指定教練、課程期限及退費標準等規定,保護自身權益。圖/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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