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法院裁定內亂罪成立 尹錫悅被認定主謀、逃過死刑判無期

法院認定尹錫悅爲策劃並主導內亂行動的主謀,構成「領導內亂」罪,判處無期徒刑。 圖/美聯社資料照

南韓前總統尹錫悅涉嫌帶頭髮動內亂案,一審於南韓當地時間19日下午3時(臺北時間下午2時)宣判,法院認定尹錫悅爲策劃並主導內亂行動的主謀,構成「領導內亂」罪,判處無期徒刑。

南韓中央日報報導,主審法官池貴然在宣判時,先行釐清本案爭議已久的關鍵程序問題,確認公調處有權調查內亂相關指控。判決指出,公調處於尹錫悅仍在任期間展開調查,屬於依法行使職權,並未構成越權。法院也認定,檢方依據現有證據提起公訴具有正當性,並駁回尹錫悅關於證據蒐集程序違法的主張。

池貴然在判決中採信多名共同被告、軍方指揮官的證詞,認定其核心內容具基本真實性。法院指出,證人之間對前國防部長金龍賢下達指示時的部分細節認知略有差異,屬於個別理解不同所致,並不影響整體事實認定。法院並認定,尹錫悅曾下令派遣軍隊進駐國會,意圖阻止國會推翻戒嚴令,並拘捕多名關鍵政治人物。

池貴然罕見援引英國內戰史,提及英王查理一世曾試圖以武力壓制國會,最終仍被認定構成叛國,以此說明即便身爲君主,也可能因對抗國家體制而被追究叛國責任。法院並舉出多國由領導人主導內亂的案例,強調即使是國家元首,也可能對國家構成叛國或內亂行爲,藉此反駁尹錫悅主張「國家元首不可能構成內亂罪」的說法。

池貴然在判決中進一步說明,不當宣佈緊急戒嚴本身未必當然構成內亂罪;但若進一步動用軍警力量侵害國會職權,致使立法機關無法履行憲法職能,因而擾亂憲政秩序,即可能構成內亂,尤其在欠缺充分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法院同時區分「一般暴力騷亂」與「明知目的在於破壞憲政秩序而參與的暴動」,並認定戒嚴令發佈後的相關行動,性質上均屬於暴力騷亂。

池貴然在判決中認定,尹錫悅與前國防部長金龍顯試圖癱瘓國會職能、擾亂憲政秩序,並引用尹錫悅宣佈戒嚴當晚的影像資料爲證,包括士兵強行進入立法機關的畫面。法院並認定,就被告尹錫悅與被告金龍顯而言,內亂罪以共同犯罪形式成立。池貴然進一步指出,尹錫悅爲內亂行動的主謀與主導者;金龍顯則因參與並策劃相關行動,同樣須負內亂罪責。

池貴然在判決中採納特別檢察官與檢方的主張,指出內亂罪的成立不以實際發生流血事件爲必要要件;即便未釀成直接傷亡,鑑於相關行爲對國家體制與社會秩序構成高度風險,仍可認定內亂罪成立。法院並批評尹錫悅發佈戒嚴令,不僅動搖國內穩定、損及南韓的國際形象,也削弱公衆對文官體系、警察與軍方的信任。

法院宣判,尹錫悅判處無期徒刑,前國防部長金龍顯判處有期徒刑3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18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另有2人獲判無罪。法院並告知,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可於7天內依法提起上訴。

載着南韓前總統尹錫悅的巴士19日駛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歐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