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六項保證」3版本!美在對臺軍售承諾:未同意與中國協商
▲美國對臺「六項保證」已有3個版本被公開。(圖/路透)
記者羅翊宬/綜合報導
「六項保證」近期再度成爲華府與臺北關注焦點。美國國會研究處(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報告揭露,公開紀錄中其實存在3種不同版本,皆出自1982年雷根政府時期官員的電報與國會證詞,內容核心一致,但在「是否與中國協商對臺軍售」等關鍵措辭上略有差異。
隨着美國總統川普日前稱正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討論」對臺軍售,外界質疑是否違背六項保證精神,國會也正推動將其明文化立法。
所謂「六項保證」,包括美國未同意設定終止對臺軍售的期限、未同意就軍售議題向中國徵詢意見、不在臺北與北京間扮演斡旋角色、未同意修訂《臺灣關係法》、未改變對臺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會施壓臺灣與中國談判。其中,「不與中國事前協商對臺軍售」被視爲最具指標性的承諾之一。
根據2023年國會研究處報告,三個版本分別來自時任國務院次卿伊格爾伯格(Lawrence Eagleburger)、國務卿舒茲(George Shultz),以及亞太助卿何志立(John Holdridge)。
在軍售措辭上,伊格爾伯格在電報指出,美方「尚未同意(have not agreed)」就對臺軍售進行事前協商。舒茲於1982年發送給時任美國在臺協會處長李潔明(James R. Lilley)的電報則寫明,美方「尚未同意(has not agreed)」就軍售問題與中國協商。何志立在國會作證時則強調,817公報「不應被解讀爲我們已同意(have agreed)與北京進行事前磋商」。
儘管三者語氣略有不同,但皆指向同一立場:美國未承諾在軍售議題上先與北京協調。
回溯背景,1978年美中聯合公報宣佈雙方將於1979年建交,美國同時終止與臺灣的外交關係,引發國會疑慮,最終通過《臺灣關係法》,明定美國「將向臺灣提供」自衛所需防衛物資。1982年,因軍售問題成爲美中摩擦焦點,雷根政府與中方談判達成817公報,試圖爲爭議降溫。
在817公報發佈前一個月,伊格爾伯格電示李潔明,依據雷根覈定的談話要點,向時任總統蔣經國轉達美方「沒有同意」的事項,這組承諾後來被稱爲「六項保證」。公報公佈當天,舒茲再提供重新措辭版本供臺灣對外發布;何志立亦於國會證詞中納入相關內容,但未直接使用「六項保證」名稱。
如今,六項保證再度被置於聚光燈下。川普16日在總統專機空軍一號(Air Force One)向媒體表示,正與習近平「討論」對臺軍售,引發外界質疑是否牴觸「不事前協商」原則。民主黨籍衆議員肯納(Ro Khanna)隨後發表聲明指出,六項保證不同於《臺灣關係法》,尚未正式入法,國會目前正推動相關立法。
另外,華府智庫德國馬歇爾基金會(The German Marshall Fund)印太計劃主任葛來儀(Bonnie Glaser)也公開呼籲儘速通過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