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會通過修法草案 提升書記官與法警職等
爲有效解決書記官人力短缺、調高法警長、副法警長待遇以落實留才,並全面強化院檢安全與秩序維護,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盼透過結構性改革,確保偵審業務順暢運作。
司法院今天召開第220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書記官爲支援偵審工作的核心人力,近年因案件質、量及類型持續增加,工作負荷極爲沉重,但現制書記官法定職等過低且升遷受限,導致資深書記官大量流失,部分法院甚至面臨書記官空缺無人願任的窘境。
司法院表示,爲增加久任誘因並反映其專業,本次修法全面調高三等書記官的職務列等至「薦任第六職等」,並調高一等與二等書記官的員額比例,以暢通內部升遷管道,強化人事安定。
另外,法警肩負人犯戒護、防範脫逃及維護在院檢人員人身安全等高風險職責。近年來,司法案件量大幅增加,伴隨機關內暴力、滋擾事件頻傳,法警職務更爲繁重艱鉅。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全面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的職務列等,並增訂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及配置小隊長的規定,以健全各類突發應變事件的任務編組,實質強化一線執法與維安能力,並藉此深化分層負責,全面提升整體勤務品質。
此次修法也明確賦予第一線法警執法法源,使其在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采取管束、檢查及使用警械等適當強制作爲。
司法院表示,現行法規對於違反法庭秩序、經制止不聽者,直接科處刑罰,實務運用上常趨於保守。本次參考德國與日本立法例關於科處罰鍰的處置方式,未來對於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得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以收即時遏阻之效;若受處分確定後1年內再犯,即加重科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法是務實面對、解決院檢輔助人員長期以來「職責繁重而待遇結構有待優化」的制度性問題,藉由明定法警執法權限,有助於徹底化解過往因欠缺明確法源依據、進而衍生的執法效能不彰問題。司法院期盼本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健全一線同仁的合理待遇與執法尊嚴,進而爲國人建構更安全且優質的司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