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可負擔住宅 「住都中心得隨時抽查」惹議
桃園市政府「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昨送桃園市議會備審,其中第十八條規定「住都中心得隨時抽查可負擔住宅使用管理情形」引發議論,民代質疑逾越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隱私權益;住都中心執行長邱英哲表示,抽查會先通知,不會突擊檢查。
桃園市政府爲落實居住正義,研議低於市場行情「可負擔住宅」多時,爲避免有心人投機炒作,自治條例對承買、轉售與使用條件限制甚多,包括承買者年齡、家庭結構與收入等,第十八條更規定「住都中心得隨時抽查可負擔住宅使用管理情形,使用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桃園市議員魏筠認爲,自治條例第十八條未列舉何種情境或時機可以抽查,過於籠統。人民居住隱私安全受憲法保障,檢警調等司法單位辦案入屋搜索都要法院裁準,自治條例卻賦予住都中心「隨時抽查」權力且民衆不得拒絕,恐怕違憲,將在審查小組提出討論。
桃園市議員謝美英表示,自治條例不能逾越憲法,也不該無限上綱,規定可隨時抽查會造成使用者跟管理者對立,糾紛不斷。此外,規定也應該更明確,否則剪不斷、理還亂,恐讓照顧民衆的美意還沒上路就打折。
邱英哲強調,該條文是爲了確保民衆承購可負擔住宅是自住自用,避免私下轉售、轉租或其他商業行爲。當房屋有自住自用以外情況時,住都中心纔會安排抽查,抽查前也會告知民衆時間,不會無預警突擊檢查,而且住都中心是行政法人,蒐集到相關事證也是交由市府認定是否違規及裁處,住都中心不會逕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