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屠龍案3人271萬臺幣準充公 法官:圖助恐怖主義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黑暴激進團伙「屠龍小隊」策畫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隊長」黃振強與主謀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負責處理衆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三人銀行帳戶的衆籌資金逾67.4萬元(約271萬臺幣),獲法官批准。
文匯報報導,法官張慧玲21日頒下判詞指,律政司的申請有壓倒性的證據支持,信納黃、吳兩人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界定的恐怖分子,而劉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故上述財產屬恐怖分子財產,意圖用於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爲,因此下令該等財產予以充公。
證據顯示,「12·8計劃」涉及串謀對警務人員及財產實施嚴重暴力,目的是迫使港府迴應所謂的「五大訴求」及推進政治目的,其行爲構成恐怖主義行爲,黃和吳明顯是恐怖分子。
據報導,第三人劉佩凝曾就財產罪行被起訴,並在審訊後被裁定罪脫,但律政司援引呈堂的大量Telegram信息,指證據顯示劉爲小隊成員,在黃的指示下與其共同大量參與維持籌款渠道的運作,爲小隊行動及「12·8計劃」募集及處理所籌集的資金,明顯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因此其財產亦屬「恐怖分子財產」的定義範圍。
法官張慧玲在考慮了呈堂證據及律政司的口頭及書面陳詞後,認爲證據壓倒性地支持律政司的申請。命令三名被告各自名下帳戶所存的結餘(包括所累計的利息),合計63萬1960.31元(另加利息),以及吳智鴻的現金4萬2900元,即合計67萬4860.31元(另加利息),充公予港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