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交大EMBA不倫戀!嘉義男出軌藥廠女董座學姐 10天10次開房鐵證判賠40萬
▲嘉義地方法院 。(資料圖/記者翁伊森攝)
記者翁伊森/嘉義報導
陽明交通大學EMBA同窗竟成不倫溫牀 !嘉義一名女子(原告)與丈夫結婚10餘年並育有4名子女,不料丈夫在就讀EMBA期間,結識了同班、年齡相差13歲的女性企業家(被告女子) 。兩人不僅互動親密,甚至在短短10天內前往知名酒店過夜高達10次 。原告發現後憤而告上法院,要求兩人連帶賠償30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40萬元 。 藉校友會聯誼密集互動 10天內開房10次 。判決書指出,被告女子爲博士畢業,現擔任嘉義某工業區知名藥廠及數家公司的負責人、董事 。她與原告丈夫因就讀陽交大EMBA而相識,並因共同擔任校友聯誼會的正、副會長,開始頻繁往來。
面對指控,男方辯稱與被告女子相差10餘歲,歷來僅有同學及姐弟情誼,且往來時間皆在婚姻破裂之後,更反指元配長期不當監拍,侵害其隱私權,主張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
被告女子則辯稱,自己是直到本案訴訟才得知男方並非單身,主觀上並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 。她強調雙方互動僅圍繞在課業、校友活動與業務合作等專業意見討論,屬於正常交際,且男方因與妻子吵架搬離住所,她才基於多年友誼與信任,代爲暫時保管貴重物品,並指責原告將「空殼婚姻」當作訴訟武器對她進行報復 。
然而,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爲,男方的已婚身分在地方社交場合及地方各大社團等聯誼活動中衆所周知,被告女子亦已承認得知男方因與配偶爭吵而搬離住所才代管名錶,因此被告女子辯稱不知男方已婚之詞不足採信 。
在證據能力方面,法官衡量妨害婚姻行爲具有高度隱密性,元配爲防衛權利、發現真實所取得的影像證據,並未過度侵害隱私,符合比例原則,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
法官審酌兩造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原告與男方皆爲多間公司負責人,被告女子爲藥廠負責人),以及兩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的行爲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最終判決兩名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40萬元 。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