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盞平仔細盯着屏幕,右手放在鍵盤方向鍵區域,食指中指分別放在左箭頭和右箭頭上面。屏幕上不斷拋下菸灰缸花瓶花盆手機等雜物,他必須聚精會神地關注着屏幕變化,按鍵控制自己的人物,躲避這些高空擲物的威脅。
忽然他猛地晃了晃頭,右手從方向鍵區擡起來。雖然他已經打起了十二萬分的精神,並且在注意到了口中落下來的nokla手機以後就及時地按下了方向鍵,但他控制的那個人物還是被從天而降的nokla給開了瓢,很快就gameover了。
這個flash小遊戲是9月8日蜜蜂導航首頁剛剛更新的新一期的“本週一遊”,名叫《都市歷險記》。
遊戲內容是模擬普通人在城市裡面可能遭遇的各種各樣的倒黴事、糟心事。各種曾經或者正在新聞媒體上出現的真實案例都成了遊戲裡面的一個個關卡,比如井蓋被偷走路掉進下水道、線纜攔路騎車經過被拌脖子、做好事扶老人遇到徐老太,以及他現在正在玩的這一關,回家路上禍從天降。
這遊戲玩法很簡單,玩家使用鍵盤上的左右方向鍵依次控制一個個出現的遊戲人物,幫助他們避開一個個危險即可。但同時又很難,一方面這遊戲源自現實信息量很大,不懂相關知識根本不知道危險存在何處,另一方面這裡面的人物是老中青幼男女都有,移動速度不一,控制難度很大。像是剛纔導致方盞平gameover的原因就是前一個人物是黑髮壯男,下一個人物卻變成白髮老太太,移動速度差好多,他習慣性地按照前一個人物的手感按了一下左方向鍵,但是屏幕上的老太太只是向左晃了晃根本沒有移動多遠,結果就被從天而降的nokla手機給砸中了。
其實老太太被砸傷後,他的遊戲並沒有立即結束,而是轉入一個新的“隱藏關卡”,方盞平實際上是在新關卡里面gameover的。
新關卡明顯是參考了全國各地“高樓墜物傷人,判決全部業主公平分擔賠償”的案例。
過去新聞裡面的各種高空擲物傷人案的判決結果明顯的兩極分化,要麼是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所以高樓住戶“連坐”均擔賠償責任;要麼是按照民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判定受害人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不過在六月份出爐,目前正在審議中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專家建議稿)》當中,本土特色的“連坐法”被寫了進去,以後應該不會有“受害人證據不足敗訴”的情況了,而在這遊戲裡面似乎也是默認這條法律存在並起效了。
草案第96條規定了物件倒塌墜落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因建築物以及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構築物及其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擔責任;但管理人或所有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老太太受傷之後,屏幕上彈出一個提示窗,說明:“因爲無法找到肇事者,法院判決整棟樓居民除一樓居民以外公平承擔賠償責任,總計22戶,請選擇一位親屬作爲代理人幫受害人去討要賠償款。”
接着他就需要從給出的六個角色裡面,挑選一個人幫老太太去上樓討要醫藥費,而討要的方式則是“脣槍舌劍”。必須連續挑戰22名敵人,雙方進行脣槍舌劍的言語交鋒,“說服”對方怪怪掏錢。
其實所謂“言語交鋒”就是人物互相發射各種諸如“我當時不在家不是我乾的”和“法院判決下來了,掏錢吧”之類的句子互相“攻擊”,同時使用鍵盤左右鍵移動人物躲避對方的語言攻擊。每次人物被脣槍舌劍命中就會減弱一定的心防值,達到一定程度後就會失敗,npc失敗就會乖乖掏錢,要是玩家失敗則會放棄離開。
與玩家可控角色是老中青幼男女都有一樣,目標“敵人”也是老中青男女都有,只是少了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少年兒童,他們的移動速度和“噴話”速度也是各不相同,加上這個關卡的時間限制,稍不留神就會中招或者超時,方盞平就是這麼失敗的。
稍微平復下有些激動的心情,方盞平無奈地搖搖頭,自言自語道:“嘿!小馬還真是老羅一樣的憤青啊!當初會那麼痛快地答應我們糧農投資的入股,我們以爲是看中了我們手上的廠房和網吧,想不到真正的目的原來在這裡啊!”
長出口氣,方盞平拿起手機看了看時間,從電話本里面找了個號碼回撥了回去。
他又得給這位有些憤青有些不安分的小朋友擦屁股了。
不過嘴上抱怨歸抱怨,他也沒把這些小麻煩當回事兒。
畢竟馬競做出來的這些遊戲雖說有映射現實、諷刺社會的意思,但是畢竟完全按照公開報道內容製作,沒有加入任何個人色彩,也沒有上升到體制問題,算不得有什麼政治錯誤,甚至連違法侵權行爲都沒有。
再說了,他們方家雖然沒出過什麼大官,但是這種小事情還可以輕鬆搞定的,爲此付出的人情成本也不高,甚至因爲有來有往還能加深聯繫。
總之方盞平對自己這個類似公關經理的職能還是挺滿意的。
《侵權責任法草案(專家建議稿)》是六月份發佈的,馬競卻在九月份才發佈《都市歷險記》這個“現實題材”的不和諧遊戲,卻不是爲了諷刺草案第96條的連坐法,而是諷刺其第126條。
原因卻是因爲幾天前一樁聞名天下的案子。
全國媒體和網友都熱烈關注的“彭y案”一審判決終於在“案發”將近十個月後出來了。一審判決之前自稱“扶老人反被誣告”彭y敗訴。判決書裡面寫道:“彭y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裁定彭y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
這個判決結果一出來,被告it男彭y一下子傻眼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徐家不能證明自己撞到了徐某蘭,應該判其證據不足敗訴。
結果法庭給他來了個推理證明,判決書裡面先是寫道:“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着重分析老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決書繼續說:“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爲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的公交站臺,且事發時間是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而根據被告彭某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
接着判決書裡面陸續使用“被告陪同原告一起去醫院”、“被告拿錢給原告家屬進行治療而且事後不索要明顯不是墊付”等一系列相關證據,進一步推定被告彭y就是那個撞人的人,確切說是“與之相撞的人”。
因爲證據結合推理,僅僅只能證明二人相撞,無法證明“是被告撞傷了原告”,所以認定雙方均無過錯,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但對原告十萬元的醫藥費,根據公平原則要求被告賠償40%。
這個判決被報道出來以後,“從常理分析”、“不是你撞的,你幹嘛要扶她?”等句子一下子在網絡上爆開了,各種吐槽、各種諷刺、各種咒罵不絕於目,大家紛紛站在智商和道德的高度上對主審法官王浩和原告徐某蘭進行分析以及激烈批評。
甚至“彭y案讓道德水平倒退30年”、“史上爭議最大判決將把人性引向惡”的激烈說法都出現在了各種個人博客上。
至於媒體,對於這個全國關注的案子他們也陸續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挺彭派”表示:“大部分網友認定彭y是好心沒好報,無辜受害,對他充滿了同情”,還有人質疑法官職業素養,認爲“判決書中判定原告無責任沒有依據,引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甚至有人在網絡上表示主審此案的王浩法官是中文系畢業改學法律的在職碩士,是一個“不講證據”、“只會推理”的文學青年。因爲這個說法“合乎情理”,網友們並沒有多加辨別就接受了王浩法官是文學青年這個說法。
當然了,有人支持有人挺,自然也就有人質疑有人踩。“質疑派”就表示:“不要被道德的熱情矇蔽了我們的雙眼”、“所以,彭y案中只有法律問題,沒有道德問題。或者說,在法律問題沒有搞清楚的時候談論道德問題是非常危險的。”
還有一些媒體和網友屬於第三方的“冷靜派”,他們着眼未來地表示:“彭y被判敗訴是有積極意義的,可以提醒‘活雷鋒’在見義勇爲時要保護自己。”
不少法律專家在接受採訪時建議:“做好人好事之前最好先找好認證,使用手機錄音拍照功能保留證據。”言下之意就是要是沒有人證物證你還想要做好人好事,那就要做好萬一事有不諧被人誣告被迫請假、甚至像彭y一樣辭職應訴的準備。
一句話,不是誰都能學雷鋒的。雖然人家雷鋒叔叔做好事的不留名,但是身邊有軍報記者幫他留影……
其實在馬競看來,彭y案和之前湯佳怡遭遇的扶老人被誣陷還是不一樣的。湯佳怡被誣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彭y的證據不足事實模糊,判決書上認定的那種雙方不經意相撞的情況的確最有可能發生。
王浩法官雖然“文青”,但是他的推理並沒有多少邏輯錯誤,至少彭y就沒有認爲徐老太是凌波微步技術不熟自己左腳拌右腳摔倒的,他遇到的情況其實更像是“彭宇被人撞了,但因爲他年輕體壯,巍然不動,撞人者倒地受傷,被撞者依法補償損失更大的一方”。
嗯,判決書裡面明確寫到:雙方均無責任,但是徐某蘭摔傷有十萬餘元醫藥費損失,判決彭y需要“補償”徐某蘭40%醫藥費。判決結束後彭y立即表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其實在馬競看來,他應該轉而起訴徐某蘭,控告她因爲惡意起訴使得自己爲了出庭應訴導致大量誤工、交通費損失,畢竟人家王浩法官都說了雙方都沒責任嘛。
其實在馬競看來,這樁案子涉及到了一個法律盲區和漏洞,交通法規裡面壓根沒有規定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和方式。
即使是最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專家建議稿)》第126條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一般處理規定,也只是規定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過錯劃分原則,沒有劃分行人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責任。
徐某蘭摔傷這個案子說明“行人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存在的,亟需相關立法。而在沒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其實她應該告公交公司的。因爲其是公交車站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對其負有管理義務。
無論徐某蘭是自己左腳拌右腳摔倒,還是撞到路人導致自己摔倒,發生地點的公交車站都難逃責任。
公交公司沒有科學合理的設置乘客上下車流程,也沒有在公交站設置警告標誌警示“車站人流密集請留意上下車乘客,不要着急跑動”。
徐某蘭完全可以起訴對方因爲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才導致了自己的受傷,並且索要賠償。
不過這顯然只是馬競的一家之言一廂情願,這件事發生在天朝,不是發生在美帝。美帝人民可以因爲麥當勞的咖啡太燙得到300萬美元的賠償,而在國內,根據十幾年前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卻只能損一賠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當然,92年的麥當勞咖啡案的細節遠不是一杯熱咖啡導致麥當勞賠了300萬美元那麼簡單。
當年,美國其他銷售熱咖啡的快餐企業賣的熱咖啡都只有70-75c,而麥當勞制訂了嚴格的咖啡衝調規程,規定必須使用96c的熱水衝調咖啡粉,咖啡送到消費者手上時溫度應該在82-86c之間,他們認爲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釋放咖啡的香氣。但燙傷專家指出,咖啡如此之燙,如果直接潑灑到皮膚上,將會在2到7秒內造成三度燙傷。
三度燙傷是最嚴重的燙傷,傷及真皮到皮下組織之間的深度燙傷,傷口變成白色,感覺不到疼痛,皮下組織完全壞死,即使治癒,也永遠無法恢復原有功能,當傷害範圍過大時,還需要進行植皮手術。大都因高溫導致,或溫度爲“次高溫”,但作用較長而引起。比如這個案子裡面的女受害者是開着車從麥當勞的“駕車銷售窗口”買的咖啡,她把咖啡杯放在雙腿之間打開蓋子加糖粉,結果失手打翻熱咖啡潑在褲子上,因爲不好脫褲子,結果導致敏感部位三度燙傷,花費數萬美元醫藥費。
陪審團裁定麥當勞有過錯,需要賠償受害者斯黛拉·莉柏克16萬美元補償性賠償加上相當於兩天營業額的27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總計286萬美元,也就是江湖傳聞“一杯熱咖啡賠了300萬美元”的來歷。
不過最終麥當勞並沒有掏這麼多錢,經過一番鬥爭與談判,他們與受害人達成秘密和解,據推測和解費應該在60萬美元左右。
此後麥當勞就悄悄把熱咖啡的溫度從86c降到了72c,並且放大了紙杯上的“高溫熱飲,小心燙傷”的警示語。而且汽車公司們也因爲此案改進了汽車設計,在車上設計了專門放熱飲的杯架。
有意思的是,斯黛拉·莉柏克的案子之後,美帝人民紛紛有樣學樣,指望“一燙賺大錢”,但是紛紛失敗了。不過因爲陪審團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存在,時不時還是會有一些人跳出來挑戰一把大公司。因爲一旦勝訴,獲得懲罰性賠償的話,將會獲得幾十上百萬甚至千萬級別的超額賠償,所以很多指望名利雙收的律師都會熱衷於爲這類消費者提供“免費”法律支援當然不是真免費,而是約定勝訴之後律師得到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賠款作爲律師費。
02年時候就有美國紐約州兩名青少年狀告麥當勞賣得超級漢堡王炸雞薯條這些高脂肪垃圾食品把自己吃胖了,要代表全部紐約青少年狀告麥當勞侵犯他們的身體健康權。這樁案子糾纏到現在還沒有徹底解決,但是麥噹噹和肯**卻已經開始改進配方,降低快餐熱量,以改善形象,避免垃圾食品控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