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章 穩定軍心

西苑裡發生的未成功的刺殺,使得朱由校認識到,自己還是小看了國內的反對力量,而且自己的想法太過於簡單,以爲對這個時代有用的大家就會接受,卻沒有想到根深蒂固的思想已經影響了中華民族幾千年,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葉向高他們的睿智,自己的每一步都有可能會受到各種勢力的反對。

不過這次刺殺案,倒也有兩個好處。一是藉機清理了一批與自己的看法大相徑庭的頑固守舊派官員,二是張惟賢的下場給勳貴們敲響了警鐘。讓大家知道,平日裡很好說話的皇帝終究是皇帝,天子一怒,雖然不至於流血漂杵,但讓很多人頭落地還是很容易的。

魏忠賢將宮中暫時沒有職司的年輕太監集中起來,請來了晦明的師兄進行訓練,同時請了十幾個師範學院的學生在內書堂兼職。宮裡便時常可以聽到一二三四的操練聲和一一得一,一二得二的讀書聲。

而客氏接到了給宮女做媒的重任後,立即投身到媒婆這個極有前途的事業中。在朱由校的指點下,她讓人蒐集了近衛軍局長以上的軍官婚姻情況,從未婚者中挑出了有婚配宮女意向的,然後讓他們一個個將擇偶條件寫了出來,同時將自已的情況也寫了出來,編成了檔案。

她將宮中到了年齡而未能出宮的宮女召集起來,先進行了一番動員,將這些未婚軍官的仕途誇到了天上,然後收集了宮女的自身情況和擇偶標準。

兩份資料到手,她將資料交給魏忠賢,魏忠賢召集了東廠中的識字番子,開始進行紙上配對。幾天之後,終於得到了一份初步配對意向。

這些軍官基本上都在軍校中,客氏大手筆,在皇城的一角專門開了一個現場婚配會,當然和現代的不同,是一個小房間,由一個宮中的老嬤嬤帶着有婚嫁要求的宮女在房間內,根據以前的配對資料適合的軍官在房間外,雙方不見面,而是由嬤嬤進行傳話,兩方就各種問題進行相互瞭解。如果雙方都滿意,那就見一面,真的只是一面,而且是在嬤嬤的監督下,到這一步如果還是滿意,那軍官就可以回去準備結婚了。

軍官不是回老家,而是回到王恭廠新建的軍官新村裡,這是朱由校專門給軍官們修的房子。上下兩層,前後兩進,左右兩間,後面還有廚房廁所,傢俱齊全,足夠一家十來口人居住。

軍官新村的房子並不是免費發給軍官們的,而是要出錢買的,不過很便宜,一幢樓房首付五百元,可以居住十年,然後從第十一年起,每年是五十元。但你從軍中退役後,就不能再住這裡了。

對於局長以上的軍官,想要拿五百元出來也是不容易的,但是沒有關係,可以找大明皇家銀行貸款呀。只要付一百元,就可以住入,然後每年還給銀行五十元,十年還完就行了。當然如果你立功受賞了,想一次性還完也可以,反正有利率在那裡,算一下就知道要出多少錢了。

現在近衛軍軍官的薪水並不高,象局長的話,和平時期是一個月十五元,但如果是戰時,各種津貼加起來可以達到三十元,如果立個功勞,說不定就是幾百元到手,所以雖然房子確實有些小貴,但真要是住,還是住得起的。

有了結婚對象的軍官們,回到軍官新村後,就只需要給家裡人寫信報告喜訊了。因爲這次是皇帝賜婚,父母之命都不用要了,媒妁之言是宮裡的奉聖夫人,這樣的排場,家裡人喜歡都來不及,自然不會有人來觸皇帝的黴頭反對。

宮裡的老嬤嬤可算是大發了一筆利是,相親時雙方都會給喜錢,後面的婚事準備又收了男方的喜錢,每天忙得腳不沾地,幫着佈置婚房,傳授禮儀。

六月初一,大吉,利嫁娶。皇帝賜婚的兩百三十二名軍官和宮女在這一天同時舉行婚禮。朱由校本來想辦個集體婚禮的,但是在客氏和皇后她們的反對下才作罷。

這樣的大事,在國朝也算是頭一遭。週報專門爲這次的婚禮出了一個專刊,詳細地記述了整個過程。特別指出,每一對新人在婚前都是見過一面的,當然是在老嬤嬤的陪同下。結婚時每一對新人都得到了皇帝送的賀禮:一對同心結。而且新人們都在拜天地時加了一個拜皇帝的程序,對着皇宮的方向拜了三拜。

而最勁爆的新聞則是,每個結婚的軍官都自願簽訂了一個婚前協議:新婚五年內,除非無子嗣,不得納妾。五年後如果納妾,不得超過兩人。婚後所生女子,不可以出現拋棄,溺斃等行爲。

這個協議確實比較奇怪,在大明朝對於男人的限制是極少的,納妾買婢都是很尋常的事。現在竟然會出現這樣對男方不利的協議,當然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大家都覺得,所謂的自願顯然是不可能的,這種干涉人傢俬事的作法很不好。

但是在下一期的週報中,專門就此事做了說明。軍官簽署協議確實是自願的,在最早的時候,宮中就已經說明了必須簽署這樣的協議才能進行後續的徵婚過程,並不是在後面強迫的。而且皇帝陛下現在都只有一後二妃,所以軍官們都覺得簽署這樣的協議很正常。甚至有人還主動提出不納妾。

而在編者按中,特意對有些地方,有些人在生了女孩子後,就將其拋棄,轉賣,甚至直接殺死的情形進行了嚴厲譴責,認爲這是禽獸不如的作法。

這件事是朱由校早就想要做的,大明的人口增長是他最喜歡的一件事,他不認爲現在有搞計劃生育的必要,而應該是人口越多越好。這世界還有大量的地方渺無人煙,等待着大明人去開墾,而大量殺害女嬰的現象制約了人口的增長,而且還極不人道,必須要用律法來限制這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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