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2015年政策熱點解讀_第六章 2015社會建設熱點解讀

馬凱: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編者按】本文節選自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作的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共分三部分,主要介紹了當前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下一步重點工作,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三部分。

做好社會保障各項工作,實現黨的十八大確定的2020年建成社會保障全民覆蓋的宏偉目標,完成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提出的任務要求,時間緊迫、任務繁重、意義重大。下一步,我們將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科學論證,切實做好社會保障制度頂層設計。社會保障制度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頂層設計需要科學論證、廣納民智。要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重點,以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爲目標,加強調查研究,科學制定方案,加快形成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爲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爲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爲補充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進行頂層設計,我們將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統籌考慮國家、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盡力而爲、量力而行;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整體設計、統籌城鄉、循序漸進、逐步完善;堅持改革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法規制度,加強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努力實現社會保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和制度的可持續運行。

(二)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加快實現城鄉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全覆蓋。2020年我國人口預計達到14.3億人,爲實現“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並開始實施以養老、醫療保險爲重點的全民參保登記計劃。通過優化政策、加強宣傳、嚴格執法、提升服務、逐人逐戶登記確認等措施,力爭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人數在2017年達到9億人,到2020年達到10億人左右,將覆蓋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95%。同時,鞏固全民醫保成果,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本覆蓋職業羣體。

(三)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中央部署,有關部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反覆論證,已經擬訂了改革方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

(四)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統一規範制度和政策。職工養老保險要在完善省級統籌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籌資與支付責任,統籌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強基金的互濟性和抗風險能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基金省級統一管理,化解基金管理分散化的風險。全面推進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加快探索省級統籌,縮小地區間、人羣間政策差別。

(五)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擴大籌資和投資渠道。一是建立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社會保險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參保人員通過增加繳費年限和提高繳費基數獲得較高的基本養老金。通過增加政府補貼等措施,引導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和長繳費。二是建立兼顧各類羣體的社會保障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物價變動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適時調整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將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延伸到待遇調整政策之中。基本醫療保險要完善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籌資機制,深入推進付費方式改革,使醫療費用實現合理可控的增長。三是綜合考慮人力資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預期壽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改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撫養比。四是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五是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辦法,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擴大投資渠道,實現保值增值,增強基金支付能力。六是加快構建多層次保障體系,發揮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推動商業保險發展,減輕基本社會保障的壓力。

(六)加快完善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加強社會福利體系建設。加強城鄉低保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的銜接,完善低保標準確定和調整辦法,實現城鄉低保資金統籌使用。實施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統籌整合農村五保供養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完善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項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加大扶持慈善事業發展力度,研究建立慈善幫扶與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機制,發揮政府保基本、兜底線的作用。

(七)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強化監督和經辦管理。按照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決定和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逐步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有序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等各項醫療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進一步完善社保基金安全監督制度,形成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系,確保基金安全。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網絡,做好跨地區、跨制度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銜接、異地就醫費用結算等工作。加強社保經辦機構建設,推進各項社保統一徵收管理,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實現精確管理和便捷服務,切實爲參保人員記錄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

(八)完善法律法規,依法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加快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和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條例,修訂失業保險條例,儘快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法治體系。我們將把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列爲政府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強化執法手段,落實執法責任,強化執法監督,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各級政府要積極配合和自覺接受人大對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法律落到實處。

李立國:託底線救急難編密織牢社會救助安全網

【編者按】 2014年10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如何把《通知》落到實處,真正補“短板”、掃“盲區”,編實織密困難羣衆基本生活安全網,有效提升社會救助工作水平,既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也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爲此,《學習時報》記者專訪了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李立國重點講述了臨時救助制度的意義、特點,如何落實這一機制,以及將採取哪些措施確保這一制度公平公正實施。

記者:李部長您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須遵循“守住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思路。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於守住民生底線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李立國:最低生活保障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實施,爲我國城鄉困難羣衆提供了多層次、全方位的基本生活制度保障。但是,這些救助制度多數未包含解決羣衆突發性、急難性臨時基本生活困難和非本地戶籍居民急難**困難問題。2007年以來,民政部指導地方積極探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救助制度的不足。但作爲一項託底性民生保障制度,臨時救助亟待從中央層面加強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

國務院部署全面建立和實施臨時救助制度,不僅填補了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空白,完善了社會救助體系,而且對兜住民生底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臨時救助制度對象範圍由以往社會救助所覆蓋的困難羣衆,拓展到了全體居民。也就是說,凡遭遇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基本生活困難的羣衆都可以申請臨時救助,都能夠得到政府及時幫助,真正做到讓遭遇不測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災者去生存之虞,創新創業者無後顧之憂。這不僅是強化社會救助託底保障功能的具體要求,更是守住民生底線、加強底線民生保障的重要舉措。通過全面建立和實施臨時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的制度功能,可以使社會救助安全網更加密實、更加牢固。

記者: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進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繼續提高城鄉低保水平,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爲特殊困難羣衆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爲人們創業奮鬥解除後顧之憂”。此次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在推進社會救助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創新和亮點?

李立國:總體上講,臨時救助制度的政策規定彰顯了改革創新的精神。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在對象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通知》將所有遭遇突發性困難的家庭和個人都納入了臨時救助範圍,規定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都可獲得臨時救助,體現了全體居民在獲取社會救助方面的權利公平。二是在申請受理環節體現了“開放性”。《通知》規定,遇到急難事件時,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困難居民都可以向居住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不持有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可以向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確保所有遭遇急難情況的羣衆都能找到求助渠道。此外,《通知》在明確依個人申請進行救助的同時,要求開展“主動發現受理”工作,明確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以及公安、城管等部門及時幫助有困難的羣衆提出救助申請。三是在審覈審批程序中強調了“及時性”。《通知》將臨時救助審覈審批分爲“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除借鑑低保審覈審批制度外,還規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街道)審批;在緊急程序中,明確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情況緊急的應先行救助,再按規定補齊相關手續。四是在救助方式上突出了“多樣性”。除“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發放實物”外,爲充分發揮制度合力,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通知》首次將“提供轉介服務”作爲救助方法之一,規定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要幫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記者:《通知》提出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將極大地方便求助者,使社會救助工作躍升到一個新的高度。請問民政部如何落實這一機制?

李立國:爲提升基層爲民服務水平,真正做到讓困難羣衆“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社會救助利民便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爲落實這項機制,民政部已將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列爲今年民政部門的頭等大事,並結合當前開展的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於6月10日印發了《開展社會救助專項整治提高爲民服務水平活動方案》,明確了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的具體措施。一是全面建立統一的

“社會救助服務窗口”。依託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申請受理的基礎上,拓展窗口服務功能,對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先行受理,敞開求助之門,積極幫助辦理或者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和分工,制定社會救助申請分辦、轉辦流程,規定辦理時限,加強結果跟蹤。二是統一規範社會救助窗口服務標準。以方便服務羣衆爲着眼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規範的窗口服務標準,在統一窗口標識基礎上,進一步規範窗口服務內容、服務流程等,做到“一明顯三上牆”,即窗口標識明顯,救助政策上牆、工作職責上牆、監督投訴電話上牆。三是積極開展救助對象主動發現工作。統籌各類救助資源,拓展生活無着救助管理機構在困難對象主動發現和快速響應等方面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村(居)委會、駐村幹部、社區網格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貼近羣衆、熟悉民情的特點,協助開展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公示監督等工作,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難羣衆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救助。四是協同解決羣衆突出困難。依託已經建立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在縣一級,通過建立部門定期會商制度、召開聯席會議或辦公室會議等,及時溝通交流工作情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基層和羣衆普遍反映的問題,以及羣衆反響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個案共同研究解決措施。

記者:臨時救助制度設計體現了及時、便民、快捷的理念,同時也對臨時救助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將採取哪些措施,在審覈審批程序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確保臨時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

李立國:《通知》從“及時”“有效”“便民”出發,對臨時救助審覈審批程序進行了創新和規範。在提出“主動發現受理”“分級審批”“先行救助”等新的制度要求的同時,爲了使這項制度更具生命力,確保其公平公正實施,《通知》還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在程序規定中,明確“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覈審批手續”。二是在監督管理措施中,明確“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於公衆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佈處理結果”。三是要求“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

根據上述要求,民政部將在指導地方認真落實《通知》精神,優化救助程序的同時,加大臨時救助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於法周延、於事簡便,公平與效率兼顧。一是明確責任主體。進一步明確臨時救助受理、審覈、審批、資金或實物發放、轉介服務以及公示、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明確具體工作要求,責任落實到人。二是加強責任追究。進一步細化責任追究辦法,實化責任追究的內容、程序、方式等,對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等造成重大失誤和惡劣影響的,通過責令檢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追究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是抓好督促檢查。將督促檢查作爲推動工作落實的重要方法,堅持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通過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績效評價等,抓好臨時救助制度的落實。四是提升對象認定能力。進一步加快推進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制建設,完善救助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健全覈對制度,規範覈對流程,抓緊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覈對平臺,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推動臨時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五是加大查處力度。對本地區羣衆反映強烈的“人情救助”“關係救助”以及媒體曝光的案件等進行集中查處;建立社會救助監督舉報熱線,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羣衆反映和媒體披露的問題,做到件件有核實,對發現的問題,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凡媒體披露的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民政部將加強直接督辦,並向社會公佈調查處理結果。

楊晶:堅持以人爲本執政理念 大力推進社會建設

【編者按】《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9期刊登了由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院長楊晶撰寫的《堅持以人爲本執政理念 大力推進社會建設》一文。文章認爲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深刻認識大力推進社會建設的重要意義,把握社會建設的新思路新部署,妥善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係。文章共三部分,本書在收錄時節選了第三部分。

社會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涵蓋範圍廣,內容十分豐富,必須妥善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係。其中有幾個關係需要重點把握好。

第一,處理好解決當前突出問題與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關係。針對社會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我們必須採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當前的急迫問題,迴應人民羣衆的現實呼聲。同時,統籌好治標與治本的關係,把長期目標和制度性建設放到應有位置,融入解決當前問題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做到短期任務與長期目標的統一,努力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不能只爲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影響將來的可持續發展,或爲長期制度建設製造障礙;也不能只強調長期發展目標,而忽視解決當前的突出問題。比如,在促進就業方面,要針對當前就業困難羣體,制定實施特殊的幫扶措施,更要從就業與經濟發展聯動,推動產業結構、人才培養結構調整上下功夫。在養老保障領域,不僅要切實保障當期養老金的正常支付,維持當前制度的有效運轉,更要着力構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能夠應對老齡化發展,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的制度體系,給全社會以穩定、可靠的預期。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面,要繼續下大力氣解決羣衆看病貴、看病難的突出問題,更要在形成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上下功夫,推動醫改向縱深發展,用中國式的辦法解決好這個世界性的難題。在戶籍制度改革方面,要突出解決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鎮落戶問題上的具體訴求,更要遵循經濟發展規律,着力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在住房保障方面,不僅要建設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更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強化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機制,同時完善其他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在社會組織管理方面,要解決當前存在的“行政化傾向”和“二政府”等突出問題,更要按照現代社會組織的運行要求,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社會組織活動準則和行爲規範,加強管理監督,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處理好結構性矛盾與總量不足的關係。我國當前社會建設中,既存在服務總量供給不足的問題,也存在很多結構性矛盾。比如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普遍存在區域、城鄉不平衡的問題。農村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所能享受到的資源,與東部相對發達地區和一些大城市有着很大的差距。就是在北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的硬件和師資水平也有明顯差距。再比如就業,總體上看,我國就業總量壓力依然存在,但結構性就業矛盾更加突出:一邊是大量的企業招不到合格的人才,一邊是很多高校、中職畢業生和農民工找不到適合的工作;一邊是高端企業招不到高技術人才,一邊是低端的服務業又往往招不到員工。處理好社會建設中結構性矛盾與總量不足的關係,要採取“疏“”堵”結合的辦法。一個是缺什麼補什麼,加快堵漏洞、補不足。比如教育方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採取綜合措施,下大力氣建設發展好職業學院,優化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結構,努力解決當前技術人才特別是高技術人才短缺的問題。一個是通過合理調配資源,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解決好苦樂不均的問題。比如,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爲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財力支持。同時可以運用市場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引導加大對社會建設不足部分的投資。通過一“疏”一“堵”,既有助於從“源”上彌補總量不足,也有利於從“流”上消弭區域、城鄉不平衡的“鴻溝”。

第三,處理好激發社會活力與維護社會秩序的關係。社會和諧有序與充滿活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二者的關係好比線和風箏,線斷了風箏飛不起來;沒了風箏,線也失去了價值。大力推進社會建設,必須把維繫社會和諧有序與激發社會創造活力緊密結合起來、統一起來,做到剛柔相濟、寬嚴適度,既要保證社會的安定有序、規範運行,又要有利於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降低社會運行成本,提高社會運行的效率,促進社會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在社會建設中,既要重視強化制度和法制建設,引導社會思潮,擴大社會共識,強化道德約束,協調社會關係,保證規範運行、調控有力,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又要重視發揮人民羣衆的首創精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創造活力,使不同利益主體在開放公平的環境中各盡其能、各得其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社會持續進步、充滿活力。總的來看,處理好二者的關係,關鍵還是要大力推進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住房以及社會組織管理等領域的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各方面關係,健全體制機制,把該管的切實管好,把該放的切實放到位,推動形成“萬馬奔騰”參與社會建設的壯觀場面,同時確保社會建設沿着規範有序的軌道順利推進。

進一步加強社會建設,工作千頭萬緒,任務十分繁重。既要不斷改革創新,也要加大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力度。一是加強和改進組織領導。在黨委領導下,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深化社會治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事業制度創新。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重視起來,像抓經濟建設一樣抓好社會建設,像抓經濟體制改革一樣抓好社會體制改革。要發揮好政績考覈的“指揮棒”作用,構建科學的政績考覈體系,促進社會建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社會建設的成果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需要各級財政大把投入“真金白銀”。公共財政應當優先用於保障基本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務,並確保增長幅度與財力增長相匹配,與基本民生、基本公共服務需求相適應。財政支出結構也要調整和優化,增加社會建設領域的財政預算。三是加強人才保障。發展社會事業是爲了人,最終也要靠人去實現。廣大黨員幹部要把握規律,熟悉政策,在實踐中積累和提高服務社會建設的能力。這方面,各級行政學院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相關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培養一大批各有所長的專家,在推進社會建設中發揮獨特作用。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加快志願服務平臺建設,營造人人願爲、人人能爲、時時可爲的社會服務志願者發展環境。

李強:加強社會建設領域法律制度建設

【編者按】《求是》2014年第23期刊登了中共浙江省省長李強撰寫的《加強社會建設領域法律制度建設》一文。文章認爲完善公共服務領域特別是民生領域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組織立法是加強社會建設領域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文章共四部分,本書在收錄時節選了第一部分。

享有公共服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公共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領域,必須隨着發展階段的變化及時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全體公民享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相適應的公共服務,努力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

及全體人民。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領域的立法工作。截止到2013年底,上述領域已制定實施相關現行法律42件、行政法規138件,分別佔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17%和23%,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公共服務法律法規體系,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事業發展和民生改善。目前,我國已全面普及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實現了比較充分的就業,建立了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社會救助體系,食品安全形勢總體平穩,扶貧開發工作取得巨大成就,慈善事業快速發展,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得到加強。但與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要求相比,與人民羣衆對“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等期盼相比,我國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務的發展還相對滯後,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教育領域,圍繞讓全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繼續教育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推進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在就業領域,圍繞擴大就業和實現高質量就業,進一步完善保障就業、扶持創業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勞動人口尤其是就業困難人口就業能力,改善創業環境,促進人民羣衆穩定就業。在收入分配領域,圍繞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完善落實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的法律法規,努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爲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體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社會保障領域,圍繞提高覆蓋面和保障水平,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鄉居民養老、城鎮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醫療衛生領域,圍繞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健全醫療保障、醫療服務、藥品供應和政府監管等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衛生服務,提高羣衆醫療保障水平,促進基本醫療衛生資源均衡配置,確保人民享有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在食品安全領域,圍繞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規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法律法規,形成有效銜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我國食品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在扶貧開發領域,圍繞加快貧困羣衆脫貧致富、貧困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一步建立健全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等領域的法律法規,着力解決相對貧困、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共同富裕。在慈善事業領域,圍繞擴大社會參與、管好用好善款,加快制定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推動形成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會舉辦、公衆參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體系。在社會救助領域,圍繞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城鄉居民基本生活問題、專門問題、突發問題公開、公平、公正、及時解決,以法治方式織牢保障困難羣衆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領域,圍繞全面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兒童優先原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以及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進一步完善體現性別平等和兒童優先的法律法規,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多項法律法規,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切實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魏禮羣:積極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

【編者按】《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8期刊登了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魏禮羣撰寫的《積極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一文。文章認爲,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是一項複雜、艱鉅、長期的系統工程,並對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意義、基本要求及關鍵環節展開了詳細而深刻的論述。文章共三部分,本書在收錄時節選了第三部分。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提高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效治理社會的深刻社會變革,需要從多方面着力,特別應當把握好政府善治、合作共治、基層自治、社會法治、全民德治五個關鍵環節。

(一)政府善治:創新政府治理方式,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應當說,將之前的“政府負責”改爲“政府主導”,是對建立現代化政府、實現政府善治的更加明確要求。政府作爲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必須切實履行社會治理的基本職能。在高度複雜、充滿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現代社會,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一點不容懷疑和動搖。但政府治理必須創新,要做到科學治理、依法治理、良好治理、有效治理。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制定相關社會治理規制、政策和標準體系,制定與實施社會建設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提供社會治理基礎設施和公共產品服務,依法行政和依法監管,維護社會良好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等。目前,我國政府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在地方中還大量存在,政府社會治理缺位現象還較爲普遍;公共權力運行不夠規範,依法監管意識和能力薄弱。爲此,要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有限政府”、“創新政府”、“服務政府”,更加重視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方向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要向社會放權,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還要建設效能型政府,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和服務力,建設人民滿意政府。

(二)合作共治: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社會組織的橋樑作用。社會組織是現代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體,是解放和激發社會發展活力的重要能量。現代社會治理僅僅依靠政府作用顯然越來越不可能,而需要更加重視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組織的橋樑作用,實現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共治。社會組織的橋樑作用主要體現在:“社會組織”充當政府與民衆之間的“中間紐帶”和“跨界合作平臺”,既能有效聚合、溝通和表達民衆的利益訴求,又能將政府的治理意圖、政策舉措及時吸納和傳遞到民衆中去,並且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現階段我國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存在不少嚴重弊端:政社不分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嚴重,實際上是“二政府”;雙重管理體制使大量社會組織成爲“法外組織”,也把合法社會組織管得過死,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國家、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和機制還亟待完善。解決這些問題,一要加快實施政社分開,規範發展現代社會組織體系,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二要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降低社會組織登記門檻,使之做到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積極推進社會組織的“去行政化”和“去壟斷化”改革,加快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完善“樞紐型社會組織”服務管理體系。三要營造良性社會生態,發展合作關係,在國家與社會、政府與社會、社會組織與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與公衆之間建立一種廣泛的、平等的合作關係,構建開放型現代社會組織生態系統。四要加快社會組織立法進程,優化社會組織發展制度環境。特別要抓緊研究制定指導、規範各類社會組織發展的基本法律——《社會組織法》,保障合法權益,實行依法監管。同時,要強化各類企事業單位的社會治理責任,使它們發揮在社區建設、安全生產、處理勞資關係、發展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基層自治:重視基層社會自治,發揮羣衆參與的基礎作用。羣衆參與社會治理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基本要求。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治理首先需要社會的自我組織和自我管理,這是維持社會和諧穩定和社會安全秩序的自動調節機制。要積極探索社會治理新途徑、新形式,形成社會治理人人蔘與、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一要健全基層羣衆自治機制,增強基層社會自治功能,擴大羣衆參與範圍和途徑,豐富自治內容和形式,努力實現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實現政府治理與基層羣衆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二要加強和改進城鄉社區建設,注重發揮社區作用,規範和提升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水平,夯實基層民主制度建設,使之更好地適應和服務於社會治理創新的發展趨勢和要求。三要大力推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平等合作關係,提高社會組織自治與服務社會的能力。四要建立健全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保障,搭建多樣化、多層次的參與機制,並從組織、人力、財力、設施等方面創造條件保障基層自治。

(四)社會法治:推行法治社會建設,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法治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準則和手段,全面推行法治,是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最重要標誌。要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與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立法、執法、司法、遵法、守法普遍提升。特別是各級黨政組織和各級幹部要牢固樹立法治社會和依法治理理念,善於用法治精神思考社會治理、用法治思維謀劃社會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會治理難題,把社會治理的思想和行爲全部納入法治化軌道。一要加快社會領域立法進程,尤其要加大規範社會組織、城鄉社區、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建議抓緊制定《社會穩定法》。二要深化執法、司法體制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包括深化執法、司法公開,提高執法司法透明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切實維護人民權益。三要大力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社會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和羣衆做到“學法、知法、遵法、用法、守法”,在全社會樹立法律至上的基本信念和行爲準則,顯著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水平。

(五)全民德治: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發揮核心價值觀的引領作用。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既要靠法治,又要靠德治,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二者並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對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來說,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是全社會一致認同的核心價值體系和核心價值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必須堅持充分反映中國特色、民族特性、時代特徵的核心價值體系。我們黨明確提出的“三個倡導”,12個詞、24個字,即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實際上提出了我們要建成什麼樣的國家、建設什麼樣的社會、培養什麼樣的公民的重大問題。這個核心價值觀把涉及國家、社會、公民的價值要求融爲一體,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繼承和弘揚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體現了時代精神。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須立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博大精深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盪中站穩腳跟的根基。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靈魂作用。爲此,一要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壯大主流思想輿論陣地,增強人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激發廣泛的社會共鳴。二要加強社會思潮動態分析,強化正面引導,凝聚社會共識。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勇於弘揚主旋律,主動引導社會思潮,不斷鞏固壯大積極向上的思想輿論。三要樹立“全民德治”觀念,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公民道德建設,加強公民道德教育,使之成爲公民行動的準則。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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