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
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按照黨章的規定,國家工作部門一般應成立黨組。但是,有些國家工作部門的情況比較特殊,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實行統一指揮或協調行動,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針、原則。這些部門,經黨中央批准,可以成立黨委。經中央批准成立的部門黨委,其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只能由中央規定。由中央規定的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各級黨組織應當保證其職權的行使並積極配合其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