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

交流、迴避

導讀

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是指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鍊等形式,有計劃地對幹部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換。幹部交流是我們黨和國家幹部人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交流,有利於使領導幹部得到更好的培養和鍛鍊,不斷提高素質,有利於保持領導幹部隊伍的朝氣與活力,優化領導幹部隊伍結構,有利於領導幹部擺脫不正之風的干擾,加強領導幹部隊伍的廉政建設。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是指爲了保證領導幹部不因親屬關係、地域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對其所任職務、任職單位、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規定的幹部管理制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是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對涉及幹部本人及其親屬的,在有關工作中本人應當迴避的一種制度。實行這一制度,有利於公正評價和使用幹部,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新《條例》在原《條例》的基礎上細化補充了領導幹部交流、迴避的相關內容。

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

【新《條例》】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經歷單一或者

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

(五)加強幹部交流統籌。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

(六)幹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幹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繫交流事宜,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係、工資關係和黨的組織關係。

【原《條例》】第五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幹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釋義】新《條例》體現了2006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的相關內容,對交流時限和交流對象進行了細化補充。一是規定“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

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這樣新《條例》就規定了交流時限,明確了“上限”和“下限”。二是規定,“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也就是說,此前,“幹部交流”的標準是“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今後,經歷單一、缺乏基層工作經驗,也要“交流”。三是強調“加強幹部交流統籌”。四是突出嚴格管理,規定“幹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幹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繫交流事宜,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

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這裡所說的“同一職位”,一般情況下,是指在同一級同一個領導班子內連續擔任某一職務。如在某縣人民政府連續擔任副縣長,或者在某縣委連續擔任縣委副書記。但先任副縣長,後任縣委常委、副縣長的,可視爲兩個職位。地方政府領導成員包括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

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一經當選或任職,應當相對穩定,除其他崗位急需或任職年齡到限,需轉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以及辦理退休的以外,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新《條例》作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工作的連續開展,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有利於克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急功近利的現象,造福一方;有利於上級機關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業績考覈,廣大幹部羣衆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在幹部交流工作中,要把推進幹部交流與實行領導幹部任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防止領導班子成員頻繁變動。

具體工作中,應當注意把握三點:一是地方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在任期內,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二是幹部交流一般應當在地方黨委、政府換屆前進行,以便於對領導幹部任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覈;三是同一個領導班子一次交流乾部的比例不宜過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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