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底,對於新日本的政治體制,中國當局已經有了定論。
這就是,在戰爭結束之後,將在日本舉行全國大選。選舉方式是,日本將按照縣區劃分爲一百一十七個選取,每個選取通過公民投票選舉出一名國民議會上議院議員、以及三名國民議會下議院議員,由其組成國民議會上下議院,再由國民議會下議院在議員中推舉出中央政府首相等十一名內閣成員,且首相必須爲某政黨的黨魁或者是黨代表,十一名內閣成員則必須是該政黨、或者是聯合政黨成員。上議員不具備推舉權,但是有否決權,並且擁有彈劾權。國民議會爲日本的最高立法機構,而以首相爲主的內閣爲行政機構,而司法機構則是最高法院。
在這套體制中,唯獨沒有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產生辦法。
按照當時的情況,中國當局顯然希望由駐軍司令官來任命最高大法官,以此來掌握日本的司法制度。
只是,這是很不現實的事情。
原因很簡單,就算中國能夠一直在日本駐軍,也不可能一直主導日本的政治體制,遲早得讓日本人來治理日本。
最終,中國當局認清了這一點,不過已經是大戰結束之後了。
新日本的第一批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由駐軍司令官直接任命的,只在名義上得到了日本天皇的許可。後來的最高大法官的誕生方法。也與此有關。即有日本內閣首相提名,在得到了國民議會的支持之後,由天皇批准,且大法官都是終生制,只有在某位大法官去世或者是因病無法實行職權之後,才能由首相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選。最高大法官在當選之後,就不再受首相與國民議會約束,僅在名義上對天皇負責,擁有解釋除憲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規的權力。
在地方政治制度上,採用的是區縣制。
整個日本。被劃分成了十四個區與一百一十七個縣。與中國的行政體制不同,在日本縣是比市高的行政機構,市只是縣以下的行政機構。當然,這一百一十七個縣。每一個都非常小。
顯然,這也是制約日本的手段。
要知道,以日本的國土面積與人口數量,劃出五十個縣就很了不起了。加大中央與第一級地方行政機構之間的差距,等於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權力,讓中央政府不可能同時控制所有地方政府。
說白了,就是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治權。
在此情況下,即便軍國主義復燃,也很難影響到全國。
當然,這也同樣削弱了日本警察機構的影響力。原因很簡單。中央政府只設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警備廳,而且是隸屬於社會安全部下的一個機構,而所有警察都配屬在縣一級的警察局裡,中央政府沒有調動權。
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套政治體制,在根本上限制了日本的政治影響力。
雖然在戰後,由中國扶持的自由民主黨壟斷了執政權近五十年,但是日本依然是一個民主制國家,即便在自民黨也必須尊重民意,而日本最大的民意就是和平發展經濟。因此也就沒有任何一名政治家能夠在日本推行軍國主義思想,甚至沒有一名政客敢向民衆宣揚軍國主義。
說白了,在區縣選出的三百五十一名下議員中,絕不缺乏中國的代言人。
要知道,政治絕對不是孤立存在的。與經濟體系有着密切關係。
戰前,日本迅速走上軍國主義道路。成爲大戰的東方策源地,關鍵就是,日本的經濟掌握在幾大財團手裡,而這幾大財團與擁有野心的軍人勾結到一起之後,就成爲了軍國主義思潮的主要推動者。
顯然,在戰後,這樣的經濟基礎已經不存在了。
雖然在戰後不久,日本的財團捲土重來,特別是在戰爭結束之前獲得了飛速發展的三菱等幾大財團,藉助戰後重建熱潮,迅速成爲了世界級的大企業,擁有了與中國大企業抗衡的實力,但是在根本上,日本的經濟依然以中小企業爲主,而這些中小企業在戰後主要依靠中國市場。
也就是說,在經濟上,日本離不開中國。
顯然,經濟關係,直接決定了中國與日本的政治關係。
更重要的是,衆多日本企業家決定了所在選取的選舉,而由這些企業家選出來的議員自然不可能跟中國爲敵。
可以說,政治與經濟是中國馴服日本的兩大工具。
當然,並不是說其他手段就不重要了。
戰後,日本選舉出的第一屆國民議會就正式廢除了明治維新時創造的日文,再次以漢字爲基本文字。雖然日語得已保留,但是文字的變化,讓中日關係更加親密,從而對日本的文化產生了極爲巨大的影響。
當然,語言也很重要。
戰後,中文成爲與英文同等重要的國際語言,而中文也被日本官方確定爲第一外語,所有日本學校都開設了中文課程。
此外,儒家文化在日本的地位得到鞏固。
只是,文化方面,最重要的還是讓日本從上到下認識到侵略戰爭的危害性,並且因此爲曾經發動的侵略戰爭而反省。
戰後,日本的教科書中,都全面承認了舊日本在侵略戰爭中所犯下的罪行。
要知道,這是從基礎教育着手。
也就是說,每一個日本人從上小學的時候開始,就要接受相關的教育,並且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認識。
戰後,每一位訪問中國的日本首相到要去北京的“革命英雄紀念碑”與“第二次世界大戰陣亡將士公墓”參拜謝罪,以此表示對舊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進行深刻反映,並且希望得到中國民衆的諒解。
只不過,這些都是“軟手段”。
爲了防止日本再度成爲威脅,“硬手段”更加重要。
最基本的,就是爲日本製訂一部和平憲法,從最高法律的層面上,讓日本失去發動戰爭的能力。
這就是日本在戰後通過的“和平憲法”。
在這部憲法中,明確規定日本不得擁有發動戰爭的權力,即沒有宣戰權,僅有實施本土防禦作戰的自衛權。據此,明確規定日本不得組建正規軍,即沒有軍事權,而防衛本土的基本力量是警察部隊。
當然,憲法對日本的約束還有很多。
比如,日本不得擁有包括核武器、化學武器與生物武器在內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也不得在本土部署與儲備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及不得參與運送、儲藏與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行爲。
當然,憲法只是基本大法,需要由其他法律來完善憲法,使憲法的條款具備可操作性。
戰後,日本出臺了很多限制軍備的法案。
比如,在《軍事管制法》中就明確規定,日本在戰後不得出口武器裝備,也不得向海外派遣包括警察在內的軍事與準軍事力量,不得在海外擁有軍事基地,以及不得根據防衛原則參與海外軍事行動。
又比如,在《國家安全法》中,確認了中國駐日軍隊爲日本的基本國防力量。這就意味着,日本要像供養本國軍隊那樣,爲中國駐日軍隊提供軍費。只是,這部法律也從根本上限制了中國駐日軍隊的規模,即總兵力不得超越二十萬人。雖然在具體實施中,這個限制並沒有得到遵守,但是這降低了日本的國防開支負擔,即在駐軍數量超過二十萬的時候,日本也只按照二十萬的標準提供駐紮費用。
此外,在《預算法》中,還規定日本每年用於軍事的開支不得超過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一。這項規定,對後來日本組建自衛隊設下了障礙,即日本當局不可能隨意增加軍費開支來增強軍事實力。
總而言之,通過出臺各種各樣的法律,對日本的國家實力進行限制,是最有效的辦法。
只是,這樣一來,反而讓日本獲益匪淺。
這就是,在戰後,日本不需要負擔沉重的軍費開支,可以把更多的資源與資金用在經濟發展上,而中國卻要承擔起保衛日本安全的義務,也就相當於替日本承擔了軍費開支,從而使經濟發展受到影響。
從某種意義上講,日本的和平憲法,爲其戰後崛起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要知道,在大戰結束後二十年,日本就發展成了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經濟規模超過了德意志第二帝國,與聯邦美國,僅次於中國。在二十世紀七零年代末,日本經濟在鼎盛時的規模相當於中國的百分之六十。也正是如此,日本成爲了二戰衆多戰敗國中,第一個在經濟上實現反轉的國家。
只是,這並沒有改變中日之間的關係。
說白了,不管日本的經濟規模有多麼強大,在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都不具備獨立自治權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中國的附庸國。當然,在名義上,日本是中國的盟國,而且是最重要的盟國之一。
由此可見,對日本的重建扶持,是中國在戰後樹立新的國際秩序的典範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