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關於西方爵位的來歷和等級(二)

上院貴族中數子爵資格最淺。

子爵稱號(Viscount)源於法國,原爲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在英國,1440年比奧芒特的約翰被封爲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直到此時,英國5級大貴族方完備成形,成爲相對固定的貴族等級制。

在學界,有一種很流行的說法:英國5級貴族是上院的當然成員。史實卻非如此簡單。在13-15世紀,儘管所有大貴族都擁有出席上院的資格,但每屆議會召開前還必須得到蓋有國裡的國王詔令,否則不可前往開會。自14世紀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稱爲“勳爵”(lord),後來勳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義與“顯貴”(nobility)一詞相近。另外,在英國“貴族”一詞始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貴族(aristocracy)源於希臘文和拉丁文。在希臘文中原有“傑出”、“優秀”之意,可以用來指大貴族。但在含義較廣泛的拉丁文中,該詞除了用指大貴族外,還包括地位較低的自由人,並含有“愚蠢”、“平庸”的貶義,爾後同形異義地轉化爲英文源,意爲服兵役的自由農民。從諾曼征服到近現代,aristocracy用來稱呼包括騎士在內的大小貴族。5級貴族形成後,爲示區別,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詞nobility和Peerage專稱上院大貴族。以後,Nobility除用指上院貴族外,有時還泛指政界要員。

與歐洲大陸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蘭西等國貴族相比較,英國貴族集團的特點之一,是人數較少。長期以來,貴族稱號以及相應的財產權和政治特權只是由爵位領有者本人所擁有,其家屬雖爲貴族家庭成員,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貴族爵號和封地按照相當嚴格的長子繼承製傳遞;若長子早歿,依次由長孫、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員依序遞補。若某貴族沒有繼承人,可根據其遺囑或生前安排,並經國王和高級法庭批准認可後,由其近親繼承其封號封地。但在多數情況下是被國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國貴族爵位和封號不可隨意轉讓、出售。歷代國王爲保持貴族的羣體規模和出於其他方面的考慮,大多會適量增補貴族。

某要人一旦獲得一種爵位,並非固定不變。若新獲顯赫軍功、政績卓著或受到國王格外寵愛,可以晉升更高級的爵位,或兼領新爵位。除此之外,貴族聯姻也是獲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機會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爲社會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擁有貴族身份和家產者以及其長系繼承人總能輕易得到愛慕者和求婚者。例如蘭開斯特王朝的興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擁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親布里奇從孃家帶來。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孫女,她除擁有蘭開斯特公國外,還擁有德比、林肯和萊斯特的伯爵領地。

英國5級貴族大致定型於13—15世紀。它與中國周初的5級貴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時刻一次建立起來的,而是在漫長的歲月裡逐漸形成,最終成爲定製的。

14世紀初,在5級貴族之上的王室貴族中,還出現了一個頗爲獨特的、專爲王儲所佔有的稱號——“威爾士親王”。該稱呼最早爲一度統一過全國的威爾士王子利維倫製造出的名號。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率領大軍與艦隊攻打威爾士,利維倫死於非命。兩年後,威爾士合併於英格蘭,愛德華在1301年把威爾士親王之頭銜加給不列顛王位的繼承者。

現在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爲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

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爲“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爲“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爲“Lord”(勳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爲“Lord”(勳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爲“Lord”(勳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人(Baroness)均可稱之爲:“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勳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爲“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爲“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爲“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爲“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爲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于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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