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

(2)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規定限額部分的10-30%處罰。

(3)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以罰款。

(4)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覈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5)有其他違法行爲的,要受到銀行10-30%,或30-50%的罰款。

(四)銀行結算與票據管理

1.帳戶管理

(1)審查個人獨資企業有無按規定開立、撤銷帳戶;(2)審查有無違反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3)審查有無因開戶銀戶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而轉移基本存款帳戶;(4)審查有無出租和轉讓帳戶。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銀行依法處以罰款等制裁。

2.結算管理

(1)監督開戶單位是否除了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可以使用現金以外,都辦理轉帳結算;(2)監督開戶單位辦理轉帳結算時,帳戶內是否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3)監督開戶單位是否按要求使用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是否僞造和變造票據和結算憑證;(4)監督開戶單位有無出租、出借帳戶,有無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有無套取信用等。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應停止使用有關的結算辦法,因此造成的後果,由開戶單位自行負責。

3.票據管理

銀行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下列票據欺詐行爲進行監督和處罰:

(1)僞造、變造票據的;(2)故意使用僞造、變造的票據的;(3)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爲之一的。

上述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技術監督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是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鑑定,組織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僞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爲。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由於受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的驅動,加上國家在管理上的疏漏,當前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等私營企業生產經銷假冒僞劣商品的現象較突出,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嚴重地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必須進一步加大質量監督檢查的力度,嚴厲打擊制畈售假者。

(二)監督管理的內容

(1)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2)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3)推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4)對產品質量進行抽查。主要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並對抽查結果在指定的報刊上公佈。

(5)查處產品質量案件。對生產經銷假冒僞劣產品和以次充好商品等行爲依法實行制裁。

(三)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4)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僞造產品的產地的,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6.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如《藥品管理法》),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物價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物價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價格管理,是指物價部門依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執行國家價格法規和政策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稱。規範價格行爲,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不少個人獨資企業的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不正當價格行爲相當突出。因此,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價格行爲的監督檢查,不僅有助於保護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自主定價的權利,鼓勵其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而且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價格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監督管理的內容

物價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下列價格行爲進行監督:

1.是否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覈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是否弄虛作假。

2.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是否按照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是否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有無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3.有無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4)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岐視;(6)採取擡高等級或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壓低價格;(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爲。

(三)違反價格法的法律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個人獨資企業有上述第三項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環境保護、衛生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七、行業主管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行業監督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分佈在社會的各行各業,每個行業都有它的特點和管理上的要求。爲了加強經濟規劃,分類指導不同行業中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國家工業、礦產資源、建築、交通運輸、商業、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本行業的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這對於規劃和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行業監督管理的內容

(1)制定行業規劃,合理佈局。

(2)審查和頒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3)指導和監督個人獨資企業建立健全各項生產經營制度。

(4)監督個人獨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衛生工作。

(5)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融資、產業規劃、市場開發等提供信息諮詢和服務。

(6)爲個人獨資企業的產品開發和技術創新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7)組織生產協作,推動聯營。

(8)依法保障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查處違法案件,對守法經營、在技術創新上做出貢獻、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獨資企業給予獎勵。

第48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4)第1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6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1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第51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38章 概述(2)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1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4)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20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1)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67章 附錄(2)第42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3)第21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2)第67章 附錄(2)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2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1)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6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1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第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背景、過程和若干重要問題第1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1)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71章 附件1(4)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1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4)第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背景、過程和若干重要問題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42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3)第51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71章 附件1(4)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3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1)第69章 附件1(2)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57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4)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1)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70章 附件1(3)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1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3)第2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1)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31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1)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32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2)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57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4)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20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1)第6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第38章 概述(2)第38章 概述(2)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23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2)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1)第61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8)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第2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1)第38章 概述(2)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38章 概述(2)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