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章 進口問題

進口稅:指入口國家的海關在外國商品輸入時,對本國入口商所徵收的正常關稅。

它是在外國貨物直接進入入口國關境或由自由港、自由商業區或海關保稅區等免徵入口稅的其他區域提出運往入口國海內銷售時,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徵收。

進口稅相關的問題:

1、進口稅普惠制的有效期。

普惠制的實施期限爲10年,經聯合國商業和發展會議全面審議後可延長,目前普惠制已進入了第四個實施期。

普惠制在實施多年來,確實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因爲各給惠國在提供關稅優惠的同時,又制定了種種繁瑣的劃定和嚴肅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預期目標還沒有真正達到,發展中國家尚需爲此繼承鬥爭。

2、進口稅原產地規則,爲了確保普惠制待遇只給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出產和製造的產品,各給惠國制定了具體和嚴格的原地產規則。

原產地規則是衡量沾恩國出口產品能否享受給惠國給予減免關稅待遇的尺度。

原地產規則一般包括三個部門:原產地尺度、直接運輸規則和書面證實書。

所謂原產地尺度,是指只有完全由沾恩國出產或製造的產品,或者入口原料或部件在沾恩國經由實質性改變而成爲另一種不同性質的商品,才能作爲沾恩國的原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所謂直接運輸規則,是指沾恩國的原產品必需從出口沾恩國直接運至入口給惠國,但因爲地輿或運輸等原因確實不可能直接運輸時,答應貨物經由他國轉運,前提是貨物必需始終處於過境國海關的監管下,未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再加工。

所謂書面證實書,是指沾恩國必需向給惠國提供由出口沾恩國政府授權的簽證機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作爲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有效憑證。

3、進口稅沾恩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國家能否成爲普惠制方案的沾恩國事由給惠國單方面確定的。

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違普惠制的三項基本原則,各給惠國從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制定了不同的尺度要求,限制沾恩國家和地區的範圍。

4、保護措施,各給惠國爲了保護本國出產和海內市場,從自身利益出發,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護措施,保護措施表現在例外條款、預定限額及畢業條款三個方面。

例外條款是指當給惠國以爲從沾恩國優惠入口的某項產品的數目增加到對其本國同類產品或有競爭關係的商品的出產者造成或將造成嚴峻損害時,給惠國留存對該產品完全取消或部門取消減稅優惠待遇的權利。

預定限額是指給惠國根據本國和沾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商業狀況,預先劃定一定時期內(通常爲一年)。

5、給惠產品範圍,一般農產品的給惠商品較少,產業製成品或半製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給惠商品清單,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紡織品、服裝、鞋類以及某些皮製品、石油製品等常被排除在給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

例如,歐盟頒佈的對產業產品的新普惠製法規,將產業品按敏感程度分爲五類,並分別給予不同的優惠關稅。

詳細地說,對第一類最敏感產品,普惠制關稅爲正常關稅的85%。

對第二類敏感產品,徵正常關稅的70%。

對第三類半敏感產品,徵正常關稅的35%。

對第四類不敏感產品,關稅全免。

而對第五類部門低級產業產品,將不給優惠稅率,照徵正常關稅。

又如美國的普惠制方案劃定,紡織品協議項下的紡織品和服裝、腕錶、敏感性電子產品、敏感性鋼鐵產品、敏感性玻璃製品或半製成品及鞋類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6、進口稅給惠商品的關稅削減幅度,給惠商品的減稅幅度取決於最惠國稅率與普惠制稅率之間的差額,即普惠制減稅幅度=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

減稅幅度與給惠商品的敏感度緊密親密相關,一般說來,農產品減稅幅度小,產業品減稅幅度大,甚至免稅。

普惠制方案是各給惠國爲實施普惠制而制定的詳細執行方法。各發達國家分別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歐盟作爲一個國家團體給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7個普惠制方案。

從詳細內容看,各方案不盡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給惠產品範圍、沾恩國家和地區、關稅削減幅度、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給惠方案有效期六個方面。

普惠制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商業與發展會議上長期鬥爭的成果,從1962年聯合國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普惠制決議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實施了多年。

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享受普惠制待遇,給惠國則達到31個。

1、普遍優惠制。

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低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軌制。

特惠稅最早開始於宗主國與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的商業,最有名的特惠關稅是英聯邦特惠制。它是英國確保獲取廉價原料、食物和銷售其產業品,架空其他國家侵入英國殖民地市場,壟斷其殖民地、附屬國市場的工具。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響的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稅。它是歐盟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

2、特惠稅。

特惠稅,又稱優惠稅,是對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入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使用特惠稅的目的是爲了增進與沾恩國之間的友好商業往來。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長短互惠的。

但是,最惠國稅率並非是最低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中往往劃定有例外條款,如在締結關稅聯盟、自由商業區或有特殊關係的國家之間劃定更優惠的關稅待遇時,最惠國待遇並不合用。

3、最惠國稅。

最惠國稅合用於與該國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商業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入口的商品,也是世界商業組織成員之間在正常商業下必需給予的關稅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寬免,也同樣給予締約方對方。最惠國待遇的主要內容是關稅待遇。因爲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簽訂有多邊最惠國待遇條約的世界商業組織,或者通過個別談判簽訂了雙邊最惠國待遇,因此最惠國稅實際上已成爲正常的關稅。

4、普通稅。

普通稅合用於與該國沒有簽訂任何關稅互惠商業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入口的商品,普通稅稅率最高,一般比優惠稅率高1~5倍,少數商品甚至高達10倍、20倍。

目前僅有個別國家對從極少數(一般長短建交)國家的入口商品實行這種稅率,大多數國家只是將其作爲其他優惠稅率減稅的基礎,因此,普通稅率並不是被普遍實施的稅率。

新一屆南華聯邦政府正是以對不同國家採用不同的評價標準在爲自己國家的利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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