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三四章 重啓

“看看吧,這就是不自愛啊!”

楊慶擺出一副痛心疾首的面孔把一摞供詞放在發言席上。

錦衣衛的效率很高。

實際上那些代表也罷士紳也罷本來就心裡有鬼。

再加上這些年在楊慶有意縱容下,對錦衣衛北衙恐怖之處的渲染,當他們踏進狼穴大門時候就已經腿軟,然後楊勇手下那些可以說千錘百煉的錦衣衛劊子手們,把各種刑具擺出來,這些傢伙絕大多數都瞬間崩潰……

沒瞬間崩潰的也撐不了多久。

真當大明錦衣衛狼穴那赫赫兇名是假的啊!

四民代表一樣上刑。

他們的確有刑事豁免權,大明朝廷各級官府,在他們擔任四民代表期間無權逮捕審訊他們。

但這不是朝廷籤的逮捕令。

這是專門負責監察他們的人民檢察官簽發的逮捕令,然後由人民檢察官委託錦衣衛辦理,錦衣衛不是代表朝廷或者女皇審訊他們,而是代表人民檢察官。後者就是女皇犯罪都一樣有權籤逮捕令更何況他們,至於用刑這是審訊的必然手段,這年頭誰審犯人還不得用點刑。最終那些四民代表和被捕士紳,絕大多數都在短時間內招供,然後他們的供詞被楊慶拿到了四民大會堂的發言席上,擺在了剩下的兩百二十九名代表面前。

代表席上一片沉默。

“簡直是令人痛心,人民信任他們,選擇他們,由他們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可他們呢?

收受賄賂啊!

人民最恨的是什麼?

是貪官污吏,是那些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的官員!

可他們呢?

他們這些人民推選出來,帶着天下萬民的信任,爲他們監督朝廷,防止朝廷官員貪贓枉法的人,卻自己做貪贓枉法的事情!可恥啊,可恥,看看這一份份供詞,看看這些名字,他們已經不配再代表人民,他們已經沒有資格再坐在這裡,他們在受賄之後投下的票已經不具備公正性,這樣的票玷污了四民大會的神聖!”

楊慶繼續他的表演。

“對,之前的表決作廢,我們絕不能讓賄選的結果,堂而皇之地毀掉四民大會的公證!”

徐四站起身揮舞拳頭說道。

“對,從他們受賄開始所有表決結果全部作廢,重新表決!”

另一個代表喊道。

“重新表決!”

“重新表決!”

……

那些農工黨代表紛紛高喊。

甚至就連跑來看熱鬧的百姓都同樣喊着重新表決。

而那些士子代表們則繼續保持沉默,他們找不出理由來反駁,因爲這些供詞肯定不是假的,錦衣衛這段時間秘密調查,其實主要是依靠那些士紳的僕人。後者是這次對付士紳們的主力,絕大多數證詞,甚至一些關鍵證據都是他們提供,畢竟這些僕人之所以還不得不留在士紳手下,就是因爲江南的皇莊已經無法容納多餘的人口了。但公田法之後,因爲佃戶的負擔大幅減輕,所以他們耕種的土地數量也會減少,這樣就可以多餘出土地來容納這些僕人。

他們就可以擺脫士紳了。

說到底沒有人樂意一直給這些老爺們當狗使喚。

他們的作證,再加上錦衣衛對四民代表的長期秘密監視,對那些行賄士紳的調查,最終讓楊慶掌握了足夠的確鑿證據。否則他也拿不到黃端伯簽署的逮捕令,這個原本歷史上被多鐸稱爲南來硬漢僅見的老頭,是一個絕對的硬骨頭。

沒有證據楊慶也沒法逼他籤這些逮捕令。

同樣。

他籤的就是證據確鑿的。

那些士子代表很清楚這一點,他們也相信黃端伯的公正,既然這樣他們還能做什麼?

堅持賄選的結果?

那就真不要臉了,說不定出門就能遭到一臉唾沫。

“此事的確令人嘆息,既然諸位代表都認爲該重新表決,那麼就重新表決好了,按照錦衣衛調查結果,這些代表的受賄從之前護國公提出的土地法開始,那麼我們可以對這份土地法重新進行表決,諸位,有誰同意護國公的土地法?”

王夫之說道。

“慢着!”

楊慶突然攔住了他。

“護國公還有何事?”

王夫之問道。

“重新表決是必須的,可問題是如今缺了很多代表,四民大會常設委員會兩百九十九名代表,如今就剩下兩百二十九名,這樣的表決很顯然還是不公平的。雖然難免會有代表因爲這樣那樣的事情,導致無法全員到場投票,但肯定不能少四分之一,故此在重新表決前,我們需要把常設代表的空缺補齊。這些代表犯了罪,辜負了那些推選他們的代表信任,那無非就是再重新推選一些,這又不是什麼難事,在常設委員會補齊之前投票也沒有公正性。”

楊慶說道。

“護國公,此時距離下一屆四民大會召開不足三個月,如何再召集那些代表?”

一個士子代表立刻說道。

“這有何難?首先這批受賄的代表裡面沒有士子代表,這一點還是令人欣慰,在這件事情上士子代表們表現出了高尚情操,我向諸位士子代表表示敬意!”

楊慶說道。

四周一片鬨笑之聲。

士子代表爲什麼沒受賄,當然是公開的秘密,因爲那些士紳知道沒必要在他們身上浪費銀子,不賄賂他們也是要按照士紳心意做的。護國公嘴上說敬意,實際上就是嘲笑這些傢伙當狗都吃不到骨頭。

“所以士子代表無需召集!

剩下就是重新召集農工商代表而已,這一屆四民大會只是部分省份參加,哪怕最遠的也不過雲南,以通訊塔發出通知,估計三五天內就能送到他們手中,如今我們的通訊塔已經建到了騰衝。然後就是他們從各地趕來,哪怕從騰衝趕來,也無非就是以輕便馬車在各處驛站換馬,就算山路無法通行馬車,也可以騎馬。從騰衝騎馬到昆明最多半個月,再半個月可到敘州,一個月即可登船,自敘州沿長江順流直下,不超過一個月即可到達南都,這還是距離最遠的,其他就更不用說了。

兩個月內我們就可以看到這一屆四民大會的農工商代表齊聚南都,然後他們再重選七十名代表補上常設委員會的缺額。”

楊慶說道。

實際上用不了倆月。

像雲南的代表之前就已經接到他的邀請前來,估計最多也就一個半月而已,這段路就是雲南境內山路行走困難,但因爲要準備對緬甸的討伐作戰,各省民夫和民兵都到達雲南並且開始邊運輸邊修路。

道路是暢通的。

甚至一些影響馬車通行的山路和吊橋之類都得到重新。

像國道一樣走載重馬車暫時還是不可能,但山路專用的輕便馬車基本上可以從敘州通到騰衝,這種馬車甚至使用了軸承,而且車體很小,原本主要是郵政的信件運輸,除非遇上劍門關這種奇葩級別的地形,否則其他的山路都能通行。就算劍門關也無所謂,大不了一邊一個驛站常年配置多輛馬車玩接力,總之這些代表兩個月內絕對會齊聚南都,然後重新補選七十名代表,以解決常設委員會的缺額問題,然後就可以重新表決了。

“護國公,若補選後的常設委員會依舊否決你的土地法呢?”

王夫之說道。

這就是重啓,一切重新開始回到原點,那些補選後的代表肯定沒有人受賄了,一來沒人敢了,二來時間也來不及,總共一個月時間,不足以讓那些代表受污染,同樣也不足以讓那些士紳完成操作,所以補選後的表決是公正的。

“如果還是被否決,那就是真正的民意了,我也無話可說,我尊重人民的選擇!”

楊慶坦然說道。

如果真那樣他尊重這個結果。

這個結果是公正的。

當然,實際上他很清楚,這種事情不會出現的,因爲各地送來的那些四民代表要求重新召開全會,對土地法進行全會表決的信,已經表明了真正的民意。不僅僅是農工代表,就是商人代表也有大量上書,要求進行全會表決的,說到底大明的抓鬮抽籤選代表,選出的商人代表絕大多數都是最底層的小商人,連貨郎都有。他們和那些士紳,和那些資本家依然不是一路人,公田法傷害的只是地主資本家利益,對底層小工商業者並沒有什麼傷害。

甚至還有好處。

尤其是那些小商販們。

當公田法實施,他們同樣可以申請土地,然後由家人耕種,變成半商半農的小個體戶。

四民大會支持公田法的基礎農工代表佔一半,再有哪怕一個商人代表支持公田法,結果也會讓公田法得到通過,更何況不可能只一個。甚至就連士子代表,也有上書支持的,不管是出於投機,還是真心支持,這樣的人也有。

“那麼,我們就等待這個公平的結果!”

王夫之說道。

“對於那些受賄代表,護國公想如何處置?”

他緊接着問。

既然一切重啓,那這些鬥爭的犧牲品就沒用了,他還是希望能夠挽救一下,從這一點上說他這個人還是不錯的,至少不是那種卸磨殺驢的薄涼之輩。

“他們?他們又不是朝廷的犯人,如何懲處由人民審判官裁決,我可無權干涉人民審判官的審判,再說,受賄罪如何懲處,大明律早就寫得明明白白,難道不是該依法而行?”

楊慶說道。

他早已經對這些人失去了興趣。

這些人又沒多少家產可抄,錦衣衛大牢裡的那些行賄者,纔是他真正關心的,兩百多家士紳啊,他們的刑罰纔是需要好好研究的。雖然他們是行賄,但行賄四民代表,操縱四民大會進行賄選,這個性質明顯要比一般賄賂惡劣。這可是干擾國本,必須得重新定性,否則按大明目前法律,行賄其實沒多大點事,行賄是減受賄一等的,受賄八十貫,或者現在的八十元以上吊死,但行賄減等就是挨一百板子。按照法律楊慶行賄罪沒法把這些人抄家,除非給他們定一個十惡之中的罪名。

畢竟抄家最重要。

但依照大明律,抄家的罪名其實並不多,謀反,謀大逆,謀叛,而楊慶自己造的那個漢奸罪實際上歸類於謀叛,叛國罪。漢奸罪只是一種稱呼而已,法律上就是謀叛,沒有漢奸罪這一條,而異端罪歸類於謀大逆,畢竟大明是祭祀昊天上帝的,異端否定昊天上帝,那麼必須是謀大逆。

除了這三條沒有抄家的。

大明律並不算嚴刑峻法,實際上這本法律很多內容還是值得稱道,比如無故夜入人家打死勿論,奸十二歲以下者無論是否同意都得掛起來。

至於朱元璋的大誥並不作爲法律施行,至少目前已經不用,事實上已經幾百年不用,這本太祖寶書誰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消失的。反正原本朱元璋時候學校必讀的大誥,在嘉靖年間就已經變成生儒不知久矣,甚至修明史時候,那些咱大清的御用文人們都找不齊,最後成了私人藏書家深藏不露的東西。

不得不說朱元璋人亡政息的速度也是很快的。

楊慶也沒重新使用。

他倒是很想,可滿朝文武再加上四民大會都沒通過,很顯然大臣們對這東西心理陰影極深,民間對它也不是很感興趣,最終禮部的大誥繼續塞在倉庫吃灰,真正大明施行的法律就是大明律。不過還是進行了一些修改補充,在楊慶堅持下加入了部分大誥裡面的內容,然後在四民大會表決通過,這個全新版本的大明律就是目前大明最主要法律。

所以說要想把這些人抄家,必須得重新定義賄選。

這不能是單純的行賄。

要麼單獨設立賄選罪,對賄選罪處以抄家之刑,要麼就是把賄選行爲定義到謀反,謀大逆或者謀叛,這樣還得由四民大會修改。好在這個問題很好解決,不用在這一屆就行,等到下一屆四民大會再提出,至於這些犯人先關在大牢,等下一屆四民大會解決這個問題再抄他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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