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所懸,自然不是區區一個縣衙便能決定的,需要逐級上報,由大理寺批覈之後,才能行刑。
然而縣裡判書送到州中之後,登州知州卻認定阿雲罪不當死。
一則阿雲母孝未滿,孝期婚約乃是違法,並不從能生效,阿雲並非韋大之妻,並非殺夫;
二則阿雲到堂便自首,認罪良好,韋大除卻斷了一根手指頭,並有身上一些淺淺刀傷,傷勢甚輕,並未死亡。
知州改判了阿雲流放。
結果判決書上到審刑院和大理寺時,兩處又認定“殺人者以傷人絞”,即便阿雲不是韋大的妻子,殺人未遂但傷人,一般也要死罪,只是不需斬立決,改判了絞刑。
知州知悉之後,上訴刑部稱,其時天子曾經下過一道敇書,其中說過“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若是按照敇書所言,那阿雲只需服刑數十年而已。
然而刑部卻是維持審刑院和大理寺的判決,認定阿雲該判絞刑。
正當此時,登州知州得了升遷,任了大理寺卿,他以職務之便,又對此案做了改判。
判決之後,御史臺便以此爲由,攻訐新任大理寺卿枉法,要求其引咎辭職。
其時正當變法之時,新黨支持新任大理寺卿,認定該輕判,舊黨支持審刑院和大理寺,認定當重判,案子鬧到最後,已經不單是關乎一個小小的阿雲,而是殺夫逆倫,不能容忍,同樣也是新黨與舊黨、律法與皇權的紛爭。
針對究竟天子的赦書究竟能不能作爲比《刑統》更爲權威的存在,皇權是否能凌越於律法之上,當時產生了曠日持久的爭執。
到了最後,事情以神宗皇帝下詔書赦免了阿雲的死罪爲結果。
直到如今,這個案子還經常被人拿出來討論。
顧延章提及此案,自然是有意圖的。
他要看的並不是杜檀之對皇權、律法的態度,而是對方對阿雲的態度。
席間說了半日的話,前半段是看杜檀之本人於職務上的能力,對今後的安排,後半段便是要看他對事物的看法。
兩人又說了一會,顧延章便道:“上回宋詹年的案子,好似是大理寺判的?”
杜檀之點了點頭,道:“也是家宅不寧,以致有此結果。”
顧延章便道:“若無河中府追查,這一位算是白死了,剩下一家老小,着實可憐。”
兩人說的是不久前發生的一樁命案,河中府錄事參軍宋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