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曰大長公主,皇姊妹曰長公主,皇女曰公主,俱授金冊,祿二千石,婿曰駙馬都尉。親王女曰郡主,
郡王女曰縣主,孫女曰郡君,曾孫女曰縣君,玄孫女曰鄉君,婿皆儀賓。郡主祿八百石,郡主以下依次遞減。
明初,朱元璋設計的典章制度包括了政治,經濟,軍事等諸方面。他繼
後發動靖難之役的明成祖朱棣
後發動靖難之役的明成祖朱棣
漢晉以後第三次實行分封制度,建立諸藩。
朱元璋分封諸王,則完全出於己願。朱元璋之所以分封諸王,顯然懷有一種理想,那就是“法古建邦”,“分茅胙土,以藩屏國家”,“藩輔帝室”這一理念的關懷所繫。這一點從他的分封詔書中可以清楚知道。從此意義而言,朱元璋的分封諸王是中國歷史上漢代以降一次帶有分封本意的復古行動。明初分封的諸王,雖不領土地,人口,但是領有軍隊。一般諸王都領有二三衛,大者擁軍二三萬,如秦王,晉王,燕王等;小者亦近萬。如此多之兵,不待徵發已是數萬之衆。故而就出現了清人楊椿所說的局勢,“高皇帝崩,遂人人有帝制自爲之意。”
而朱元璋選擇的皇位繼承人太子朱標乃一柔仁之人,即使不早亡,這些強藩兄弟勢力坐大亦是指日之事,後患無窮。不料朱標早死,皇位竟然落入皇太孫朱允炆之手。這種情緒從建文繼承皇位到削藩時已經顯露出來。那些勢力強大而志大才疏的皇叔們不是輸給了建文帝,而是輸給了朱棣。頗有乃父風範的燕王朱棣,瞅準了建文帝削藩,變更官制這些違背祖訓的舉措,公然打起“清君側”的大旗,起而發動靖難叛亂。歷時四年的血戰,燕王終於成爲明朝的最高統治者。
朱棣以違背祖訓爲藉口而發動叛亂,也違背祖訓起來。在宗藩政策上,他成爲建文帝未完成事業的實際執行人。削藩,瓦解有勢力的同宗兄弟的力量是朱棣上臺後的一大任務。與建文帝不同的,是朱棣政治上的手段老練和策略性。在一定意義上,朱棣吸收了建文帝削藩的經驗,與建文帝徹底的冒進的做法不同。在宗藩問題上,朱棣最後採取了豢養藩王的政策。
在一種特殊背景下最終形成的明代宗藩政策,給這個明朝帶來無窮禍害。豢養藩王政策,使諸家藩王無所事事。既不能朝見皇帝,參與朝政,亦不能參與地方事務。他們生活在劃定的地方範圍內,能做什麼?既不能參與經濟,軍事建設,只有個別藩王從事一點個人喜好的文化活動,如寧王朱權寫出了《救荒本草》,朱載堉無聊
之極玩撫琴絃之際悟出了“十二平均律”的音樂理論。因此,明代宗室藩王們除了不斷地從事人口生產外,別無他途。宗室人口,從洪武年間的二十幾家,至正德嘉靖間發展到了二萬餘人,據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研究員王春瑜估計至明末大約有十萬左右。這衆多的人口,形成一個特殊的階層,唯一的功績就是消耗掉明代老百姓們辛苦倍至生產出來的社會財富,坐食民脂民膏終老。僅俸祿一項,就佔了明朝開支中的絕大部分。明代宗藩每年消耗的開支成爲明代財政支出中一個大頭,成爲明代財政的一大包袱。這足以令明朝最高統治者的皇帝寢食難安。這從明代衆多的戶部尚書以及朝臣關於宗藩開支的奏摺中可以得知。明代宗藩可以說成爲一個十足的寄生階層,尾大不掉,是國家社會中的廢物。
這一切,是這個帝國的設計者朱元璋當初分封諸王時無論如何也不曾預見到的。在特殊環境下形成的明代宗藩制度潛藏的禍患,在朱棣死後就甩給了他的後來者去承受他篡逆帶來的惡果,而這一切都是朱元璋親手培植種下的。
明制,親王之嫡長子封世子,長孫封世孫,其餘各子封郡王。郡王嫡長子封長子,其餘各子封鎮國將軍。以下依次封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明神宗時,因宗室繁衍過巨,遂減歲祿,並限制繼承。親王由旁支入繼者,取消旁推之恩,原爲郡王者,除嫡長子外,其餘各子仍襲鎮國將軍爵位,不得進封郡王;鎮國將軍入繼者,其餘各子仍襲輔國將軍爵位。此外,由郡王入繼者,原郡封再襲之例也被取消。
終明世,共有八十六親王。其中明太祖封二十四王(一王后爲帝系,七王被廢或自盡、兩王絕嗣),明興宗封四王(一王爲追封,三王被廢),明惠宗封一王(南明追封),明成祖封二王(廢一王),明仁宗封九王(追封一王,絕嗣四王,廢一王),明宣宗封一王(後即位爲明代宗),明英宗封七王(廢一王、絕嗣三王),明憲宗封九王(絕嗣六王),明孝宗封一王(追封),明睿宗封一王(追封),明世宗封六王(一王即位爲明穆宗,追封四王),明穆宗封二王(追封一王),明神宗封七王(追封三王),明光宗封六王(一王即位爲明思宗,追封五王),明思宗封六王(追封四王)。
明朝共計實封親王六十四位,追封親王二十二位(指始封王而言,不包括世孫、世曾孫繼位、或旁支入繼後追贈父祖的親王)。實封親王中,十六位親王因事被廢、除封(晉王、周王、代王、岷王重新復封,齊王、谷王復而再廢。岷、荊、唐府有親王因事被廢,由世子或旁支繼位,因未除封而未計入),十五位親王因絕嗣而除封。至崇禎朝明亡,共計有親王三十三位。南明三帝及監國魯王實封三王、追封七王、贈封(郡王死後加封親王)一王。
明代各王府先後封624位郡王,其中秦府封15郡王(南明另封1郡王),晉府封28郡王,燕府封1郡王(後升爲親王),周府封75郡王,楚府封20郡王(南明封1王),齊府封3郡王(後均廢爲庶人),魯府封23郡王,蜀府封21郡王,代府封
29郡王,肅府封10郡王,遼府封24郡王,慶府封20郡王,寧府封11郡王,岷府封27郡王,谷府封1郡王(後廢爲庶人),韓府封36郡王,沈府封28郡王,唐府封19郡王,伊府封8郡王,漢府封8郡王(後均廢爲庶人),趙府封17郡王,鄭府封15郡王,襄府封13郡王,荊府封14郡王,淮府封17郡王,德府封19郡王,崇府封7郡王,吉府封7郡王,淮府封17郡王,徽府封24郡王,益府封40郡王,衡府封14郡王,榮府封8郡王,潞府封1郡王,福府封2郡王,桂府封2郡王。潭、湘、安、郢、樑、秀、興、岐、雍、壽、汝、涇、景、瑞、惠等府僅傳一世,未分封郡王.
俸祿
親王(皇帝之子一律授予親王爵位)
郡王(親王之長子世襲親王,其餘諸子全封郡王)
鎮國將軍(郡王之長子世襲郡王,其餘諸子全封鎮國將軍)
輔國將軍(鎮國將軍之子皆封輔國將軍)
奉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子皆封奉國將軍)
鎮國中尉(奉國將軍之子皆封鎮國中尉)
輔國中尉(鎮國中尉之子皆封輔國中尉)
奉國中尉(輔國中尉之子皆封奉國中尉)
洪武九年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
親王,米五萬石,鈔二萬五千貫,錦四十匹,紵絲三百匹,紗、羅各百匹,絹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綿二千兩,鹽二百引,花千斤,皆歲支。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緞匹,歲給匠料,付王府自造。
靖江王,米二萬石,鈔萬貫,餘物半親王,馬料草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紵絲、紗、羅各十匹,絹、冬夏布各三十匹,綿二百兩;已受封,賜莊田一所,歲收糧千五百石,鈔二千貫。
親王子未受封,視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鈔二千八百貫,錦十匹,紵絲五十匹,紗、羅減紵絲之半,絹、冬夏布各百匹,綿五百兩,鹽五十引,茶三百斤,馬料草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鈔千四百貫,其緞匹於所在親王國造給。
皇太子之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閣然後歲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與親王女已嫁者同。
凡親王世子,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女已封縣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鈔五百貫,餘物半親王女已受封者。郡王諸子年十五,各賜田六十頃,除租稅爲永業,其所生子世守之,後乃令止給祿米。
洪武二十八年詔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量減諸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乃更定親王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以二百石遞減,輔國中尉、奉國中尉以百石遞減,公主及駙馬二千石,郡王及儀賓八百石,縣主、郡君及儀賓以二百石遞減,縣君、鄉君及儀賓以百石遞減。自後爲永制。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頗給以糧。嘉靖中,月支米六石。萬曆中減至二石或一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