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四章 最後陳述

李瑩雪心裡隱隱有個答案,好像知道爲什麼李少瑾要後做口供,就是故意讓她說出她嫉妒她的話吧?

這個小賤人……

李少瑾道:“焦律師聽誰說的?我一直沒有否認自己打過顧根啊,就算我否認,難道法醫鑑定做不出來嗎?報告不是都在卷宗裡嗎?”

焦律師:“……”

他低頭去翻看手頭上的法醫報告,果然是事實上的結果。

但是之前李少瑾肯定改過口供。

李少瑾在陳警官和她談話的時候,就改了,她打人了,已經承認了。

公訴機關已經被這些具體細節寫到案卷之中交給法庭了。

不過是以何勝男等人的刻板印象,以爲她不會承認。

何勝男那邊也十分意外,見眉頭都在你拍照,同時她期待的心情又高漲了不少,是不是李少瑾承認,那李少瑾也是犯罪呢?最後會被判刑。

焦律師實在問不出來什麼了,道:“我的問題問完了。”

何勝男卻有話說,明明是李少瑾設置的圈套啊,雖然承認了打人,但是之前設置圈套怎麼沒點出來啊?

可惜她不是律師,無法爲顧根發言。

王律師這時道:“我沒有問題要問李少瑾。”

所以李少瑾就問完了。

焦律師這時候申請道:“我有問題想問證人李瑩雪。”

李瑩雪之前已經做過證,但是後來出了新證據。

所以李瑩雪自己都知道,焦律師要問他什麼。

李瑩雪有些抗拒上證人席,但是看向李少瑾的方向,李少瑾依然用那種陰測測的目光看着她。

如果她不去喂自己辯護,被說成是顧根的同夥怎麼辦?

李瑩雪站到了證人席。

焦律師道:“方纔視頻有顯示,你讓我的當事人去找李少瑾,所以這是你蓄謀已久的吧,你自己也說和李少瑾有仇,想報復她對不對?!”

其實這個問題是個陷阱。

可是李瑩雪對於自己唆使顧根這件事,已經擔心了好幾個月,任何問法,她都不會跳坑的。

李瑩雪道:“我從來沒有說過,讓顧根去找李少瑾,是顧根自己去找的,與我無關。”

焦律師道:“視頻顯示,你說了。”

李瑩雪道:“我說的是她,我從來沒有提到李少瑾的名字。”

顧根和何勝男:“……”

……

……

本來休息這半個小時,何勝男和律師商量的意思,是顧根之前的陳述,和李少瑾有曖昧關係,顯然是無法成立了,不如把責任都推給李瑩雪。

焦律師也是這大打算。

但是焦律師早就想到了,視頻裡李瑩雪根本沒有提名字。

而且也沒有給錢或者有參與的細節,想推給李瑩雪,還是不容易的。

一切都在他的預料之中,但是何勝男沒有想到不提名字就不能算李瑩雪的罪過。

倒是顧夢看了焦律師的沉重表情,心下擔憂去了一半,看了視頻,最初是氣憤顧根侵犯女兒,現在則是擔心李瑩雪有罪了。

焦律師再沒有說話,王律師看向法官道:“我方要闡述的觀點是從顧根說的話,和李瑩雪說的話,聯繫上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李瑩雪的意思就是在誘導顧根去找李少瑾。”

“李瑩雪有誘導犯罪和參與犯罪的嫌疑,請法庭明察。”

李瑩雪惡狠狠的看着王律師。

這王律師是李少瑾那一夥的,方纔她明明都幫着李少瑾說話,可是這個不把她當自己人,還來補刀。

王律師不爲所動,他的代理人是李少瑾和李握瑜,可不是李瑩雪,只要李握瑜和李少瑾利益最大化,別人都可以寄出去。

李瑩雪看了王律師一會,暗暗吐了口長氣,這就是她現在的處境,王律師不是自家人,焦律師也不是自家人,她裡外不是人,只能是自己求自保了。

她看向法官道:“法官大人,我真的沒有誘導顧根去找李少瑾,顧根自己行爲惡劣他已經是三十多歲的人了,豈能是別人說什麼,他就聽什麼的?他是有自主行爲能力的人。”

“犯罪,是他自己的事!”

法官沒有出聲,其他陪審人員開始低頭記錄。

接下來法庭又恢復了一進來時候的莊嚴和肅靜。

法官道:“證人陳述時間完畢,當事人雙方是否還有問題補充?!”

如果沒有補充,就要宣判了。

庭上的所有人,都坐直了,等在那一刻,可以看得出的大家都十分期待這個結果,有些人甚至是緊張的。

焦律師道:“我的當事人要闡述事情的關鍵有兩點,第一我的當事人顧根,並沒有傷害到李握瑜,皮外傷都沒有。

第二,對於強姦罪名,顧根和方雅,是未婚男女關係,他們是正常交往,交往之內發生的性關係,不應該屬於強姦。“

“第三,李少瑾在我的當事人犯罪終止的時候對我當事人進行暴力毆打,致使我的當事人身體落下傷殘。”

“經法醫鑑定,毆打事實清楚,李少瑾對自己的行爲也供認不諱。”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屬於減免範圍之外的。

(1)防衛行爲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李少瑾和顧根有利益仇恨關係,明顯侵犯了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

“我要闡述的觀點就射這些。”

想了想又道:“沒有補充了!”

法官整理好記錄,看向王律師,王律師道:“第一:根據我另一當事人方雅的衣物傷口和心裡鑑定結果,可以看出顧根對她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害,人格上和心理上的傷害更多。”

“根據我國婦女保護法和刑法中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嫌疑人顧根和我的當事人方雅,雖然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就算是夫妻之間,強迫發生性行爲也是違法的,何況只是經人介紹訂婚?”

“第二點: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的當事人李少瑾,在聽見弟弟呼救聲從保姆房間中跑出來,當時嫌疑人顧根,衣衫不整,生殖器官外露,我的當事人根本無法判斷他是否是已經終止了傷害還是要傷害她,所以採取了正當的應急行爲,根本不存在防衛過當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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