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語文(1)

語言文字的發明,是人類的一個大進步。(一)有語言,然後人類能有明晰的概念。(二)有語言,然後這一個人的意思,能夠傳達給那一個人。而(甲)不須人人自學。(乙)且可將個人的行爲,化作團體的行爲。單有語言,還嫌其空間太狹,時間太短,於是又有文字,賦語言以形,以擴充其作用。

總之,文字語言,是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把人類聯結爲一的。人類是非團結不能進化的,團結的範圍愈廣,進化愈速,所以言語文字,實爲文化進化中極重要的因素。

以語言表示意思,以文字表示語言,這是在語言文字發達到一定階段之後看起來是如此。在語言文字萌芽之始,則並不是如此的。代表意思多靠身勢。其中最重要的是手勢。中國文字中的看字,義爲以手遮目,最能表示身勢語的遺蹟。與語言同表一種意象的,則有圖畫。圖畫簡單化,即成象形文字。圖畫及初期的象形文字,都不是代表語言的。所以象形文字,最初未必有讀音。圖畫更無論了。到後來,事物繁複,身勢不夠表示,語言乃被迫而增加。

語言是可以增加的,(一)圖畫及象形文字,則不能爲無限的增加,且其所能增加之數極爲有限;(二)而凡意思皆用語言表示,業已成爲習慣;於是又改用文字代表語言。文字既改爲代表語言,自可用表示聲音之法造成,而不必專於象形,文字就造的多了。

中國文字的構造,舊有六書之說。即(一)象形,(二)指事,(三)會意,(四)形聲,(五)轉註,(六)假借。六者之中,第五種爲文字增加的一例,第六種爲文字減少的一例,只有前四種是造字之法。許慎《說文解字·序》說:“黃帝之史倉頡,見鳥獸蹄迒之跡,知分理之可相別異也,初造書契。”又說:“倉頡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按許氏說倉頡造字,又說倉頡是黃帝之史,這話是錯的。其餘的話,則大概不錯。

字是用文拼成的,所以文在中國文字中,實具有字母的作用(舊說謂之偏旁)。象形、指事、會意、形聲四種中,只有象形一種是文,餘三種都是字。象形就是畫成一種東西的形狀,如☉、月、、水(此字須橫看。,《說文》:“象臂脛之形。”按此所畫系人的側面,而又略去其頭未畫。,上系頭,中系兩臂,小孩不能自立,故下肢並而爲一。,《說文》:“象人形。”按此係人的正面形,而亦略畫其頭。只有子字是連頭畫出的。按畫人無不畫其頭之理,畫人而不畫其頭,則已全失圖畫之意矣。於此,可悟象形文字和圖畫的區別)等字是。

(一)天下的東西,不都有形可畫。(二)有形可畫的,其形亦往往相類。畫的詳細了,到足以表示其異點,就圖畫也不能如此其繁。於是不得不略之又略,至於僅足以略示其意而止。儻使不加說明,看了他的形狀,是萬不能知其所指的。即或可以猜測,亦必極其模胡。此爲象形文字與圖畫的異點。象形文字所以能脫離圖畫而獨立者以此。然如此,所造的字,決不能多。

指事舊說是指無形可象的事,如人類的動作等。這話是錯的。指,就是指定其所在。事物兩字,古代通用。指事,就是指示其物之所在。《說文》所舉的例,是上下兩字。衛恆《四體書勢》說“在上爲上,在下爲下”,其語殊不可解。我們看《周官》保氏《疏》說“人在一上爲上,人在一下爲下”,才知道《四體書勢》,實有脫文。《說文》中所載古文兩字,乃系省略之形。其原形當如篆文作。一畫的上下系人字,借人在一畫之上,或一畫之下,以表示上下的意思(這一畫,並非一二的一字,只是一個界畫。《說文》中此例甚多)。用此法,所造的字,亦不能多。

會意的會訓合。會意,就是合兩個字的意思,以表示一個字的意思。如《說文》所舉人言爲信,止戈爲武之類。此法所造的字,還是不能多的。只有形聲字。原則上是用兩個偏旁,一個表示意義,一個表示聲音。凡是一句話,總自有其意義,亦自有其聲音的。如此,造字的人,就不必多費心思,只要就本語的意義,本語的聲音,各找一個偏旁來表示他就夠了。

造的人既容易,看的人也易於瞭解。而且其意義,反較象形、指事、會意爲確實。所以有形聲之法,而“文字之用,遂可以至於無窮”。轉註:《說文》所舉的例,是考老兩字。聲音相近,意義亦相近。其根源本是一句話,後來分化爲兩句的。語言的增加,循此例的很多。文字所以代表語言,自亦當跟着語言的分化而分化。這就是昔人的所謂轉註(夥多兩字,與考老同例)。假借則因語言之用,以聲音爲主。

文字所以代表語言,亦當以聲音爲主。語文合一之世,文字不是靠眼睛看了明白的,還要讀出聲音來。耳朵聽了(等於聽語言),而明白其意義。如此,意義相異之語,只要聲音相同,就可用相同的字形來代表他。於是(一)有些字,根本可以不造。(二)有些字,雖造了,仍廢棄不用,而代以同音的字。此爲文字之所以減少。若無此例,文字將繁至不可勝識了。

六書之說,見於許《序》及《漢書·藝文志》(作象形、象事、象意、象聲、轉註、假借)、《周官》保氏《注》引鄭司農之說。作象形、會意、轉註、處事、假借、諧聲。昔人誤以爲造字之法,固屬大謬。即以爲保氏教國子之法,亦屬不然。教學童以文字,只有使之識其形,明其音義,可以應用,斷無涉及文字構造之理。以上所舉六書之說,當系漢時研究文字學者之說。其說是至漢世纔有的。《周官》保氏,教國子以六書,當與《漢書·藝文志》所說太史以六體試學童的六體是一,乃系字的六種寫法,正和現在字的有行、草、篆、隸一樣(《漢書·藝文志》說:“古者八歲入小學,故《周官》保氏,掌養國子,教之六書。謂象形、象事、象意、象聲、轉註、假借,造字之本也。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爲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爲尚書、御史、史書、令史。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六作者,古文,奇字,篆書,隸書,繆篆,蟲書,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書幡信也。”“謂象形、象事、象意、象聲、轉註、假借、造字之本也”18字,定系後人竄入。惟保氏六書和太史六體是一,所以說亦著其法,若六書與六體是二,這亦字便不可通了)。

以六書說中國文字的構造,其實是粗略的(讀拙撰《字例略說》可明。商務印書館本),然大體亦尚可應用。舊時學者的風氣,本來是崇古的;一般人又誤以六書爲倉頡造字的六法。造字是昔時視爲神聖事業的,更無人敢於置議。其說遂流傳迄今。

《荀子·解蔽篇》說:“故好書者衆矣,而倉頡獨傳者,壹也。”可見倉頡只是一個會寫字的人。然將長於某事的人,誤認作創造其事的人,古人多有此誤(如暴辛公善壎,蘇成公善篪,《世本·作篇》即雲:暴辛公作篪,蘇成公作篪,譙周《古史考》已駁其繆。見《詩·何人斯疏》。因此,生出倉頡造字之說。漢代緯書,皆認倉頡爲古代的帝皇。見拙撰《中國文字變遷考》第二章,商務印書館本)。又有一派,因《易經·繫辭傳》說“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蒙上“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認爲上古聖人,即是黃帝。司記事者爲史官,因以倉頡爲黃帝之史。其實二者都是無稽的。還有《尚書》僞孔安國《傳序》,以三墳爲三皇之書,五典爲五帝之典,而以伏羲、神農、黃帝爲三皇,就說文字起於伏羲時,那更是無稽之談了。

文字有形、音、義三方面,都是有變遷的。形的變遷,又有改變其字的構造和筆畫形狀之異兩種,但除筆畫形狀之異一種外,其餘都非尋常人所知(字之有古音古義,每爲尋常人所不知。至於字形構造之變,則新形既行,舊形旋廢,人並不知有此字)。所以世俗所謂文字變遷,大概是指筆畫形狀之異。其大別爲篆書、隸書、真書、草書、行書五種。

(一)篆書是古代的文字,流傳到秦漢之世的。其文字,大抵刻在簡牘之上,所以謂之篆書(篆就是刻的意思)。又因其字體的不同,而分爲(甲)古文,(乙)奇字,(丙)大篆,(丁)小篆四種。大篆,又稱爲籀文。《漢書·藝文志》,小學家有《史籀》十五篇。自注:“周宣王太史作。”《說文解字·序》:“《史籀》者,周時史官教學童書也。”又說:“《倉頡》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歷》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復頗異,所謂秦篆者也。”然則大篆和小篆,大同小異。現在《說文》所錄籀文220餘,該就是其相異的。其餘則與小篆同。

小篆是秦以後通行的字。大篆該是周以前通行的字。至於古文,則該是在大篆以前的。即自古流傳的文字,不見於《史籀》15篇中的。奇字即古文的一部分。所不同者,古文能說得出他字形構造之由,奇字則否。所謂古文,不過如此。

《漢書·藝文志》、《景十三王傳》、《楚元王傳》載劉歆《移讓大常博士書》,都說魯共王壞孔子宅,在壁中得到許多古文經傳。其說本屬可疑。因爲(一)秦始皇焚書,事在三十四年。自此至秦亡,止有七年。即下距漢惠帝四年除挾書律,亦只有二十三年。孔壁藏書,規模頗大,度非一二人所爲。不應其事遂無人知,而有待於魯恭王從無意中發現。

(二)假使果有此事,則在漢時實爲一大事。何以僅見於《漢書》中這三處,而他書及《漢書》中這三處以外,絕無人提及其事(凡歷史上較重大之事,總和別的事情有關係的,也總有人提及其事,所以其文很易散見於各處)。此三處:《魯恭王傳》,不將壞孔子宅之事,接敘於其好治宮室之下,而別爲數語,綴於傳末,其爲作傳時所無有(傳成之後,再行加綴於末),顯而易見。《移讓大常博士》,本系劉歆所說的話。《藝文志》也是以劉歆所做的《七略》爲本的。然則這兩篇,根本上還是劉歆一個人的話。所以漢代得古文經一事,極爲可疑。

然自班固以前,還不過說是得古文經;古文經的本子、字句,有些和今文經不同而已,並沒有說古文經的字,爲當時的人所不識。到王充作《論衡》,其《正說篇》,才說魯共王得百篇《尚書》,武帝使使者取視,莫能讀者。《尚書僞孔安國傳序》,則稱孔壁中字爲科斗書。謂科斗書廢已久,時人無能知者。孔安國據伏生所傳的《尚書》,考論文義(意謂先就伏生所傳各篇,認識其字,然後再用此爲根據,以讀其餘諸篇),才能多通得25篇。這純是以意揣度的野言,古人並無此說。

凡文字,總是大衆合力,於無形中逐漸創造的,亦總是大衆於無形之間,將其逐漸改變的。由一人制定文字,頒諸公衆,令其照用,古無此事。亦不會兩個時代中,有截然的異同,至於不能相識。

(二)篆書是圓筆,隸書是方筆。隸書的初起,因秦時“官獄多事”(《漢志》語。官指普通行政機關,獄指司法機關),“令隸人佐書”(《四體書勢》語),故得此名。徒隸是不會寫字的人,畫在上面就算,所以筆畫形狀,因此變異了。然這種字寫起來,比篆書簡便得多,所以一經通行,遂不能廢。

初寫隸書的人是徒隸,自然畫在上面就算,不求美觀。既經通行,寫的人就不僅徒隸了。又漸求其美觀。於是變成一種有挑法(亦謂之波磔)的隸書。當時的人,謂之八分書。帶有美術性質的字,十之都用他。

(三)其實用的字,不求美觀的,則仍無挑法,謂之章程書。就是我們現在所用的正書。所以八分書是隸書的新派,無挑法的系隸書的舊派。現在的正書,系承接舊派的,所以現在的正書,昔人皆稱爲隸書。

王羲之,從來沒有看見他寫一個八分書,或者八分書以前的隸字,而《晉書》本傳,卻稱其善隸書。

(四)正書,亦作真書,其名系對行草而立。草書的初起,其作用,當同於後來的行書。是供起草之用的。《史記·屈原列傳》說:楚懷王使原造憲令,草藁未上,上官大夫見而欲奪之。所謂草藁,就是現在所謂起草。草藁是隻求自己認得,不給別人看的,其字,自然可以寫得將就些。這是大家都這樣做的,本不能算創造一種字體,自更說不上是誰所創造。

到後來,寫的人,不求其疾速,而務求其美觀。於是草書的字體,和真書相去漸遠。馴致只認得真書的人,不能認得草書。於是草書距實用亦漸遠。然自張芝以前,總還是一個一個字分開的。到張芝出,乃“或以上字之下,爲下字之上”,其字竟至不可認識了。後人稱一個一個字分開的爲章草,張芝所創的爲狂草。

(五)狂草固不可用,即章草亦嫌其去正書稍遠。(甲)學的人,幾乎在正書之外,又要認識若干草字。(乙)偶然將草稿給人家看,不識草字的人,亦將無從看起(事務繁忙之後,給人家看的東西,未必一定能謄真的)。草書至此,乃全不適於實用。然起草之事,是決不能沒有的。於是另有一種字,起而承其乏,此即所謂行書。

行書之名,因“正書如立,行書如行”而起。其寫法亦有兩種:(子)寫正書的人,把他寫得潦草些,是爲真行。(醜)寫草書的人,把他寫得凝重些,是爲行草(見張懷瓘《書議》)。

從實用上說,字是不能沒有真草兩種,而亦不能多於真草兩種的。因爲看要求其清楚,寫要求其捷速;若多於真草兩種,那又是浪費了(孟森說)。中國字現在書寫之所以煩難,是由於都寫真書。所以要都寫正書,則由於草書無一定的體式。草書所以無一定的體式,則因字體的變遷,都因美術而起。美術是求其多變化的,所以字體愈寫愈紛歧。這是因向來講究寫字的人,多數是有閒階級;而但求應用的人,則根本無暇講究寫字之故。這亦是社會狀況所規定。

今後社會進化,使用文字的地方愈多。在實用上,斷不能如昔日僅恃潦草的正書。所以制定草體,實爲當務之急。有人說:草體離正書太遠了,幾乎又要認識一種字,不如用行書。這話,從認字方面論,固有相當的理由。但以書寫而論,則行書較正書簡便得沒有多少。現在人所寫潦草的正書,已與行書相去無幾。

若求書寫的便利,至少該用行草。在正書中,無論筆畫如何繁多的字,在草書裡,很少超過五畫的。現在求書寫的便利,究竟該用行書,還該用草書,實在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至於簡筆字,則是不值得提倡的。這真是徒使字體紛煩,而書寫上仍簡便得有限(書寫的煩難,亦由於筆畫形狀的工整與流走,不盡由於筆畫的多少)。

中國現在古字可考的,仍以《說文》一書爲大宗。此書所載,百分之九十幾,系秦漢時通行的篆書。周以前文字極少。周以前的文字,多存於金石刻中(即昔人刻在金石上的文字),但其物不能全真,而後人的解釋,亦不能保其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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