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族制(1)

人是非團結不能生存的。當用何法團結呢?過去的事情,已非我們所能盡知;將來的事情,又非我們所能預料。我們現在只能就我們所知道的,略加說述而已。

在有史時期,血緣是人類團結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恆狃於其所見聞,遂以此爲人類團結惟一的因素,在過去都是如此,在將來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實人類的團結,並非是專恃血緣的。極遠之事且勿論,即上章所說的以年齡分階層之世,亦大率是分爲老、壯、幼三輩(間有分爲四輩的,但以分做三輩爲最普通。《禮記·禮運》說:“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論語·雍也篇》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亦都是分爲三輩),而不再問其人與人間的關係的。

當此之時,哪有所謂夫婦、父子、兄弟之倫呢?《禮記·禮運》說: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左氏載富辰的話,也說“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見親族關係,是後起的情形了。

人類愈進步,則其分化愈甚,而其組織的方法亦愈多。於是有所謂血族團體。血族團體,其初必以女子爲中心。因爲夫婦之倫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關係,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類實在是社羣動物,而非家庭動物。所以其聚居,並不限於兩代。

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漸成爲母系氏族。每一個母系氏族,都有一個名稱,是即所謂姓。一姓總有一個始祖母的,如殷之簡狄,周之姜嫄即是。簡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無父而生的。因爲在傳說中,此等始祖母,本來無夫之故。記載上又說她倆都是帝嚳之妃,一定是後來附會的(契、稷皆無父而生,見《詩玄鳥》,《生民》。《史記·殷周本紀》所載,即是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所考證,太史公是用魯詩說的。姜嫄,簡狄,皆帝嚳之妃,見《大戴禮記·帝系篇》。《史記·五帝本紀》,亦用其說)。

女系氏族的權力,亦有時在男子手中(參看下章),此即所謂舅權制。此等權力,大抵兄弟相傳,而不父子相繼。因爲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則異氏族之故。我國商朝和春秋時的魯國、吳國,都有兄弟相及的遺蹟(魯自莊公以前,都一代傳子,一代傳弟,見《史記·魯世家》),這是由於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已見上章。

由於生業的轉變,財產和權力都轉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復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爲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見上章)。於是組織亦以男爲主,而母系氏族遂變爲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後,即奉契稷爲始祖,便是這種轉變的一件史實。

族之組織,是根據於血緣的。血緣之制既興,人類自將據親等的遠近,以別親疏。一姓的人口漸繁,又行外婚之制,則同姓的人,血緣不必親,異姓的人,血緣或轉相接近。所謂族與姓,遂不得不分化爲兩種組織。

族制,我們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內。(二)姑母和他的兒子。(三)姊妹和他的兒子。(四)女兒和他的兒子。是爲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現在所謂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親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們的兒子。是爲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爲妻族二:這是漢代今文家之說,見於《五經異義》(《詩·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

古文家說,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爲九族,此乃秦漢時制,其事較晚,不如今文家所說之古了。然《白虎通義》又載或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貶妻族以附父族,則今文家所說,亦已非極古之制。《白虎通義》此段,文有脫誤,堯時之九族,無從知其詳。然觀下文引《詩》“邢侯之姨”,則其中該有妻之姊妹。

總而言之:族制是隨時改變的,然總是血緣上相近的人,和後世稱父之同姓爲族人,混同姓與同族爲一不同,則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無服的,則謂之黨(《禮記·奔喪》鄭《注》),是爲父黨,母黨,妻黨。

同姓的人,因人口衆多,血緣漸見疏遠,其團結是否因此就鬆懈了呢?不。所謂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緣上雖然親近,卻不是同居的。同姓則雖疏遠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時,固有其緊密的組織;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間,仍有一定的聯結,此即所謂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會組織,有極大的關係。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個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後)。

(二)始祖的嫡長子,爲大宗宗子。自此以後,嫡長子代代承襲,爲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後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窮困的卻亦可以受他的救濟。大宗宗子和族人的關係,是不論親疏遠近,永遠如此的,是謂大宗“百世不遷”。

(三)始祖之衆子(嫡長子以外之子),皆別爲小宗宗子。其嫡長子爲繼禰小宗。繼禰小宗的嫡長子爲繼祖小宗。繼祖小宗的嫡長子爲繼曾祖小宗。繼曾祖小宗的嫡長子爲繼高祖小宗。繼禰小宗,親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濟)。繼祖小宗,從兄弟宗事他。繼曾祖小宗,再從兄弟宗事他。繼高祖小宗,三從兄弟宗事他。至四從兄弟,則與繼六世祖之小宗宗子,親盡無服,不再宗事他。是爲小宗“五世則遷”。(以一人之身論,當宗事與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四)如此,則或有無宗可歸的人。但大宗宗子,還是要管理他,救濟他的。而同出於一始祖之人,設或殤與無後,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活人的治理、救濟,死人的祭祀問題,都解決了。所以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大宗宗子無後,族人都當絕後以後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見於《禮記·大傳》的。《大傳》所說大宗的始祖,是國君的衆子。因爲古者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禮記·郊特牲》謂不敢立其廟而祭之。其實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諸侯和天子,大夫和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關係是一樣的),所以國君的衆子,要別立一宗。鄭《注》又推而廣之,及於始適異國的大夫。

據此,宗法之立,實緣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個承襲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隨其支派,立此節級的組織,以便管理。遷居異地的人,舊時的族長,事實上無從管理他。此等組織,自然更爲必要了。觀此,即知宗法與封建,大有關係。因爲封建是要將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組織,則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間,就可保持著一種聯結了。

然則宗法確能把同姓中親盡情疏的人聯結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雖只聯結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聯結者,卻遠較九族之製爲廣。怕合九族的總數,還不足以敵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嚴密的組織。

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與此相類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顯著。因爲氏族從母系轉變到父系,本是和鬥爭有關係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廣大嚴密的組織,自然更能發揮其鬥爭的力量。我們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爲最完備,周這個氏族,在鬥爭上是得到勝利的。宗法的組織,或者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有族制以團結血緣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團結同出一祖的人,人類因血族而來的團結,可謂臻於極盛了。然而當其極盛之時,即其將衰之候。這是什麼原因呢?社會組織的變化,經濟實爲其中最重要的原因。當進化尚淺之時,人類的互助,幾於有合作而無分工。其後雖有分工,亦不甚繁複。

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過多的人聯結在一起?所以人類聯結的廣大,是隨著分工的精密而進展的。分工既密之後,自能將毫不相干的人,聯結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賴的人,雖然彼此未必相知,然總必直接間接,互相接觸。接觸既繁,前此因不相瞭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

所以商業的興起,實能消除異部族間敵對的感情。分工使個性顯著。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發揮其所長,獲得致富的機會。氏族中有私財的人逐漸多,買賣婚即於此時成立。說見上章。於是父權家庭成立了。

孟子說:當時農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說者以爲一夫上父母下妻子;農民有弟,則爲餘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見其家庭已和現在普通的家庭一樣了。士大夫之家,《儀禮·喪服傳》說大功同財,似乎比農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說當時兄弟之間的情形道:“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則業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財產,不過幾房之中,還保有一筆公款而已。其聯結實在是很薄弱的,和農夫的家庭,也相去無幾了。

在當時,只有有廣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這因爲(一)他的元始,是以一氏族征服異氏族,而食其租稅以自養的,所以宜於聚族而居,常作戰鬥的戒備。只要看《禮記》的《文王世子》,就知道古代所謂公族者,是怎樣一個組織了。後來時異勢殊,這種組織,實已無存在的必要。然既已習爲故常,就難於猝然改革。這是一切制度都有這惰性的。

(二)其收入既多,生活日趨淫侈,家庭中管事服役的奴僕,以及技術人員,非常衆多,其家庭遂特別大。這隻要看《周官》的《天官》,就可以知道其情形。然此等家庭,隨着封建的消滅,而亦漸趨消滅了。雖不乏新興階級的富豪,其自奉養,亦與素封之家無異,但畢竟是少數。於是氏族崩潰,家庭代之而興。

家庭的組織,是經濟上的一個單位,所以是盡相生相養之道的。相生相養之道,是老者需人奉養,幼者需人撫育。這些事,自氏族崩潰後,既已無人負責,而專爲中間一輩所謂一夫一婦者的責任,自然家庭的組織,不能不以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爲範圍了。幾千年以來,社會的生活情形,未曾大變,所以此種組織,迄亦未曾改變。

從以上所述,可見族制的變遷,實以生活爲其背景;而生活的變遷,則以經濟爲其最重要的原因。因爲經濟是最廣泛,和社會上個個人都有關係;而且其關係,是永遠持續,無時間斷的。自然對於人的影響,異常深刻,各種上層組織,都不得不隨其變遷而變遷;而精神現象,亦受其左右而不自知了。在氏族時代,分工未密,一個氏族,在經濟上,就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團體。

生活既互相倚賴,感情自然容易密切。不但對於同時的人如此,即對於以往的人亦然。因爲我所賴以生存的團體,是由前人留詒下來的。一切知識技術等,亦自前輩遞傳給後輩。這時候的人,其生活,實與時間上已經過去的人關係深,而與空間上並時存在的人關係淺。尊祖、崇古等觀念,自會油然而生。此等觀念,實在是生活情形所造成的。

後人不知此理,以爲這是倫理道德上的當然,而要據之以制定人的生活,那就和社會進化的趨勢背道而馳了。大家族、小家庭等字樣,現在的人用來,意義頗爲混淆。西洋人學術上的用語,稱一夫一婦,包括未婚子女的爲小家庭;超過於此的爲大家庭。

中國社會,(一)小家庭和(二)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的家庭,同樣普遍。(三)兄弟同居的,亦自不乏。(四)至於五世同居,九世同居,宗族百口等,則爲罕有的現象了。趙翼《陔餘叢考》,嘗統計此等極大的家庭(第四種),見於正史孝義,孝友傳的:《南史》3人,《北史》12人,《唐書》38人,《五代史》2人,《宋史》50人,《元史》5人,《明史》26人。自然有(一)不在孝義、孝友傳,而散見於他篇的;(二)又有正史不載,而見於他書的;(三)或竟未見記載的。

然以中國之大,歷史上時間之長,此等極大的家庭,總之是極少數,則理有可信。此等雖或由於倫理道德的提倡(顧炎武《華陰王氏宗祠記》:“程朱諸子,卓然有見於遺經。金元之代,有志者多求其說於南方,以授學者。及乎有明之初,風俗淳厚,而愛親敬長之道,達諸天下。其能以宗法訓其家人,或累世同居,稱爲義門者,往往而有。”可見同居之盛,由於理學家的提倡者不少),恐仍以別有原因者居多(《日知錄》:“杜氏《通典》言;北齊之代,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幷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將近萬室。《北史·薛允傳》:爲河北太守,有韓馬兩姓,各二千餘家。今日中原北方,雖號甲族,無有至千丁者。戶口之寡,族姓之衰,與江南相去夐絕。”陳宏謀《與楊樸園書》:“今直省惟閩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則聚居之風,古代北盛於南,近世南盛於北,似由北齊之世,喪亂頻仍,民皆合族以自衛;而南方山嶺崎嶇之地進化較遲,土著者既與合族而居之時相去未遠;流移者亦須合族而居,互相保衛之故)。似可認爲古代氏族的遺蹟,或後世家族的變態。

然氏族所以崩潰,正由家族潛滋暗長於其中。此等所謂義門,縱或有古代之遺,亦必衰頹已甚。況又有因環境的特別,而把分立的家庭硬行聯結起來的。形式是而精神非,其不能持久,自然無待於言了。

《後漢書·樊宏傳》,說他先代三世共財,有田300餘頃。自己的田地裡,就有陂渠,可以互相灌注。又有池魚,牧畜,有求必給。“營理產業,物無所棄(這是因其生產的種類較多之故)。課役童隸,各得其宜。”(分工之法)要造器物,則先種梓漆。簡直是一個大規模的生產自給自足的團體。

歷代類乎氏族的大家族,多有此意。此豈不問環境所可強爲?然社會的廣大,到底非此等大家族所能與之相敵,所以愈到後世,愈到開化的地方,其數愈少。這是類乎氏族的大家族,所以崩潰的真原因,畢竟還在經濟上。

但在政治上,亦自有其原因。因爲所謂氏族,不但盡相生相養之道,亦有治理其族衆之權。在國家興起以後,此項權力,實與國權相沖突。所以國家在倫理上,對於此等大家族,雖或加以褒揚,而在政治上,又不得不加以摧折。所謂強宗巨家,遂多因國家的干涉,而益趨於崩潰了。略大於小家庭的家庭(第二、第三種)表面上似爲倫理道德的見解所維持(歷代屢有禁民父母在別籍異財等詔令,可參看《日知錄》卷十三《分居》條),實則亦爲經濟狀況所限制。因爲在經濟上,合則力強,分則力弱,以昔時的生活程度論,一夫一婦,在生產和消費方面,實多不能自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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