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勳復辟時,廣東省長朱慶瀾曾派人到上海和孫中山聯繫,願意以廣州爲護法的根據地。
朱慶瀾(1874—1941),字子橋、子樵、紫橋,原籍浙江紹興錢清鎮秦望村,出生于山東濟南歷城縣(今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
朱慶瀾此君一生做了很多好事,當是民國曆史上的一個傳奇人物。
父朱錦堂,遊幕山東,爲歷城刑名師爺,朱慶瀾生於任所。其六歲喪父,十四歲喪母,自幼孤貧力學。十七歲,爲治理黃河河工。
後隨友赴東北,投東三省總督趙爾巽部下,深受賞識。
歷任三營統領,鳳凰、安東知縣,東三省營務處會辦、陸軍步隊第二標標統、陸軍將校研究所充督練公所參議等。
清宣統元年(1909年),趙爾巽調四川總督,朱慶瀾隨之入川。任四川巡警道、第三十三混成協協統、陸軍第十七鎮統制、陸軍副都統銜等職。
此間,他與同盟會員程潛等編練的新軍,成爲西南主要軍事力量。
武昌起義,他響應革命,宣佈四川獨立,被推爲四川大漢軍政.府副都督。後因巡防隊索餉譁變及川籍軍人反對,不得已離川。
民國元年(1912年),任黑龍江督署參謀長,一九一二年,被袁世凱聘任爲臨時總統軍事顧問。一九一三年十月後改任黑龍江護軍使兼署民政長、巡按使、黑龍江省將軍。
民國五年七月,被段祺瑞任命爲廣東省長。
民國十一年,應張作霖之邀,重返東北,任東北特區行政長官兼中東鐵路護路軍總司令。積極維護國家主權,將鐵路沿線俄人所佔一百多萬畝土地全部收回。
民國十四年辭職。此後長期從事慈善救濟與抗日救亡事業,先後任華北慈善聯合會會長、黃河水利委員會委員長、國民政.府賑濟委員會委員長等職。爲賑災奔走呼號,不辭勞瘁。
民國二十年“九•一八”事變後,聯絡各界人士,組織遼、吉、黑、熱民衆抗日後援會,自任會長,積極募款支持東北義勇軍。次年,日軍進攻上海,又向國內外募捐,並承擔宣傳、醫療、運輸等工作,支持十九路軍抗日。
民國二十二年五月,馮玉祥、吉鴻昌等在張家口組織察哈爾民衆抗日同盟軍,即送去銀元十萬,以充軍餉。
抗戰以後,在陝西創立黃龍山墾區,收容難民達五萬餘人。
生前關心桑梓,出資創辦漁後小學,招收本村兒童免費入學,併爲家鄉修路,福澤鄉里。
七月十日孫中山率領應瑞、應琛兩艦到汕頭,十三日派章炳麟先到廣州接洽。
廣東內部雖然複雜,可是對孫中山都還歡迎。孫於七月十七日到廣州,廣東督軍陳炳焜和省長朱慶瀾都到江岸歡迎。且在黃埔公園舉行了歡迎大會。
孫中山在歡迎大會發表演說中有這樣的話:“段祺瑞引用段芝貴、倪嗣沖這些復辟派做討逆軍統帥,以逆討逆,忠奸不分。今天的中國,不是復辟與共和之爭,而是真共和與假共和之爭。今天真復辟者少,假共和者多。”
這到是一針見血的話。
七月二十二日程璧光和海軍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自吳淞率領所屬艦支開赴廣東,唐紹儀、汪兆銘、伍廷芳等同行。
就是這一天,他們由海軍艦隊發出宣告,通電自主。他們提出維護《約法》,恢復國會,懲辦禍首三項主張。並稱自《約法》失效,國會解散之日起,一切命令無所根據,應視爲無效,亦不承認發佈命令之北京政.府。這是孫中山與駐滬海軍事先約好的。
海軍第一艦隊南下護法,這使段祺瑞在北京大爲震動。他開始嚐到任性妄爲,無視國會和約法和趕走黎元洪的苦果。不過,段祺瑞這樣自負的人,恐怕是永遠認識不到這一點。
段內閣採取措施緊急應變,立即調升第二艦隊司令饒懷文爲海軍總司令,並以林頌慶爲第一艦隊司令,杜錫珪爲第二艦隊司令。
七月二十五日段內閣決定,廣東省長朱慶瀾和廣西省長劉承恩對調。朱慶瀾以廣東自主爲理由,拒絕接受這個命令。
廣東在當時的西南,是政治和軍事中心。段祺瑞深知,丟掉廣東,後果是很嚴重的。
當時北洋派勢力已佔領了福建和江西,這兩省和廣東毗連。段打算拿這兩省當作進攻廣東的跳板,同時從海道運兵在廣東沿海地區登陸。
江西督軍陳光遠是直系,直、皖兩系對於向南方用兵意見不一致。段祺瑞想對廣東用兵,便只剩下湖南這條路了。
廣東內部一直不穩,幾種勢力明爭暗鬥。桂系軍人陳炳焜是廣東督軍,自居於統治者地位,但是省長朱慶瀾也有兵權,他統率警衛軍及地方派軍人。
督軍和省長對立,桂系軍人和廣東地方派軍人對立。
另外,在北江還有滇軍兩師兵力駐防,由李烈鈞率領,是國民黨的基本武力。
廣東地方派軍人有時和國民黨聯合以對抗桂系,有時又在南方與北方之間、國民黨和桂系之間搖擺不定。
兩廣是在督軍團叛變和國會被解散時宣稱“自主”的。北京復辟時,桂系便高喊出兵,不過實際上卻沒有行動,主要是想借機以統一廣東的軍權。
駐粵滇軍以及朱慶瀾所屬的警備軍也想北伐,但是桂系不肯給予軍事裝備。李烈鈞事後曾指責陸榮廷,說他故意躲在家鄉武鳴裝病,坐失北伐良機,讓段祺瑞重登政壇玩弄一切。
廣東的桂系既然是統治者,對於滇軍和地方武力是不給軍費的,逼得駐防各縣的地方軍紛紛就地籌餉。
朱慶瀾以省長名義發行救國公債,滇軍則提印花稅甚至扣留鴻安公司的鴉片以充軍費。桂系便以此爲理由打擊滇軍和朱慶瀾。
桂系所搞的自主,充其量是半獨立,甚至是一種投機。對於段祺瑞和馮國璋,他們採取聯馮倒段的策略。因爲是半獨立,對於北京政.府的命令便根據自己的需要來決定是否執行。
孫中山到廣州後不久,廣東督軍陳炳焜便趕到梧州,請示陸榮廷如何應對。
陸指示他抗拒孫會惹大反感,當務之急是排斥朱慶瀾,把地方武力奪過來。
陳心領神會,返回後即策動肇陽羅鎮守使李耀漢驅逐朱,以省長職位餌李。
朱在李耀漢的壓迫下向省議會辭職,並要求准予將省長親軍二十營交給陳炯明接管。這批親軍朱是從龍濟光手上接收過來的,當時有兵額四十營,接收後編爲省長直轄的地方保安部隊。其後被陳炳焜分出二十營,餘下的編爲“省長親軍”,由陳炯明爲司令。
朱的想法是把這批親軍改編爲海軍陸戰隊,仍以陳炯明爲司令,名義上則屬於程璧光的海軍節制,以免落入桂系手中。
八月二十日朱慶瀾把省長大印交給省議會,根本不理睬陳炳焜就去了香.港。陳大爲憤恨,當天在佈告中說他是“私人出走,有心擾亂治安”。
八月二十八日廣東省議會選舉胡漢民繼任省長,省議會選胡的理由是因爲胡做過第一任廣東都督。
桂系當然持反對態度,陳炳焜派人到省議會搶了省長大印,且以督軍命令接收了省長親軍。此前,陳炳焜早已向北京政.府保舉李耀漢爲廣東省長。
段內閣看到廣東這個宣佈自主的省區,能承認北京政.府的人事任命大權,自是喜出望外。他巴不得桂系和國民黨矛盾激化,唯恐廣東天下不亂。
於是,北京政.府於八月三十一日,正式命令李耀漢爲廣東省長兼肇陽羅鎮守使。
在國民黨來說,當時最重要的工作是召集非常國會,因此自不願在省長問題上與桂系鬧翻,寧願拿省長來交換桂系對組府問題不加干涉。於是,胡漢民向省議會辭謝省長,舉李耀漢爲代,省議會乃舉李爲省長。
這期間,國會議員在孫中山邀請下已紛紛南下。八月中旬,國會議員到廣東的已有一百三十餘人,多數爲國會中的政學會、益友社、民友社三系議員。
八月十八日孫中山在黃埔公園歡宴他們,席間大家決定貫徹護法主張,組織護法政.府。
十九日國會議員們發出通電雲:“民國不幸,禍患頻仍。倪逆稱兵。國會被毀。張賊復辟,國體動搖。造亂之徒乘機竊政,託名討賊,推翻《約法》,擅立政.府,易置總統。執法以繩,厥罪爲均,又復疊逞狡謀,圍湘窺蜀,輸兵南下,其勢駸駸,憑藉北洋,壓制全國,充類至盡之義,吾民寧有噍類之存?
“所幸諸公獨持正義,興師討賊,信誓在人,救我黔黎,定茲國難,公等之責,吾民之望也!同人等或受國民之託,職務未終;今被國賊之驅,責任難棄;用依《約法》自集於粵。人數未滿法定,本難遽行開會。惟念時局之危,間不容髮,西南散處,意志輒殊,對外則馮、段宣戰,我將何以處德、奧?對內則黃陂孤陷,我將何以設政.府?凡茲重要,亟待討論。爰繹主權在民之則,師法人國變之例,特決定本月廿五日於廣州開非常會議,以謀統一,以圖應變。區區之意,如斯而已。”
《國會非常會議組織大綱》於民國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廣州議決公佈:
第一條:國會非常會議,以現任國務議員組織之。
第二條:國會非常會議之議事,以參衆兩院議員會合行之。
第三條:國會非常會議至內亂戡定,《臨時約法》之效力完全恢復時爲止。
第四條:國會非常會議非十四省以上之議員列席,不得開議。蒙古、西藏、青海、華僑各選區以省論。
第五條:國會非常會議之議事,以列席過半數議決之。
第六條:國會非常會議之正、副議長,就現任兩院正、副議長內推定之,正、副議長均有事故時,得選舉臨時議長。
第七條:國會非常會議得設各委員會。
第八條:軍政.府組織大綱,由國會非常會議制定,並宣佈之。
第九條:國會非常會議于軍政.府有交議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議員聯合提議時,得隨時開會議決。人民請願事件經委員會審查後,得提出議決之。
第十條:本大綱有議員四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提議修改,以列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之。
第十一條:本大綱自宣佈之日施行。
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國會通過《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並宣佈如下:
第一條:中華民國爲戡定叛亂,恢復《臨時約法》特組織中華民國軍政.府。
第二條:軍政.府設大元帥一人,元帥三人,由國會非常會議分次選舉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三條:《臨時約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復以前,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大元帥行之。
第四條:大元帥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五條:大元帥有事故不能視事時,由首次選出之元帥代行其職權。
第六條:元帥協助大元帥籌商政務。元帥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七條:軍政.府設立各部如左:
一、外交部。二、內政部。三、財政部。四、陸軍部。五、海軍部。六、交通部。
第八條:各部設總長一人,由國會非常會議分別選出諮請大元帥特任之。
前項選舉,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但遇總長缺位未經選舉以前,大元帥得爲署理之任命。
第九條:各部總長輔助大元帥執行職務。
第十條:元帥府及各部之組織,以條例定之。
第十一條:軍政.府設都督若干員,以各省督軍贊助軍政.府者任之。
凡有舉全省兵力宣佈與非法政.府斷絕聯繫者,依前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本大綱至《臨時約法》之效力完全恢復,國會及大總統之職權完全行使時廢止。
第十三條:本大綱自宣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