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9章 激烈辯訴,審判長的傾向!
這個案子的整體情況,蘇白已經大致的瞭解過了。
關鍵的問題還在於駁回公訴方提起的訴訟,或者讓檢方直接撤銷,對於本案的控告。
以及,索賠應得的賠償款。
這一次集體訴訟案件的地點,在蘇都下面的一個縣區。
瞭解完相關的情況,等到來辦理案件的人離開後。
蘇白將相關的資料簡單的進行了整理,輕呼口氣。
這個案子的確有一定的難度。
其他的先不說,尋釁滋事罪,這一點的判定主要看法院方面進行判定。
但是根據剛纔的詢問,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完全是在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沒有什麼其他的情況。
這種還能被尋釁滋事?.
….
不過,具體相關的情況還是要進一步深入的進行調查。
.
….
安縣。
經過了相關的調查,蘇白已經確定了,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的行爲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違規行爲。
並且。
將整個事情的經過進一步進行了瞭解,當時做這些的公司名叫,順安地產有限公司,主要接觸的就是地產行業。
.
….
理清楚事實,蘇白向執法部門和檢察部門,提交了相關的撤訴請求。
但是檢察部門以犯罪事實充足爲理由拒絕了蘇白的請求。
蘇白:???
犯罪事實充足?
不是,相關的情況已經表明了,老李,老張和老薛等人只是在進行簡單的維權行爲。
並沒有什麼其他出格的行爲。
這樣都能被駁回?並且回覆了,只是一句犯罪事實,證據充足。
好好好!
他倒想要知道是怎麼一個犯罪事實充足。
.
….
開庭前夕,蘇白向法院方面申請了公開庭審。
法院方面以涉及到,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形象爲由,拒絕了蘇白申請的公開庭審。
不過.…
不能公開庭審,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
無非是,庭審上審判長和兩名合議庭成員能夠具有傾向性,
但是!
傾向性歸傾向性,這個案子顯然檢方提起訴訟就有一定的問題。
像老李,老張和老薛這個案子,如果一定要以尋釁滋事來進行判定的話,一般依照治安管理處罰進行判定。
當然,利用治安管理處罰同樣不合理,但是不至於會被提起公訴。
一般情況下的尋釁滋事是怎麼判定的?
團伙聚集對於他人進行毆打,辱罵以及挑釁等行爲。
以上在這場案件中都沒有出現。
只利用了正當的維權手段。
所以.…蘇白認爲檢方不撤訴,並且硬是要提交到法院,這一點有些太離譜了。
可不管怎麼說,現在已經提起公訴了。
那麼還是要在庭審場上需要申請法院進行相關性的駁回。
.
….
與此同時。
在開庭前夕,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老總王安。
在聽到助理彙報,那羣要求賠償的村民,竟然找了個律師。
笑了笑,不太在意的對着助理開口。
“這件事情你沒有安排嗎?”
助理回覆:“王總,已經安排了。”
“只不過.…”
“對面是個很有名的律師,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對於咱們這邊的輿論非常的不利。”
“說不定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然後法院那邊我聯繫過.…”
“問了一下情況,那邊說的是也不好做。”
“有什麼不好做的?該咋判就咋判。”
王安揮了揮手,顯得不太在意。
“這事,明顯是對方要的太多了,又在咱們公司門口找鬧,他這不就是屬於尋釁滋事嗎?”
“這件事情我會去問清楚情況的,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句,注意影響,不要鬧太大了,要不然不好交代。”
“嗯,明白。”
助理點頭,離開了辦公室。
.
….
很快,到了開庭日期。
蘇白帶着李雪珍來到了安縣法院。
等候室內。
在等待了將近七八分鐘的時間,相關的工作人員帶着他們來到了庭審現場。
各方入座後,書記員開始宣讀相關的法庭紀律和其他要求。
在宣讀完畢後,伴隨着一聲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場。
合議庭成員,走上了審判臺席位。
審判長席位,胡軍作爲本次庭審的審判長,開始覈實人員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項。
在一切準備就緒後。
胡軍下意識的看向了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
注意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上的蘇白,胡軍只覺得一陣頭疼。
這次的案件,檢方應該受到了什麼壓力,硬要提起公訴。
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審的審理。
他原本是不願意,因爲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東西的。
可是沒有辦法.…
這一次庭審只能由他進行審理。
深吸了口氣,胡軍開始讓檢方陳述起狀書。
“庭審流程就緒,人員信息覈實完畢,請檢方開始對本次庭審的相關內容進行陳述。”
馬虎作爲公訴人,在聽到審判長的開口後開口陳述。
“審判長,對於被告方,檢方的相關陳述如下:”
“檢方對被告方李某,張某以及薛某,認定犯罪情形爲尋釁滋事。”
“認定原因:”
“李某,張某和薛某,以他們三人爲首,形成了一個團體,並且和其他人員向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進行不正當活動。”
“達成了依照尋釁滋事罪中的,客體和客觀條件。”
“在尋釁滋事中,本體的客體條件是擾亂了公共秩序。”
“客觀條件是,表現爲無事生非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組織了將近50名人員,在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前進行活動,嚴重影響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方予以對李某,張某和薛某等組織人員,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薛某作爲主要核心成員,提議者,檢方推薦刑期兩年06個月。”
“李某和張某作爲主要人員,推薦刑期一年06個月。”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馬虎在陳述完畢後,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這個案子怎麼說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其他大的問題了,既然已經提起公訴,那麼肯定是要判的,具體的判決在審判長那裡。
他只需要提供一個說的過去的判決條件就行了。
只要有證據,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沒有什麼問題。
對於相關法律的理解,每個審判長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尋釁滋事,這種罪名。
這場庭審還是要看審判長對於法律的理解,傾向性在他們這邊。那麼這場庭審只要是提起了公訴,就算是已經結束了。
畢竟.…
這種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關鍵性的證據和法律說明依據。
對於尋釁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麼說尋釁滋事是萬能罪呢?
審判長席位上,胡軍將注意力轉向被告方委託律師。
“被告方對於檢方的控告有沒有什麼要說的?”
“有的審判長。”
“那說說吧。”
聽到審判長的話,蘇白當即開口:“我方並不認同檢方的陳述,具體有以下幾點:”
“檢方在陳述我方當事人,犯了尋釁滋事。”
“作爲法律界的人員,應該都知道尋釁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條件的。”
“那就是需要對於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雖然尋釁滋事所包含的範圍很廣,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壞的範圍嚴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啊!”
“檢方陳述的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爲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
馬虎:“是的。”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檢方對於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麼認定的呢?”
“起鬨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並沒有起鬨,他們只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爲,也沒有造成什麼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在沒有起鬨的情況下,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
“我並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麼意思,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
面對蘇白的詢問,馬虎開口:
“根據對於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起鬨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爲,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已經達到了對於團隊的定義。”
“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很好解釋,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爲,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
“並且對於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面對執法人員的勸解,李某,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仍然繼續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於以上行爲,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麼問題嗎?”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纔我方陳述的並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麼?”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爲,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着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並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爲。”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於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
“並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
“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這一點進行考慮。”
“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於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產生不良的後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麼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
可是順安公司等於公共秩序嗎?
並不等同於!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於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於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
…
PS:雙倍月票期間,求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