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
對於張亮的陳述,作爲公訴人的王立軒非常的不認可。
因爲檢方提交公訴,移交法院審理,肯定是有着事實依據的。
撤訴?
人證,口供以及相關的間接性證據都有。
他們憑什麼撤訴?
就憑藉一個沒有直觀的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瀆職了?!
再說了,張亮剛纔的陳述完全是基於徐興旺對法律不懂。
徐興旺可能在陳述的過程中,有着一定的漏洞邏輯行爲,被張亮抓住了。
基於這一點張亮進行了強烈的反駁。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張亮的反駁點能不能夠被合議庭認同,都很難說。
的確,按照一般邏輯來講,逼供等非法行爲,肯定不會留有直接證據。
當事人的口供在沒有直接證據或者是其他證據的驗證下,很難被認可。
可是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夠判定爲瀆職行爲了嗎?
並不是!
不管是張亮反駁,認爲王芳沒有瀆職,還是其他。
對於再次提出申請撤訴,王立軒作爲公訴人開口反駁:
“被告人委託律師不要再提起申請檢方撤訴的請求了。”
“你申請檢方撤訴有什麼依據嗎?”
“或者說你認爲檢方在這一次的庭審當中有任何需要回避的地方嗎?”
“只是你覺得證據不能夠判定王芳有罪,所以就在庭審上,一直讓檢方撤訴,伱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審判長。”
“被告人委託律師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讓檢方撤訴,而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我方申請,對被告人委託律師予以警告。”
審判臺席位上,李清遠作爲審判長聽到公訴人的開口。
看了張亮一眼。
敲響法槌。
“公訴人申請通過。”
“在庭審上依照證據進行判罰,公訴人移交庭審訴訟合規合法。”
“被告人委託律師要求讓檢方進行撤訴,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事實,現在予以警告和提醒一次。”
“如果再有下次,將驅離法庭!”
這一提醒,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觀點。
在這個案子中,就算是被告人委託律師認爲證據不足,不足以控告。
那麼無論是判有罪還是無罪,則是需要法院進行決定。
張亮多次提出來,讓檢方進行撤訴,這已經嚴重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李清遠作爲審判長也明白張亮是什麼心理。
同時也知道這是公開庭審,張亮主要是想挽回王芳的形象。
但是挽回王芳的形象損害的就是檢方的形象。
王芳有沒有真的瀆職?
當然有!
這種行爲,是不被允許。
所以在檢方提出來申請警告後,當即同意了申請。
張亮也明白,審判長這一次提醒的用意,再一再二,不能再三。
既然已經進行了警告,那麼就不能繼續下去了。
庭審繼續。
審判臺席位上,李清遠整理了一下目前的答辯進展。
目前,被告方的主要陳述是,沒有任何直接證明能證明王芳逼迫他人進行認罪。
這裡張亮說的直接證據是客觀的事實。
例如說:徐興旺能不能夠拿出受傷的證據來證明王芳的毆打,逼迫等。
或者說有沒有錄像照片來證明王芳的逼迫。
這兩點顯然是不存在的。
畢竟誰也不會在自己明確的知道自己在進行違法行爲的時候,留有證據。
那麼缺少了這種直接的證據。
還能不能夠證明王芳的瀆職?
這一點就要看各方的答辯了。
法槌敲響。
李清遠對於現有答辯做出了總結:
“針對本案王芳是否存在因濫用職權引起的瀆職行爲。”
“現法院作出以下總結。”
“被告方認爲缺少直接證據對王芳進行控告。”
“受害人證人證言沒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作爲支撐。”
“對於這一點公訴人和控告方有沒有什麼其他要陳述的?”
“有的。”
王立軒當即開口:“除了受害人的證人證言之外,還有其當初同事的直接親眼目睹的證明。”
“這一點是經過了詳細的陳述的。”
對於王立軒的開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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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白也趁此機會進行了補充,在舉手示意,得到了審判長的同意後。
蘇白補充道:“審判長。”
“被告方委託律師說的沒有直接證據,指的是沒有客觀的事實。”
“也就是一眼能夠證明王芳有逼迫行爲的證據。”
“但是在這個案件當中,王芳有着完整的犯罪證據鏈。”
證據鏈?
張亮微微皺眉,只聽蘇白繼續開口:
“在這個案件當中。”
“根據受害人和王芳同事的口供都能夠證實,王芳有着逼迫的行爲。”
“並且王芳的犯罪動機也非常的充足,因爲自己有着強烈的立功表現,所以使用了非法手段。”
“再有,從另一方面來看,根據這個案件的具體表現。”
“徐興旺不是犯罪人,那麼他是怎麼知道具體的犯罪細節和犯罪經過的?” “又是怎麼描述具體的搶劫殺人現場的?”
“徐興旺的描述和當初執法方做出的推理判斷幾乎一致。”
“這一點是怎麼進行確認的?”
“所以從這一論證來講,再結合受害人的口供以及其同事的口供,可以對王芳瀆職的行爲進行判定。”
面對着蘇白的陳述,張亮當即開口進行反駁:
“可是剛纔我方已經明確的說過了。”
“判定徐興旺無罪是證據不足,不是以其沒有犯罪情節而進行認定的。”
“而是以證據不足作爲主要的關鍵點判定的翻案。”
蘇白:“?”
“被告方委託律師的意思是,雖然判定我方無罪,但是不能證明我方沒有犯罪的事實和犯罪的嫌疑是嗎?”
張亮:“是的。”
蘇白:“.….”
既然判定無罪那就是判定了沒有犯罪事實。
現在又在這個案子中否認了當初法院的判決,這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高院方面已經判定我方翻案無罪,證實了我方無犯罪事實,被告方委託律師又陳述我方是因爲證據不足而被釋放。”
“雖然說在這個過程當中並沒有證實我方被審訊時是使用了非法程序。”
“可是既然判定我方無罪,那麼在法律的定義上,就是我方沒有參與這場入室搶劫殺人。”
“被告方委託律師的這種說法是在否認高院方面的判決?”
“按照被告方委託律師陳述的缺少證據和我方沒有參與入室搶劫殺人有沒有刑事因果上的關係?”
“在這一點上是有着刑事上的因果關係。”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被告方委託律師是在表明什麼?”
張亮:“我方並沒有否認高院的判決,只是在表明有沒有一種可能,這個案子是徐興旺做的。”
“但是由於缺少了主要的關鍵性證據,對其進行了判罰無罪。”
“導致出現了他的口供與執法部門調查相同的結果。”
聽到這話,蘇白笑着反駁了一句:
“那你有沒有證據來證明是徐興旺犯罪了,然後被脫罪,導致了他的口供與執法部門的調查出現了相同的結果?”
“在庭審上,你指責我方有這種邏輯上的可能性,以此來判定我方有着這種事實。”
“依據在哪裡?”
“又或者說你認爲有這種邏輯上的可能性,是高院在判罰時沒有想到的?”
一般來說,進行翻案是從多個角度進行考慮的。
需要考慮多方面的事項。
張亮說的這種可能性,不是說幾乎不存在,而是沒有存在的可能性。
爲什麼這麼講?
因爲判定翻案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還需要考慮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決翻案,認定徐興旺的這個案子是冤假錯案。
那麼就已經證實徐興旺並沒有入室搶劫殺人!
沒有入室搶劫殺人那麼作案細節是怎麼來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麼來的?
這一點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結合口供,基本能夠判定王芳的瀆職。
張亮還想要繼續開口反駁,可是這時候卻被審判長李清遠打斷。
“被告方委託律師先暫時停止反駁。”
“我現在請問一下,被告方委託律師,你剛纔在陳述這些的時候有證據嗎?”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
張亮開口回覆:“審判長,我剛纔的陳述只是表明了有這麼一種可能性。”
“用以反駁剛纔控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
“好的,那麼你現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剛纔的陳述內容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嘛?”
“是的。”
聽到張亮的回答,李清遠低頭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後,擡頭開口:
“針對剛纔被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現在予以駁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託律師的陳述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而控告人委託律師所陳述的是依照着判罰結果而定。”
“從法定的情理上來講不支持這種質疑。”
“對此,被告方委託律師有什麼意見嗎?”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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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駁回了觀點,張亮搖了搖頭,沒有再繼續陳述。
實際上,他也知道,從這個角度進行答辯不容易,得到審判長的認同。
也很容易被反駁。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想要爲自己的委託人爭取權益。
那肯定要試一試。
不過現在被駁回了,就已經表明了審判長的看法。
他又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只能接受審判長的看法。
而另一邊。
審判臺席位上,李清遠對於現有的答辯再次進行了總結。
根據蘇白的觀點——間接性證據已經證實了口供的真實性。
爲什麼這麼說?
因爲徐興旺並不是犯罪人,他怎麼能夠詳細的將所有的犯罪經過,還有犯罪事實描述出來的?
這基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情況。
所以從這一點來講,已經能夠說明,徐興旺口供的真實性。
再加上王芳等同事的口供,那麼在這個案子中。
對於王芳的判定,已經顯得很清晰了。
存不存在瀆職?
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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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