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酒店,萬鑫公司大會現場---
羅拔臣,歐陽靖,戚萬達等人面面相覷,都不太明白宋志超所說的這個“職業經理人”是個什麼鬼。
事實上也不怨不得他們。
現在才1992年,不管是香港,還是美國,還是英國,還是世界其他地方,在商業上根本就沒有引入“職業經理人”這個概念。
據宋志超所知,“職業經理人”發源於九十年代中期的美國,差不多是1995年左右纔有這個概念,意指那些雖然不是老闆,卻擁有經營管理企業的能力,甚至是比老闆更善於經營管理企業的人;他們受過良好的教育,擁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在管理先進的企業裡從事過特定領域和層級的管理工作,擅長於解決企業面臨的經營管理問題;他們無需創辦自己的公司,而只需在企業間流動,終身從事管理工作。
對於宋志超來說,“職業經理人”這個詞彙可謂印象深刻,記得不錯,那是1999年的時候,他的一位朋友在深圳開辦了一次爲期4天的“職業經理人特訓營”,參訓的學員有60多人,宋志超應邀以半費的價格參加了這次培訓。
這期訓練營的學員大多來自民營企業,都是一些仰慕職業經理人、並想成爲職業經理人的人。這期訓練營有四位授課老師:一位據稱是百事可樂香港地區的原銷售總監,一位是寶潔公司的大區經理,一位據稱是武漢百威啤酒的原市場總監,另一位就是宋志超的那位朋友---曾在聯合利華的一家區域經銷商的公司當過一年多的執行總經理。那次訓練營講的都是些市場營銷相關的知識,儘管現在看來很是“小兒科”,但當初可謂是市場營銷的金科玉律。
參加那次訓練營,讓宋志超畢生難忘是:無論在同學眼中,還是在老師眼中,他這位在國內著名上市公司擔任高管的人,竟然也完全不屬於“職業經理人”的範疇。
因爲在當時,完全意義上的職業經理人,是那些有在跨國公司擔任中高管的經歷、會講散裝英語、“深諳”現代企業經營管理之道、外表和內心都超級自信的人……
大概是因爲這次經歷,在此後的十幾年,宋志超從高級打工仔,搖身一變,成爲自主創業的大老闆,繼而成就了驚人財富。
回溯過去一切,猶自歷歷在目。
宋志超如今把“職業經理人”這個詞彙提前創作出來,其目的其實很簡單,那就是“是騾子是馬拉出來溜溜!”
香港雖然屬於國際大都市,但是家族企業密佈,其管理模式大多也是家族模式的,很少會引入外援來做高管,不管是家族的家主,還是繼承人,都高高在上,容不得半點權力丟失。
這種家族模式的經營方式,在宋志超看來,前期對於管理和經營是有好處的,可以權力集中,推行各種策略和發展方案,但是隨着企業和集團規模的不斷變大,這種模式就變成了一種“阻礙”。
試想一下,一個集團一般來說都是多元化投資和發展,就拿李超人家族來說,除了他們李家的“根據地”長江實業之外,未來還包括了地產,百貨,通訊,智能科技等等。倘若李超人不放權,依靠家族模式發展下去,自己掌控地產,讓他兩個兒子一個掌控百貨,一個掌控通訊倒也無可厚非。奈何李家的生意越做越大,這時候單單靠他們父子三人就難以撐起偌大的商業帝國,需要不斷地引入管理人才,這時候“職業經理人”就是最好的選擇。
而事實證明,未來李超人家族也的確是用這種金字塔模式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制度來經營李家的,並且成果斐然。
再來看看宋志超,在很多眼裡,其實宋志超就是超級“暴發戶”的代表。
也是,短短一年多身家上百億,這還不算,更讓人羨慕嫉妒恨的是宋志超小小年級就掌管了,四五家大公司。
在遭人嫉妒的同時,宋志超卻深刻地明白一個道理,人力畢竟有限,作爲一名老闆,到底該管理什麼?
這個話題換做是其它人,一定會回答,做老闆當然是要管理公司啦,這還用問。
但在宋志超看來,這個答案是錯誤的。
至少對於現在的他來說,這個答案是錯的。
沒錯,做老闆是該管理公司,但那是公司不太大,集團不太大,你能力強悍,足夠親力親爲,這時候你所做的就是做好自己當老闆的工作,管理好公司。但是換成現在擁有四五家公司,精力卻變得有限的宋志超來說,他所管理的目標就改變了,不是公司,而是人!
招募職業經理人,讓這些經理人代理自己來管理每一個分公司,自己所要做的就是管理好這些人,不要出亂子,拿捏住大局即可。
諸葛亮那麼聰明,卻活活累死了,宋志超自認不如孔明先生,所以他也不想布其後塵。
實際上講了這麼多,宋志超之所以要創造發明出“職業經理人”這個稱號,唯一的原因就是---懶!
……
篤篤篤!
宋志超斜坐在老闆椅上,拿眼乜斜了一下還在交頭接耳,議論紛紛的衆人,等到大家安靜下來,目光朝他看來,這纔開口說道:“我知道大家對這份合約都有意見---甚至聽到有人講,這份合同就是賣身契。”
“事實上,這就是一份賣身契!”
衆人譁然,原本以爲宋志超要好好解釋一番,沒想到卻承認了。
看着衆人面露驚異,宋志超從容淡定地說:“事實上,你們手中每人的合約都不一樣,因爲你們每個人的身價不一樣……因此,給你們每個人開的價碼也都不一樣。”
宋志超話音剛落,就見在座各人,全都用手掩住了自己的文件,模樣緊張,生怕被身邊的人看到。
見此,宋志超莞爾一笑,心中不禁泛起一句話來:馭下之道,分而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