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氏族或部落擺脫拜物或者拜星崇拜後,對於統治思想的合法性選擇了兩條不同的道路。
東方以中華選擇學術來構建國家體系,以郡縣制代替分封制拜託了部落的影響,以法家和儒家構建起了成文法和道德負責制的法律框架和倫理框架。
中東和西方則發展出宗教的體系,以此來授予統治合法性問題及法律和倫理問題。
中東和西方又有區別,這種區別在於中東實行神權政權,即哈里發(神在人間的代理人)兼部落大酋長,中東實現了思想合法性和暴力合法性的統一。
西方是羅馬基督教授予合法性,各地部落酋長行使暴力合法性,以基督教來構建法律及倫理體系。
在中東和西方奠定了宗教授予統治合法性即法律及倫理的情況下,又出現了不同的發展趨勢。
這種趨勢以中東地區世俗權逐漸超越神權;而在西方開始神權超越世俗權,後發展到世俗權超越神權,後神權又超越世俗權。
直到最後啓蒙運動的時候,就是打破神權的統治思想合法性及法律和倫理體系,構建起與時代相契合的統治思想合法性及法律和倫理體系,實現了超越中華和中東的逆襲。
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中國是首先擺脫部落社會形態,構建起國家形態的地區,這也成爲中國引領世界幾千年的根源所在。
中東地區相比較來說沒有構建起國家形態,但相對歐洲地區來說,其神權政權能夠很好的統一各部落力量。
從而形成統一的凝聚力,所以在歷史中相當一段時間都是中東地區吊打歐洲。
然而無論是中華,還是中東地區,有先發優勢,但也正是這種先發優勢慣性,導致近代歐洲地區實現了轉變後,中國和中東地區仍然沒有轉變過來。
在幾千年的歷史中,文明都是以與中華的遠近來衡量的,是以中華能夠輻射的程度來衡量的。
那麼現在文明實現了反轉,由西歐向美國輻射後,然後輻射到世界各地,昔日先進之文明及地區變成了落後不發達地區。
其主要原因在於昔日文明的優勢慣性,導致統治階層的惰性與恐懼。
回到那個處於神權和世俗權互相鬥爭的西歐地區,基督教教會爲西歐各部落酋長提供了一種統治思想合法性和法律及倫理規範,這個時期的教會組織威信及權力是非常高的。
但當世俗部落開始發展到分封制封建社會形態時,教士作爲統治階層的一員同樣享受到分封制帶來的好處,在這個時候教士階層就與世俗統治階層共穿一條褲子了。
這導致一種什麼樣的結果呢?
基督教教會的威信和權力受到世俗權的挑戰,以日耳曼大酋長對教會教主的選拔就可以看出來。
但這種教會的神聖性導致無論是哪個部落酋長看重的教主,都認爲自己是侍奉神的人,而部落酋長不過是神在人間代理人的行政代理人。
也就是基督教教主是神在人間的代理人,而部落酋長是神在人間代理人基督教教主在人間的行政代理人,在這個邏輯下基督教羅馬教會教主要高於各部落酋長。
這種認識是從基督教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教士內部的認識,當然一些能夠在教會升任教主的人更加註重自己的權力。
以日耳曼大酋長亨利三世派遣的利奧九世爲羅馬教主爲例,利奧九世不願意承認自己是日耳曼大酋長亨利三世所派遣的教主。
利奧九世還認爲,各部落大酋長可以支援和保護教主,但是不能夠製造教主。
在尼古拉二世任教主期間,把選舉教主的權力收回到教會內部的高等級教士中,且以命令的方式要求各部落的教士要謹守教規,雖然收效甚微。
直到聖格列高利七世任教主時,推出理論性的主張,強烈要求收回基督教羅馬教會及教主的權力。
聖格列高利七世的主張中最主要的幾點:
第一,羅馬教主享有獨一無二的稱號,也就是說只有羅馬教會的教主可以成爲教主,其它主教不行;
第二,羅馬教主是唯一的主教,可以廢立或遷調其它主教;
第三,沒有羅馬教主的許可,任何宗教大會都不能夠代表基督教各部落;
第四,羅馬教會不會犯錯,也永遠沒有錯誤;
第五,凡是與羅馬教會不服從者,便不是純正的基督教徒,意思是異端;
第六,凡是沒有教主贊同的書籍,都不可信;
第七,羅馬教主有限制部落大酋長酋長的權力,“唯教主之足,受所有酋長之接吻”,這個等級觀念就是世俗統治者爲神在人間代理人羅馬教主的行政代理人;
第八,羅馬教主可以廢立各部落大酋長;
第九,凡是上訴羅馬教主者,沒有人能夠定他的罪過,意思是教主擁有最後裁判權;
第十,沒有人能夠撤銷教主的命令;
第十一,基督教教主的行爲,無論何人,不得加以判斷猜測評論。
這種主張看似蠻橫無理,但是其背後的邏輯是以宗教的方式來認識世界,以宗教的方式來闡釋政權組織的原理。
無論是拜物、拜神、宗教、玄學、陽明學、馬克思,都是以唯心主義的方式,來構建起對人類社會自身、自然、宇宙的一種認識觀、世界觀、方法、論。
而以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解釋人類社會自身、自然、宇宙的認識觀、世界觀、方法、論,那纔是唯物主義。
聖格列高利七世主張背後的邏輯是,這個世界是神創造的,而羅馬教主是神在人間的代理人。
所以呢?
羅馬教主是不會犯錯誤的,羅馬教主的命令必須得到執行,羅馬教主可以依照神的指示廢立各部落酋長,羅馬教主擁有最終的裁判權,其他人不能夠胡亂猜測評議羅馬教主的命令,不服從羅馬教主便是異端。
在這個邏輯體系中,各部落酋長是神在人間代理人羅馬教主的行政代理人,也就有了各部落大酋長或酋長有接吻羅馬教主腳的儀式,以示遵從。
聖格列高利七世派遣教使到西歐各部落傳播這一套主張,之後教使成爲一種職業。
聖格列高利主張羅馬教主的權力大於各部落酋長的權力,羅馬教主有對各部落酋長負責的義務,如同牧童對羊羣的責任。
如果各部落酋長不認同這一點,羅馬教主鉗制各部落酋長的手段就是要各部落信衆不要再忠於自己的酋長,且以廢除各部落酋長授予統治合法性來要挾。
公元1056年,日耳曼大酋長或者叫大汗亨利三世去世,留下其夫人艾格尼斯和6歲的兒子來維持大酋長的地盤。
在部落社會,大酋長在位時,各部落都不一定會遵從大酋長的命令,何況沒有威信的幼子。
至於聖格列高利七世是因爲亨利三世大酋長去世後提出的主張,還是沒有去世前提出的主張,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公元1065年,亨利四世15歲,宣佈成爲大酋長。
在成爲大酋長後,撒克遜種人部落叛變。
在這樣的局勢面前,聖格列高利七世認爲應該加以干預,具體支持哪一方就看雙方的態度,即對聖格列高利七世主張的態度。
亨利四世大酋長放低身段,以支持聖格列高利七世的態度穩住了羅馬教主,隨後把撒克遜種人部落叛變解決了。
當解決了叛亂問題後,亨利四世大酋長對聖格列高利七世的態度就發生了轉變,服從羅馬教主的言語變成了權益之計,任命主教違背羅馬教主的命令。
作爲部落社會的治理結構,是沒有官僚機構這麼一說的。
教士階層成爲大酋長或酋長的幫手,起到了官員的作用,同時也是大酋長用來平衡酋長的一種手段,也是酋長平衡附庸的一種手段。
大酋長與羅馬教主的爭執點在於,起到官員作用的教士階層是教士內部選舉或羅馬教主委派,還是大酋長任命。
羅馬教主肯定是希望委派主教,然後委派主教統領教士階層;大酋長則認爲應該由自己選派。
公元1075年,羅馬教主聖格列高利七世派教使見日耳曼大酋長亨利四世,譴責亨利四世的不端行爲。
羅馬教主所派教使威脅恫嚇日耳曼大酋長亨利四世,如果不服從羅馬教主,就將亨利四世開除出基督教教會外,且教會會讓亨利四世失去部落教衆的支持。
羅馬教會教使的言辭比較激烈,日耳曼部落中的一些主教也感覺有些不平。
在1076年,亨利四世大酋長在沃爾姆斯召開宗教大會,日耳曼部落境內主教有三分之二參加。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宗教大會宣佈亨利四世被選爲大酋長不當,行爲不檢,決議廢除亨利四世大酋長之位。
也就是說,教會剝奪了亨利四世大酋長統治的思想合法性,帶來的結果是部落內的各部落及部落教衆對於挑戰亨利四世大酋長提供了思想上的合法性。
亨利四世大酋長感到了威脅,向羅馬教主聖格列高利七世服軟,然而羅馬教主以推行其主張,有殺雞儆猴的意味。
亨利四世被開除出教會,且日耳曼部落內的各部落都可以挑戰他。
日耳曼部落內的撒克遜種人部落及其它部落,欲取亨利四世而代之。
部落諸侯大會商討廢黜亨利四世大酋長,結果是決議給予亨利四世大酋長一年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沒有改再廢黜。
這也說明彼此之間的爭鬥,也沒有爭出來亨利四世被廢黜後,誰來出任大酋長之位。
公元1077年,亨利四世害怕了,在冬天翻越阿爾卑斯山去見羅馬教主。
在卡諾薩城堡外,日耳曼大酋長赤足在基督教羅馬教主居室門外站了三天。
後來,羅馬教主身邊的其它高階主教勸說,才讓日耳曼大酋長亨利四世進去懺悔。
從這一點來看,在社會發展的形態中,思想始終是處於統治地位,而有一個階段就是宗教來主導。
雖然這個階段離我們很遠,可能是堯舜禹或者比堯舜禹更早的年代。
歷史總是圍繞思想合法性和暴力合法性爭鬥,在堯舜禹或者是堯舜禹以前的時代可能就存在這麼一段歷史,祭祀和部落酋長爭奪誰說了算的問題。
當歷史發展到郡縣制的時候,產生了思想合法性和暴力合法性統一起來的問題,那麼之後王朝更替就是以暴力合法性來維持思想合法性,以此獲得權力更迭。
即誰擁有最強大的暴力手段,誰就是天子。
然而在一個過去是蠻夷之地的海島,解決了這個問題,那就是以思想合法性中不同的兩派在制度框架內實現權力的轉換。
這就避免了權力更迭時,必須使用暴力合法性來獲得思想合法性。
說到這裡,你也許會問,什麼是權力啊?
權力就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你也許還會問,什麼是行政?什麼是立法?什麼是司法?
行政就是誰來管理;立法就是誰訂規矩;司法就是誰來依據訂立的規矩最初裁判。
亨利四世大酋長被羅馬教主特赦,然而日耳曼各部落酋長不滿。
各部落酋長要求亨利四世大酋長與羅馬教主言和的目的,是爲了給亨利四世出難題,然後再選擇大酋長來代替。
之後三四年間,日耳曼部落內亨利四世酋長的勢力和各部落諸侯的勢力相互廝殺,而羅馬教主保持中立。
公元1080年,羅馬教主聖格列高利七世再次開除亨利四世出教會,宣佈剝奪其大酋長職位,並禁止基督教教徒服從亨利四世大酋長。
然而羅馬教主聖格列高利七世這次沒有賭對,亨利四世的實力與日俱增。
亨利四世選擇新教皇進入意大利半島,意欲自己人成爲教皇,可以加冕自己爲大酋長且平反。
羅馬教主聖格列高利七世抵抗了兩年,羅馬城被攻陷聖格列高利七世敗走,不久去世了。
這是兩種權力的鬥爭,即統治思想合法性和統治暴力合法性兩種權力的鬥爭。
基督教羅馬教會掌控統治思想合法性,而部落大酋長掌握統治暴力合法性,彼此之間爭奪誰是老大的問題。
之後的20年間,亨利四世大酋長忙於日耳曼部落和意大利半島地區的部落平叛,而新任羅馬教主也不甘心屈居人下,挑動意大利半島地區的部落挑戰亨利四世。
公元1090年,亨利四世大酋長在意大利半島平叛時戰敗。
公元1093年,意大利半島地區部落組成攻守同盟。
亨利四世大酋長往來意大利半島地區七年時間,然而沒有效果。
回到部落後,兒子被擁立爲大酋長,亨利四世不得已退位,公元1106年去世。
亨利四世的兒子亨利五世與羅馬教主達成妥協,教士階層不在行臣服之禮,而教士如果對大酋長不忠誠則不會得到封地和城堡免稅等特權。
在雙方妥協中,羅馬教主的選舉問題排除了部落大酋長的干涉,而大酋長在選派主教的問題上互相妥協。
公元1122年,沃爾姆斯之宗教條約確定了這一系列問題,基本上基督教羅馬教會大獲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