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羅馬教主與宗教大會(一)

西歐各部落酋長的權力逐漸走向專制,其影響必然涉及到教會。

當時的教會是最大的一股勢力,是世俗酋長統治合法性的一種來源。

管理各部落均需要教士參與,只因教士識字,而不是盲流。

在中古時代,西歐或者整個歐洲是沒有國家的。

其分封制貴族奴隸社會,只是將一系列的氏族部落劃分等級,形成一個鬆散的聯盟,可能連夏商周的水平都達不到。

一邊是強有力的組織教會,一邊是毫無強有力組織的世俗社會,這樣的結果就導致教會的權力要遠大於世俗社會。

教會維持秩序、施行法律、建立神學院,成爲維護貴族奴隸社會的中堅力量。

而世俗大汗、大酋長、酋長成爲這一套體系的一個打手,不遵從教會的教規及教義,世俗的這些盲流大汗、大酋長、酋長、騎士負責燒死你。

出現改變的因數在於造紙術及印刷術的輸入,導致可以接受教育的人越來越多,也就是開化的人越來越多。

那麼這個時候,部落的酋長不再依賴教士管理部落,但是教士的特權還存在。

教士的作用變小了,而其所佔有的資源卻是最大的,矛盾就這樣產生了。

教士階層爲世俗酋長提供統治合法性、法律規定、倫理原則,那麼只要世俗酋長能夠找到替代這三方面的學說,就能夠擺脫教士的影響。

直到法蘭西和英格里士提出君權神授的概念,當然這也是學中華的,才擺脫教士提供思想合法性的基礎,但是仍然沒有擺脫宗教的作用。

當成文法制定後,才擺脫教會的教規即法律的現實。

當達爾文進化論及天文學產生時,打破了宗教的世界觀,才誕生了新的倫理基礎。

羅馬教會與世俗酋長之間的矛盾聚集在幾個具體的方面:

第一,教士的選舉問題。

選舉教士與主教的權力在世俗酋長手中,還是在羅馬教主的手中?

羅馬教主和世俗酋長都希望在自己的手中,以安排自己人來享受這一塊蛋糕。

但羅馬教主卻可以命令教士、主教爲其捐款,這一點世俗酋長比較嫉妒。

第二,世俗酋長不可以徵稅於教會財產。

教會所擁有的財產是非常多的,在法國大革命的時候法國五分之二的土地是教會控制的,這一點就可見一般。

教會規定只有在世俗酋長極其缺錢時,教會可以自由捐款。

第三,司法權限問題。

世俗酋長和教會法庭時有衝突,然而教會法庭卻可以向羅馬教會上訴。

在這種情況下,羅馬教會會反駁世俗酋長的判決。

第四,教會干涉世俗酋長的部落內事務。

當時教會的權力可以干涉世俗酋長的部落事務,然而哪些事務可以干涉,教會中人也不清楚。

那麼這意味着只要教會認爲應該干涉,那麼就干涉,沒有權力的邊界。

世俗酋長與羅馬教主互相爭鬥權力的事情,尤以法蘭西大酋長腓力和羅馬教主博尼費斯八世最爲著名。

公元1294年,博尼費斯就任羅馬教主,有雄心壯志,且還有能力,就怕有雄心壯志卻無能力者。

爭執起源於英格里士及法蘭西部落徵稅於教士產生,沒有先例呀。

當時封建的租稅已經搜刮乾淨,部落酋長就注意到擁有大量財富的教士階層。

公元1296年,英格里士酋長愛德華一世因沒錢用了,徵收教士階層不動產五分之一的稅。

法蘭西部落酋長腓力則徵收教士階層及貴族酋長頭人百分之一的稅,後改爲五十分之一的稅。

公元1296年,羅馬教主對英格里士和法蘭西部落酋長征收教士階層和世俗貴族的稅問題,提供了抗議。

羅馬教主宣言世俗酋長頭人貴族本就覬覦教士階層財產,法蘭西部落此舉,實是忘記了部落酋長並沒有徵收管理教會財產的權力。

所以羅馬教主下令,不經過羅馬教主命令,無論任何理由,不能把教會的財產的任何一部分交給世俗酋長。

同時禁止世俗酋長征稅於教會財產,否則將世俗酋長逐出教會。

羅馬教主如此,法蘭西部落大酋長腓力也不服氣,下令任何金銀不得輸出到部落外。

這項命令就導致,羅馬教會收不到法蘭西教會向羅馬教會的捐款了。

羅馬教會的收入就大爲減少,第二年羅馬教主讓步,表示無意干涉教會繳納租稅及貸款給部落酋長。

公元1300年,羅馬教主博尼費斯八世舉行百年慶典,來的人很多,據說羅馬教主讓兩個人專門用掃帚撿信徒扔在地上的錢幣。

可見當時各部落對於宗教的狂熱,也可以看出教會的勢力如此之大。

在十四世紀的時候,中華的政治體制已經傳到了中東以及偏遠野蠻的歐洲地區。

彼時的西歐各部落酋長也想專制一把,但是奈何頭上有一個羅馬教會和羅馬教主。

沒有有效的思想合法性,導致部落酋長這些類似於文盲、盲流的人一籌莫展。

公元1302年,法蘭西大酋長腓力召開部落大會,狗頭軍師慫恿和羅馬教會鬥一鬥法。

公元1303年,博尼費斯八世去世。

法蘭西部落大酋長腓力,決定要永遠解除羅馬教主的隱患。

公元1305年,使用詭計讓教士選波爾多大主教爲羅馬教主,有一點羅馬教會需要遷到法蘭西。

羅馬教會新教主召集教會高層趕赴法拉希里昂,加冕後稱克萊門特五世。

克萊門特五世在任九年,實爲法蘭西大酋長的傀儡,法蘭西部落酋長沒少受到實惠。

公元1314年,克萊門特五世去世。

以後的羅馬教會教主遷移到法蘭西部落外的啊位尼翁城,羅馬教主在此居住者達六十年之久。

公元1305年到1377年,羅馬教主遠離羅馬,被稱爲巴比倫俘囚。

這個時期的教主都是法蘭西部落的人,沒有獨立性可言,所以生活驕奢淫逸。

羅馬教主所用資財比較大,所以搜刮手段也是層出不窮。

買賣大主教、主教的位置也是一筆可觀的收入,因爲大主教、主教收入就很可觀。

來上訴羅馬教主尋求判決,想要判到什麼程度,那是要看你能夠拿出多少錢來孝敬羅馬教主。

大主教、主教授職時接受領帶時,那這也是要花費一筆鉅款的。

法蘭西部落酋長腓力和英格里士酋長之所以要徵稅於教士,就是因爲法蘭西和英格里士械鬥開始了,需要錢。

相較於法蘭西部落,英格里士也不示弱,英格里士酋長認爲羅馬教主資助了法蘭西部落。

公元1352年,英格里士酋長召開部落大會。

一致通過決議要求教士不得向羅馬教會賄賂以謀求教會中職位,一經發現以叛徒論處,且人人得而誅之。

然而教會勢力太大,羅馬教主任命的大主教、主教依然任職。

公元1376年,英格里士酋長表示,羅馬教主在英格里士所徵收的稅是英格里士大酋長的五倍。

公元1366年,羅馬教主烏爾班五世以英格里士酋長約翰曾發誓爲羅馬教會的分封附庸,所以要去英格里士納貢。

英格里士部落大會宣告,英格里士酋長的舉動並沒有徵求部落大會諸貴族的同意,所以這種說法不算數。

牛津神學院教授約翰·威克里夫,極力證明這種契約是無效的。

十年之後,教士威克里夫主張教會財產有濫用之時,部落酋長有處置的權力;羅馬教主只能夠根據福音書行動,而沒有其他權力。

這位牛津神學院的教士不是爲了反對教士的主張及行動,而是要去教士應該過樸素牧師的生活。

以身作則,挽回一班教士的墜落腐化。

其實中古時代之宗教異端有兩派,一派是教會內部改良;另一派是徹底拿掉教士階層的作用,即部落民衆可以直接和耶穌溝通,不用經過教士階層這一環節。

但是無論是教士階層,還是世俗酋長,都認爲這是洪水猛獸,對待異端的方式現在的西方人都認爲是野蠻人的行爲。

公元1377年,基督教教主聖格列高利十一世從阿尼維翁返回羅馬,這是羅馬教主遷出羅馬70年後的事情了。

聖格列高利十一世教主遷回羅馬一年後去世,教會中法蘭西部落人比較多,都認爲應該遷回阿尼維翁。

羅馬城中人認爲應該選一位意大利半島地區的人,最後教會選出烏爾班六世。

這位教主不願意羅馬教會遷回阿尼維翁,且提議改革教會的陋習。

教會高階教士不同意,離開教主遷回阿尼維翁並自立教主克萊門特七世教主。

羅馬這邊的這個烏爾班六世教主,又選擇了28位高階教士。

這就說基督教出現了兩個教主,當然歷史上也出現過三個教主同時存在的事情。

在過去都是部落大汗決定哪個是正統,但是現在的情況不好辨別,也就是站隊問題不好隨意下結論。

意大利半島地區的人承認烏爾班六世教主,法蘭西部落的人承認克萊門特七世教主。

英格里士部落因爲與法蘭西部落械鬥過,所以支持烏爾班教主;蘇格蘭因爲和英格里士不對付,所以支持克萊門特教主。

這是利益與立場問題,都是根據自身的利益站隊,然後產生所謂的立場。

兩個教主都有相同的權力,且都可以各自任命大主教、主教,彼此之間互相謾罵、互相攻打、互相宣佈對方爲僞教主。

基督教教會兩個教主的爭端達40年之久,這也爲所謂的異端提供了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當時各部落對於教會的威信與教會的性質及存在問題進行了討論,成爲十六世紀新教革命的先聲。

兩個基督教教主彼此之間也互相協商,但是都是以自己一方利益爲主,結果是達不成任何實質性的結果。

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人就提出召開宗教大會來解決這一問題。

認爲宗教大會應該在基督教教主權威之上,可代表西歐各基督教部落。

基督教本就是從歐洲東部傳到西部的,而東部的基督教就是以宗教大會爲權威,而基督教教主的權力在宗教大會之下。

君士坦丁大酋長時代,就召開尼西亞大會,規定基督教教主之原理和教徒教士所應守的教規。

只不過東部歐洲要較西部歐洲發達,宗教沒有成爲一種神權類型的鬆散部落政權,而西部比較野蠻沒有開化,纔出現了羅馬教主這麼有權勢。

從宗教地位來說,西部基督教教會從屬於東部基督教教會,也就是說是一個分支。

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就整體歐洲而言又遠落後於中東地區。

導致中東地區的阿拉伯教嘲笑東部的基督教教會崇拜偶像,東歐地區沒有文化的自信,也爭辯不過去,只能夠毀耶穌像及畫,向阿拉伯教看齊。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西部基督教教會分支羅馬教會獲得極大權勢之後,便開始自立於東部基督教教會。

自此東西基督教分裂,東部爲基督教東正教分支,而西部成爲基督教天主教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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