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環境資源法_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

環境是人類生存的空間及其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稱。人類的生存環境包括大氣、水、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礦藏、野生生物、自然和人文遺蹟、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保護法是調整保護人類生存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環境保護法主要由環境、野生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和大氣、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構成。

保護人類生存環境,防治環境公害污染,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重大問題。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兼顧,遵循環境保護同社會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遵循環境污染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的原則;實行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一、新《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號稱“史上最嚴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並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第1條對立法目的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爲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衆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相比於原來立法的表述:“爲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主要有三點變化:一是以“環境”替代“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更能準確表達法律保護的對象,因爲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沒有絕對的嚴格的區分。二是從原來的“保障人體健康”改爲“保障公衆健康”,體現了保護更多公共利益的指導思想,表述更周延。三是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改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種變化體現了整體主義、保護優先的現代理念,摒棄光要發展不要環境的落後理念,這是新環境保護法的重要突破。

二、推動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

《環境保護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檢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覈評價機制,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體現了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保護優先等新理念,是推行綠色國民經濟覈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環境保護法》明確了政府、企業、個人在環境保護中的權利與義務,建立了公衆參與機制。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跨區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採購;國家建立環境與公衆健康制度;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檢測預警機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同時,也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求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及時發佈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信息,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

四、生態保護紅線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四條宣示“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紅線的概念最早源於城市規劃領域,是指城市建設用地的控制邊界,長期以來城市規劃領域一直是將建設用地和發展空間作爲關注重點,近些年來生態用地空間開始逐漸受到重視。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自然生態服務功能、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以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人民羣衆健康。“生態保護紅線”是繼“18億畝耕地紅線”後,另一條被提到國家層面的“生命線”。

五、環境規劃制度

《環境保護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和區域環境保護規劃。按規劃的制定主體,環境規劃可分爲:國家規劃與地方規劃。按時間期限分爲:短期規劃,一般爲5年;中期規劃,以15年爲限;長期規劃,又稱戰略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包含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兩方面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必須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在國家的規劃體系中,環境保護規劃屬於專門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屬於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要根據這個綜合規劃的總體要求進行編制,並由國務院批准對外公佈。地方也如此,地方的環境保護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有助於提升政府公信力。

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保護法》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凡是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包括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市政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引進的建設項目(三資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要做到信息公開,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採用便於公衆知悉的方式,向公衆公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在發佈信息公告、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後,採取調查公衆意見、諮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徵求公衆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日。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七、總量控制制度

所謂總量控制,就是在規定時間內,對某一區域或某一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物最終排入環境的數量的限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總量包括:以“三廢”形式排放的有組織的排放量;以雜質形式附着於產品、副產品、回收品而被帶走的量;在生產過程中以跑、冒、滴、漏等形式無組織排放的量。區域排放總量包括:區域內工業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之總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是以環境質量目標爲基本依據,對區域內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實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實施總量控制時,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應小於或等於允許排放總量。區域的允許排污量應當等於該區域環境允許的納污量。環境允許納污量則由環境允許負荷量和環境自淨容量確定。

八、重點環境要素保護制度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大氣、水、土壤三項重點環境要素,必須採取調查、檢測、評估和修復措施,以保障生態安全,維護生態平衡。這主要考慮到當前空氣污染加劇,霧霾遍佈全國;水污染日益嚴重,據統計,中國河流長度67.8%被污染;土地污染驚人,以18億畝耕地面積計算,約有3.49億畝耕地被污染,尤其是重金屬污染令人恐慌。基於此,對大氣、水、土壤環境的調查、檢測、評估和修復非常重要。調查是檢測的基礎,檢測是評估的前提,評估是修復的依據。這四個方面構成了一套完備的大氣、水、土壤環境保護制度。

九、“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自然開發項目和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法律規定。建設項目一般包括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三個階段,“三同時”制度貫穿於建設項目的全過程,並對三個階段提出了不同要求。實踐中,“三同時”制度必須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結合實施,才能爲“預防爲主”原則的落實提供製度支持。“三同時”中的第一個“同時”不僅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密切相關,本身就應該成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這樣才能保證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符合環保的要求。

十、禁止污染轉移制度

污染轉移是指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將污染嚴重的設備或者技術轉移給沒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區,技術較先進的企業將淘汰落後的污染設備

轉移給技術落後的企業,使被轉移地區的環境嚴重受到污染。禁止污染轉移制度包括禁止國內污染轉移,也包括禁止國外污染轉移。

十一、企業對保護環境的責任和違法後果

一是排污者的環境防範義務。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前或者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光輻射、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震動、磁輻射造成環境污染。

二是排污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將環境保護納入本單位發展計劃,制定明確的環境保護任務和指標,明確單位環境保護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明確排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落實到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各個方面和環節,並建立考覈和獎懲制度。一旦排污單位違法協議有規定,便依據協議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

三是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污染監測義務。列入重點排污名錄的單位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必須安裝符合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設備,並應該確保監測設備能夠正常工作,監測所獲得的原始監測數據要妥善保存以備查。

四是嚴禁逃避監管的行爲。國家禁止通過私鋪暗管、私打滲井、私挖滲坑、偷偷灌注、私自篡改或僞造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將污染物排放到地下水體、地表水體,或者將污染物掩埋到地下,或者篡改、僞造排污數據等以逃避責任。如有以上行爲,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除已依法予以處罰外,由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五是重點排污單位的信息公開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和發佈的重點排污單位,要公開主要污染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如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十二、排污費的徵收和減免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和放射性物質等幾大種類。

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儲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遇颱風、火山爆發、洪水、乾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者申請減免排污費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排污費應繳額。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殯葬機構、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小學校(不含其所辦企業)等國務院財政、價格、環保部門規定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覈准後可以免繳排污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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