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程序法篇_第一節 訴訟法概述

一、訴訟法的概念和種類

訴訟是國家解決社會成員、社會組織及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的一種干預和裁決,其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權益侵害,保護權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正。現代的訴訟可分爲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在我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解決和處理案件的活動。

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家對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的程序均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形成不同的訴訟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訴訟法分爲《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三類。

《民事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遵循的法律規範。

《行政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的規則和法律規範。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司法、公安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遵守的原則、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二、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基本準則。它爲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法學界根據憲法原則和不同訴訟的特殊要求將這些原則分爲兩類:第一類爲共有原則,適用於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第二類爲特有原則,反映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的特殊規律性。

(一)訴訟法的共有原則

①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行使職權的原則;②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③對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④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⑤公開、辯論、迴避和兩審終審制原則;⑥人民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的原則。

(二)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我國三部訴訟法根據各自訴訟的特殊要求規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1.《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①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②人民法院應當爲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2)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利,並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所謂訴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制。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在當今複雜的國際交往中,只有通過“以限制對限制”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3)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①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儘量

用調解方式結案;②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願原則與合法原則;③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4)辯論原則。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①辯論的主體只限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②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③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性問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首先,兩者賴以建立的基礎不同;其次,兩者辯論的內容和範圍不同;第三,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使雙方當事人互換訴訟地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則始終處於受審的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出反訴,更不存在與公訴人互換訴訟地位的問題。

(5)處分原則。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①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②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①當事人的處分行爲直接關係着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②當事人的處分行爲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着重要影響;③審判保護的範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6)支持起訴原則。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爲,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爲;②有權支持起訴者,只限於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③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7)人民調解原則。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採用說理疏導的方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原則,即合法原則、自願原則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其次,它符合民事糾紛的性質和特點,適應了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客觀需要;再次,它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並可以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

2.行政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行政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下: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被告舉證原則;複議前置法定原則;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3.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下:偵查權、檢查權、審判權專職職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查權原則;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三、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

(一)訴訟證據

訴訟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核心在於證據。訴訟從起訴到裁判、執行,都圍繞着證據的提供、收集、判斷展開,法院憑藉證據查明案情,適用法律,

審判裁決。

1.證據的概念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作爲訴訟證據的事實材料,具有以下特徵:①客觀性。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其記錄或痕跡能重新展現事實過程和狀態,任何主觀推測、臆想或捏造的情況都不能成爲訴訟證據;②關聯性。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事實的是與否、真與假,與該案無關的事實材料不能成爲訴訟證據;③合法性。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任何不符合法律要求乃至非法的事實材料不能成爲訴訟證據。

2.證據的種類

證據種類是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三部訴訟法對訴訟證據的分類基本一致,略有差別。

《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爲以下八種:①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表述人們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②物證。是以物品客觀存在的外形、質量、特徵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③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等科學方法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資料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④證人證言。是知道案情、受法院詢問或傳喚到庭的證人向法庭所作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⑤當事人陳述。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情事實的陳述和承認的敘述;⑥鑑定意見。是通過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的意見;⑦勘驗筆錄。是對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品進行勘察和檢驗的勘驗人員對現場、物證、客觀現象所作的記錄;⑧電子數據。是以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或類似形式儲存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設備中的信息作爲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證據也分爲如上八種,但是在勘驗筆錄類中增加了現場筆錄。現場筆錄又稱爲當場記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實施行政行爲時,對有關行爲事項當場所作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記錄。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的證據同樣分爲八種,除基本相同者外,訴訟證據還包含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筆錄。同時規定,訴訟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訴訟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有提供證據和以證據證實的含義,前者爲出證,後者爲證明。出證是證明的前提,證明是出證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採用了“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原則。無論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還是被告反駁、否定原告的主張和提出反訴,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告、被告間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均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誰舉證”的原則。這意味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必須舉出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合法,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包括: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及行政規範文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機關在行使審判權時,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證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一般由控方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唯一例外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由嫌疑人、被告人承擔。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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