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承包的土地被徵用、佔用後,如何得到補償?
《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按被徵地原用途補償,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納入公積金管理,用於被徵地農民參保、發展生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爲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安置補助費,按被徵地原用途補償,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歸需安置人員,用於被徵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安置單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照附着物的實際價值和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歸承包人所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