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何謂“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一)任何建設佔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二)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佔用耕地的單位;(三)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造地義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