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消費者在用餐期間,因飯店地板溼滑摔倒受傷,能否要求飯店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飯店因未盡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不能以消費者自身不慎爲由拒絕賠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