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什麼是賭博行爲?應如何處罰?
賭博行爲是指二人以上以營利爲目的,以一定錢財爲賭注,互賭輸贏非法獲取錢財,賭資數額較大,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
賭博行爲的構成包括四方面:
(一)行爲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良好風尚。
(二)客觀方面表現爲參與賭資較大,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第一,行爲人實施了參與賭博行爲。第二,必須是“賭資較大”。第三,還必須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即賭資數額尚未達到構成賭博罪所要求的數額,或者非以賭博爲業的,或者賭博手段、情節和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嚴重等。
(三)主體爲一般主體,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賭博行爲是必要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即行爲人必須是兩人以上。
(四)主觀方面表現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蔘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賭博行爲,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