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在組織民主推薦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評價被推薦對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選票等錯誤傾向;(2)要從實際出發,採取適當的推薦方式。對班子不團結或單位人數過少的,就不宜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3)要認真分析和正確運用民主推薦結果,一般來說,推薦票較集中,可作爲預選對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論。(4)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方式,推薦之前一般要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按照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條件,對預選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在徵求主管領導和被推薦人的意願後提出考察對象。資格審查一般由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進行。要根據有關的檔案資料,對產生出的考察對象,按規定的擬任職位的資格條件,逐項審覈。還要根據晉升的基本標準和平時掌握的情況作適當取捨。在年度考覈的基礎上對考察對象進行晉升考覈,擇優確定晉升人選的考覈是知人的手段、善任的前提。晉升考覈是對考察對象全面的歷史的瞭解,而年度考覈則具有階段性的特點,側重對實績的考覈;晉升考覈是以現職工作表現爲基礎,重點考覈其潛能,考覈其德才是否具備擔任更高職務的標準,而年度考覈主要就是否勝任現職進行評價。公務員的晉升考覈,一般應採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個別談話。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通過與被考覈者的直接上級、下級、熟悉情況的同級及本人面談的方式瞭解情況。二是民主評議、民意測驗。民主評議一般是採取“背靠背”的方式,召開各類人員參加的評議會或座談會,對初選對象的德才進行評議。三是考試的方法。將考試引入考覈中,是對傳統考覈方式的補充和完善。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按照管理權限,任免機關在對晉升人選作出進一步審覈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後依法任命。任免機關在討論決定公務員職務晉升時,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不允許個人說了算。在討論中,如果擬晉升人選被否定,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選,不得搞臨時變動,倉促作出晉升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對晉升領導職務的,要先經培訓再任職。培訓條件不具備,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先任職,但要在到職一年內完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