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爲。”
查閱權和複製權是保證監察機關履行檢查守法與執法職責必要手段之一。監察機關行使查閱、複製權時,被調查單位不得拒絕。需要說明的是,行政監察機關在查閱、複製有關材料時,可能涉及有關國家重要的秘密事項,對此,需要遵守有關規定。根據《行政監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範圍的規定》的有關內容,行政監察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包括下述六項內容:一是尚未公開的監察工作重要部署、綜合情況、統計材料和案件材料;二是泄露後會妨害案件查處或導致違紀違法者逃跑、行兇、串供、毀證、匿贓的事項;三是檢舉、控告行政單位和領導幹部違紀行爲,泄露後會給黨和國家帶來損害的事項;四是泄露後可能對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及證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事項;五是行政監察涉外工作中的秘密事項;六是通信密碼機及其密鑰。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有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權力,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必須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要承擔《行政監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即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對於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爲有責令其停止的權力,如不然,則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