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我國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有哪些?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主要包括如下幾條: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結合。它體現我國國家制度的基本特點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建設經驗的主要優點,是我國國家機構組織活動的根本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我國,任何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都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國家機構中的體現有兩個主要方面:一是國家機構內部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的組織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二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組織起來的國家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責任制原則。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行政機關中,下級機關要對上級機關負責,地方機關要向中央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也有各自的責任制。有的是實行集體責任制,也叫合議制(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實行這種責任制),對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負責;有的是實行首長負責制(如國務院及各部委就實行這種責任制),強調首長個人負責,首長對重大問題經過集體討論有最後決定權。
(四)精簡、效率、廉政的原則。《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覈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五)聯繫羣衆,爲人民服務的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羣衆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爲人民服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