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哪些內容?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我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及遊行示威等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指依法剝奪犯罪人作爲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利”並不是剝奪一個人作爲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只是將他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的權利剝奪。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爲“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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