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招標文件應包括哪些內容?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應寫明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二)應有招標人就招標項目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三)應對招標項目提出相應的技術標準。(四)需要劃分不同標段的大型、複雜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在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如需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遵守以下三方面的規定:(一)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將澄清和修改內容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三)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進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爲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