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法律對農藥的使用有何規定?
《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四十六條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