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步步高昇

尚波家東邊就是郭明家,兩家父母因爲宅基地的遺留問題三天兩頭的吵架,還在尚波剛懂事的時候,就知道兩家是仇家。尚波讀一年級開始,就和郭明經常打架,不過輸的時候多,贏的時候少。隨着年齡的增加,二人打架的次數逐漸減少,初中畢業後,二人都在外打工,見面的時間少了,矛盾也少了些。但二人父母的矛盾卻一直很尖銳,這年剛入夏,又因爲養豬問題打了起來,正好郭明在家,看見父母和尚家打架,怕父母受傷,就去拉尚家人,他父母趁機把尚家二老給飽打了一頓。尚波聽到父母被打,連夜趕回家,問清了情況後,就打電話給何原、楊祥,叫他們來幫忙,想要找郭家人報復。

楊祥接到電話就趕到尚波家,問尚波:“尚波,你打算怎麼做?”

“這個事情是郭明拉偏架,讓他爹媽打我家爹媽,所以,我想找郭祥打他一頓出氣。”

“那要不要帶東西?”

“郭祥肯定怕我報復他,身上一定帶有刀之類的,所以,我們也要帶刀才行。”

“你有沒有刀?”

“有的,我有兩把刀,一刀馬刀,一把殺豬刀。”

“你拿出來我看哈。”

尚波就到他的臥室,一會兒拿出兩把刀,馬刀很長,大概有二尺多,殺豬刀短些,也就一尺長。楊祥就說:“我拿這把殺豬刀。”

尚波說:“好的,那我就拿馬刀。”

楊祥準備出門,見尚波沒動,就說:“走噻,去找楊祥啊。”

尚波說:“再等一哈,我還喊了何原的。”

“哦,那更好,我們再等一等。”

二人等了約十餘分鐘,何原來到尚波家,進門後看到二人拿有刀,心裡一驚,問道:“尚波,你喊我來要做哪樣?”

“叫你來幫個忙。”

“幫忙要拿刀啊?”

“是這個樣子的,我家爹媽被別個欺侮了,我想去找他報仇,但是這個人我打不過他,而且他身上可能有刀,所以我準備了兩把刀。”

何原說:“我也不知道你喊我來搞哪樣,一點東西都沒帶,一哈哈你們上前頭,我只能打個幫腔壯個膽哈。”

尚波說:“要得呢。走嘛。”

說完,三人一起出了尚波家。出了大門,楊祥問尚波:“尚波,我們去哪裡找郭明?”

尚波說:“我也不知道他在哪裡,只有一邊走一邊找。我們先去縣城最熱鬧的夜市攤看哈,如果沒有,我們先吃點夜宵,然後再繼續找。”

“要得的。”楊祥接了口說道。

三人拿着刀,晃晃悠悠地朝縣城的夜市走來,一邊走一邊東張西望,尋找郭明的身影。一直走到夜市攤點,也沒看見郭明,三人便找了個燒烤攤坐下,點了二十串烤羊肉,要了三紮啤酒,把裝有刀的黑色布袋放到凳子下面。

何原心裡有些打鼓,知道尚波是要找人報仇後,心裡就不願意去,但又礙於面子不好說不幫,喝了一口啤酒後,說:“尚波,一路走過來,你都沒有看到郭明,他會不會不在縣城?”

“其實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點,只是想這個地方熱鬧,他有可能會來。”

何原又說:“我也認不到你說的這個郭明,你們兩家是個哪樣事情嘛?”

楊祥說:“嘴巴多,你管他是個哪樣事情,喊你幫忙你就幫忙就是了。”

“不是啊,我也是想知道尚波家爹媽被欺侮成什麼樣子了嘛?”

尚波說:“前幾天,我家爹媽和郭明家爹媽因爲養豬的事吵架,吵到吵到就打起來了,我不在家,郭明在家,他出來拉偏架,把我家爹媽拉到起,讓他家爹媽打我家爹媽。”

何原問:“你家爹媽遭打惱火了麼?”

“惱火倒是不算惱火,但是氣人嘛。你想哈,要是你家爹媽遭別個這樣子打,你心頭氣不氣嗎?”

“那是要氣。”

楊祥說:“就是嘛,喊你不要問,一哈要是找到起尚波,就使勁打這哈皮。”

尚波說:“對的,楊祥說得好。一哈要是找到這哈皮,你們兩個幫我使力打。”

楊祥說:“那是肯定的。”

何原說:“要得。”

三人喝完了三紮啤酒,又要了三紮,吃完烤串,起身離開。尚波說:“楊祥,你講哈,我們現在去哪裡找好點?”

楊祥說:“我也不瞭解郭明愛去哪些地方,要不,先去電影院看哈?”

“要得,走!”尚波同意楊祥的說法。

三人就朝電影院方向走去,雖然剛入夏,天氣還是蠻熱,三人把上衣脫下,光着背一路晃晃悠悠趄電影院走去。到了電影院,三人就坐在門口的臺階上,把衣服和裝刀的黑袋子放在面前的下一個臺階上。尚波從褲兜裡掏出一包香菸,一人分一支,楊祥用打火機給尚波和何原點上,然後自己也點上。一邊吸菸一邊朝進進出出的人看,等了兩場電影,也沒看到郭明。何原說:“尚波,我看今晚是找不到了,要不我們回去算了?”

尚波看了一下手錶,已經11點50了,就說:“要得,我們回去。算這斯皮運氣好。”

三人把衣服穿上,尚波和楊祥把裝有刀的黑色布袋提在手上,就朝尚波家的方向走去。走到縣醫院時,尚波覺得尿意很重,就說:“我尿漲了,想到醫院上個廁所,你們去不?”

楊祥說:“喝了好多啤酒,是要上廁所了。”

何原也說:“尿漲得不行了,趕緊走。”

三人急忙走到縣醫院,進大門後在一樓右轉,走到最後就是廁所。尚波最先解決完成,由於廁所無人打掃,味道刺鼻,就說:“我先出去了,你們也搞快點。”

尚波走出廁所,左轉來到上二樓的樓梯口,上面下來一個人,擡頭一看,正是郭明,就大喊一聲:“楊祥,你們兩個搞快點,郭明這斯皮在這點!”

郭明聽得尚波喊人,肯定是來找他麻煩的,就從腰上抽出匕首,刺向尚波,尚波退了一步,來不及把馬刀從布袋裡拿出來,就連同布袋一起,雙手舉起馬刀,從下往上一擋,正好碰到郭明的匕首,由於馬刀長而重,就將郭明的匕首打掉在樓梯上,郭明一見事情不妙,就朝醫院大門跑去。這時楊祥正好趕來,他聽得尚波的呼喊,就急忙跑出廁所,剛出來就看到郭明朝外面跑,就跟着追了出去。一邊追一邊把殺豬刀從布袋裡抽出來。尚波看到楊祥追了出去,也把馬刀從袋子裡拿出來,跟着去追,還喊了一聲:“何原,搞快點。”這時,何原也來到了樓梯口,看見尚波和楊祥追了出去,也往大門口跑,剛跑了兩步,心想,我手裡什麼都沒有,就折轉身來到樓梯口,把郭明被打掉了匕首撿起來,然後又轉身去追郭明。

楊祥跑得快,沒多遠就追上了郭明,伸左手的把抓住郭明的衣領,右手用殺豬刀朝郭明的背上邊捅3刀,郭明就被捅翻在地,鮮血從背上噴涌而出。尚波隨後趕到,用馬刀朝郭明頭上砍了兩刀,何原最後趕到,用匕首朝郭明的右手臂刺了一刀。見郭明沒有動靜了,尚波說:“拐了,把人搞死了,快跑!”

聽到尚波說殺死了,楊祥和何原都嚇了一跳,朝郭明看去,確實不動彈了,三人就往尚波家方向逃跑。一邊跑一邊商量,尚波說:“這下肯定不能在本地呆了,我們三人各自跑,然後也不要再聯繫了,你們兩個聽到沒有?”

何原說:“我身上一分錢都沒帶,能往哪裡跑?尚波,你身上有錢沒得?給點錢給我。”

楊祥也說:“是呢。拿點錢來纔好跑。”

尚波說:“我身上有兩百塊錢,給你們一人一百,我再想辦法。”

說着,從褲兜裡掏出兩張一百的,給了楊祥和何原一人一百,然後說:“你們兩個把刀扔了,我的刀也扔了。我們就在這裡分手,以後不要再聯繫了,記倒起。”

說完,三人分頭跑入夜色中。

人命關天,公安機關很快就查清了兇手,併發出通緝令,一年後,何原在臨省被抓獲,楊祥受不了東躲西藏的生活,幾天後選擇了投案。但是尚波一直沒有抓到。公安機關一直想把主犯尚波抓獲後再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可是尚波就是一直抓不到,就這樣時間過了八年,來到了2003年。這年,最高檢察院下文,要求各地檢察院機關對超期羈押進行清理,縣檢察院纔要求公安局把何原和楊祥移送起訴。

2003年12月2日,縣檢察院以(2003)308號起訴書向縣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楊祥和何原進行了審理,12月25日以(2003)刑初字第370號刑事判決書進行宣判:楊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何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宣判後,檢察院沒有抗訴,楊祥與何原也沒有上訴,判決生效,二人被送往農場勞動改造。

2004年6月14日,縣法院作出(2004)刑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准許縣檢察院撤回(2003)第308號起訴書。

2004年9月9日,地區檢察分院以(2004)地檢刑訴字第107號起訴書,又將本案向地區中級法院起訴。地區中級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何原與楊祥,並告知二人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何原覺得奇怪,這個案件不是已經由縣法院判決了嗎?已經都送到勞改農場勞改快一年了,怎麼又要審?他實在搞不懂,就跟管教民警說,想和家屬通個電話,請律師爲他進行辯護。民警同意何原的請求,用勞改農場的電話和家裡通話,告訴他父親何初,他的案件要重新審,請父親幫他請一個律師。

何初來到處去找律師事務所,不是收費太高,就是對律師的分析不滿意,找來找去也沒找到合適的律師,就給何原寫了一封信,告訴他沒找到律師,叫他自己辯護算了,反正也不會有什麼好結果。何原被關押了農場,也沒有辦法,只好聽天由命。

2004年10月,國慶節剛過,地區法院就通知開庭,這次公訴人是地區檢察院分院的人,不是縣檢察院的人,至於爲什麼會換人,何原不知道。同時被押來開庭的還有楊祥,他也沒請律師,也不知道爲什麼都已經勞改了還要開庭審判。

審判長曾家宣佈開庭:“現在開庭。首先覈對被告人身份。被告人何原,你報一下出生年月日。”

何原說:“我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

曾家說:“何原,到法庭上你還不老實?老實交待,你到底是什麼時候出生的!”

何原說:“我就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啊,戶口本上有的。”

曾家說:“公訴人,請你再向法庭陳述一下被告人何原的出生日期。”

公訴人吳立說:“被告人何原是1976年5月7日生的。”

曾家說:“有沒有戶籍登記證明?”

吳立說:“有。”

曾家說:“請向法庭出示一下。”

吳立在卷宗中拿出何原的戶籍登記證明,交給曾家。曾家接過來一看,上面寫的何原的出生時期是1978年8月26日,於是問吳立:“吳處長,這個登記表就是證明被告人何原出生於1976年5月7日的證據嗎?”

吳立說:“嗯嗯嗯,是的,這個證據就是證明了被告人何原出生於1976年5月7日。”

曾家轉過頭,對何原說:“被告人何原,你不老實,你的戶籍登記上明明是生於1976年,你爲什麼說是1978年?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嗎?”

何原說:“我的戶口本上真是的1978年的,公訴人的這個肯定是假的,我不信,你把這個拿來給我看。”

曾家說:“這麼不老實,你還想看?書記員,記下被告人何原出生於1976年5月7日,有公訴人出示的戶籍登記證明,被告人何原認可。”

何原說:“你們太黑了!還是人民法院不?”

“閉上你的嘴!下面覈對楊祥的身份。楊祥,你對公訴人提供的你的身份信息有意見嗎?”

楊祥說:“沒有。”

曾家說:“當事人身份覈對完畢,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吳立:“地區(2004)地檢刑訴字第107號起訴書,被告人何原,男,1976年5月7日生,初中文化,住……被告人楊祥,男,……1995年5月2日,被告人何原、楊祥受尚波(在逃)邀約,到尚波家合謀對被害人郭明進行報復,當晚,二被告人和尚波走到縣人民醫院,與被害人郭明相遇,郭明即抽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欲刺尚波,被尚波用馬刀將匕首擋掉,郭明即向醫院大門逃跑,楊祥持殺豬刀在前追趕,尚波提馬刀接着追趕,何原撿起郭明被打掉的匕首也加入追趕行列。被告人楊祥在醫院急診部追上郭明,左手抓住郭明的衣領,右手持殺豬刀對郭明北部連殺三刀,郭明當場被殺倒在地,尚波追上後用馬刀對郭明頭部砍了兩刀,何原隨即追上用匕首刺了郭明右臂一刀。郭明被刺破心臟,當場死亡……本院認爲,被告人何原、楊祥目無法紀,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起訴書宣讀完畢。”

曾家說:“被告人何原、楊祥,你們對公訴宣讀的起訴書有什麼意見?”

何原說:“我們這個案子,在縣法院已經審過了的,爲什麼還要在地區法院再審一遍?”

曾家說:“被告人何原,你老實點,叫你回答問題就回答問題,沒問你的就不要說!現在你只說對起訴有什麼意見,其他的不要說。”

何原說:“這個起訴書裡講的事情是真的,其他的我不知道。”

曾家又問楊祥:“被告人楊祥,你對起訴書有什麼意見?”

楊祥說:“我覺得何原說的對,我們在縣法院已經審過了,判決書也生效了,被送到勞改農場都要一年了,爲什麼又要審我們?”

曾家說:“這個你不要管,是我們法院的事,現在只問你對起訴書有沒有意見?”

楊祥說:“起訴書講的事情是真的,其他的我也不懂。”

曾家說:“請法警將楊祥帶出法庭候審。”

法警將楊祥帶出去後,曾家問:“公訴人,有沒有需要向被告人何原發問的問題?”

吳立說:“有。被告人何原,我問你,1995年5月2日你是怎麼到尚波家去的?”

何原:“是尚波打電話叫我去的。”

“尚波打電話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說是什麼事?”

“這個沒有說,只是叫我快點到他家去。”

“你是什麼時候到的他家?怎麼去的?”

“我家與他家不算近,剛開始我想坐公交車去,但是等了半個小時也沒有公交車來,後來我就打了一個摩的,離他家還有幾百米,因爲路太難走,摩的師傅不願意走了,我就下車走路過去的。從他打電話開始大概40多分鐘纔到他家。”

“當天晚上你是否帶有刀去?”

“沒有,我是空手去的。”

“楊祥和尚波有沒有帶刀?”

“他們兩個帶有刀。”

“你說一下他們帶刀的情況。”

“我到的時候,楊祥已經到了,他們兩個分好了刀,尚波拿一把馬刀,楊祥拿一把殺豬刀,兩個都用黑色布袋把刀裝起的,布袋子口上還有繩子,可以捆還可以背。”

“你們是在哪裡找到郭明的?”

“我們是瞎找的,尚波也不知道郭明在哪裡,就說先去夜市攤找,那裡人多,到了夜市攤沒有看到郭明,我們三個人就在那裡喝啤酒吃燒烤。後來,不記得是尚波還是楊祥說去電影院找,我們又到了電影院,坐在電影院門口的水泥臺階上,看進進出出的人,一場電影放完了,也沒看到郭明。我們三個就準備回家,走到縣醫院時,尚波說尿漲要上廁所,我們都喝了不少啤酒,也都想上廁所,就一起去了縣醫院的廁所,尚波先出來,我和楊祥還在廁所,就聽到尚波喊看到郭明瞭,叫我們快點出去。楊祥先屙完,先出去,我後出來。出來後看到尚波用裝馬刀的袋子把郭明手中的刀打掉了,郭明往門外跑,楊祥去追,尚波也去追。我到樓梯口也準備去追,一想我手中什麼都沒有,就回來把郭明的刀撿來再去追的。”

“你有沒有殺過郭明?”

“我追到的時候,郭明已經被殺倒在地上,我用匕首殺了他右手一刀。”

吳立說:“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曾家說:“請法警將何原帶去法庭,將楊祥帶到法庭。”

……

曾家宣佈:“現在閉庭,本案待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再定期宣判。將被告人押回勞改農場繼續服刑。”

何原回到勞改農場不久,地區法院就來人向他送達(2004)地刑144號刑事判決書,他簽字後領取了判決書,法官對他說:“我們就不向你宣讀判決書的內容了,只把結果告訴你:判了有期徒刑15年。如果你不服判決,可以在10天內提出上訴,可以通過勞改農場郵寄給我們,也可以現在告訴我們是不是要上訴?我們記錄後依法處理。”

何原說:“是比原來多判了2年,13年和15年相差不算太大,算了,我不上訴了。”

地區法院又到另一個農場,向楊祥送達判決書,楊祥簽字領取後,法官說:“判決結果是有期徒刑15年,如果你不服這個判決,可以在10天內上訴,也可以現在告訴我們,我們作記錄後依法處理。你是否要上訴?”

楊祥說:“哎呀,13年和15年也沒有多大的差別,我不上訴了。”

地區檢察分院在10天內也沒有提出抗訴,兩被告人沒有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後,應當將罪犯押送到勞改單位進行勞動改造,因爲這兩被告人本來就在農場勞改,所以地區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就沒再做任何處理了。

半年後的2005年3月17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5)高刑監字第2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2004)地刑144號刑事判決書。2005年3月18日省高院以(2005)刑一終字第3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何原幹了一上午的活,吃過中飯,回到監舍中睡午覺。下午起牀鈴響了,翻身起牀,穿上外套,到操場集合。這時管教民警走了過來,說道:“何原,你去接待室,有人找。下午的活不用去了。”

何原不知道是誰來找他,也不知道是什麼事,提心吊膽地走到接待室,看見鐵柵欄對面有兩個人,一男一女,男的大約40多歲,女的20多歲的樣子。就喊:“報告。”

那個中年男人說:“你是何原嗎?”

“是的。”

“那你進來吧。”

看見何原進來後,那個男人說:“我們是地區中級法院的,我叫吉翔。今天來是向你送達省高級法院的裁定書。”

“我的案件又出現問題了嗎?”

“不是出現問題,是省高院認爲我們判決有問題,要我們重新審過。”

“噫,我就說嘛,本來縣法院就已經判過了,你們地區法院又來判一倒,不錯纔怪。”

“嗯嗯,你先把字簽了,領了高級法院的裁定。我們地區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會通知你的。”

“哦,好的,那就拿來吧。”

吉翔把送達回證遞給何原,指着一個空格說:“你在這裡簽字,然後按手印。”

何原照吉翔的指點簽了字,按了手印,然後吉翔把兩份裁定書交給了他:“裁定書給你,現在告知你,你有權聘請律師爲你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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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上次你們法院來的時候,也告訴我可以請律師,我打電話給我爸,我爸給我來信說沒錢請。”

“最好還是請一個律師。”

“嗯,好的。”

一個月後,何原和楊祥又在地區中級法院的審判大廳見面了。這次的公訴人還是吳立,審判長變成了吉翔,辯護人席位上坐了人,何原認得是中都律師事務所的陳濤律師,何原的父親何初接到電話後,爲何原聘請的辯護人,就在10天前來監獄會見過何原。

吉翔宣佈開庭,查明當事人身份後,說:“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吳立:“(2004)地檢刑訴字第07號起訴書,被告人何原,男,生於1976年5月7日,……本院認爲,何原在案發時已經年滿18週歲,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楊祥在案發時未滿18週歲,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吉翔:“被告人何原,你對起訴書有什麼意見?”

何原:“這回我怎麼變成主犯了?”

吉翔:“還有什麼意見?”

何原:“事情是真的,但我不是主犯,我只是殺了郭明右手一刀。”

吉翔:“楊祥,你對起訴書有什麼意見?”

楊祥:“事情是真的,其他的沒有了。”

吉翔:“現在請法警將楊祥帶出法庭候審。”見法警將楊祥帶出法庭後,又問:“公訴人,是否有問題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吳立:“有。”……

吉翔:“辯護人是否有問題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陳濤:“有。何原,我有兩個關鍵問題問你,你必須如實向法庭陳述。”

“好的,我一定如實回答。”

“第一個,你的出生日期具體是哪年哪月哪日?”

“我是1978年8月26日生的。”

“根據你們的習慣,生日是記農曆還是公曆?”

“我們都是記農曆,不記公曆的。”

“好,第二個問題,1995年5月2日晚上,是誰先追到被害人郭明?郭明背上的三刀是誰殺的?”

“那天晚上是楊祥最先追到郭明的。那三刀也是楊祥殺的。”

“審判長,沒有問題了。”

吉翔:“請法警將何原帶出法庭,將楊祥帶到法庭。”

……

吉翔:“何原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楊祥發問?”

陳濤:“是的,有一個問題需要問楊祥。”

吉翔:“請辯護人發問。”

陳濤:“楊祥,我是何原的辯護人,有一個問題需要向你發問,請如實回答。”

楊祥:“好的。”

“本案被害人郭明背上的三刀是誰殺的?”

“是我殺的。”

陳濤:“審判長,我的問題問完了。”

吉翔:“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吳立:“審判長,審判員,本案已經是第三次開庭審理,除了第一次在縣法院開庭之外,另外的兩次都是在地區中級法院開庭,這兩次都是我來進行的公訴,對已經發表過的公訴意見,在這裡就不再重複,現在補充一點公訴意見,就是: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原在案發時已經年滿18週歲,所以他是本案的主犯;而被告人楊祥在案發時不滿18週歲,因此楊祥系本案從犯;另外,楊祥系自首。公訴意見補充完畢。”

吉翔:“現在由何原自行辯護。何原,你有什麼需要向法庭說的?”

何原:“我不知道怎麼說,你們搞的這些我一點都不懂。”

吉翔:“現在請何原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陳濤:“審判長、審判員:中都律師事務所接受何原父親何初的委託,指派我擔任何原的辯護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事實方面

1、何原是否爲本案主犯。

在本案中,尚波是犯意提起人,也是組織人,是本案主犯無疑,楊祥直接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依照刑法第26條的規定,楊祥也應爲本案主犯。被告人何原僅刺傷被害人右臂,所起的作用是輔助性的,因此,應爲從犯。這一事實,在(2003)刑初字第370號生效刑事判決書中有很詳細的說明,被告人楊祥的供述也說得很明確,地區檢察分院(2004)第107號起訴書也說得很明白;尚波挑起事端,楊祥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中刑初字第1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明確表述;被告人何原參與至死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但到了今天審理時,被告人何原卻變成了主犯,而楊祥變成了從犯。

2、被害人郭明的直接致死原因。

被害人郭明是被楊祥用殺豬刀從背後刺入胸腔,刺破右肺和胸主動脈而死亡。這一事實有楊祥本人供述,法院屍檢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地區刑事判決書中明確認可該事實,即楊祥刺入郭明背部的“該刀…………是致命傷”。但在各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分析中卻說:被告人何原“參與了整個犯罪過程的共謀,在實施犯罪行爲時積極主動,並持刀殺人造成後果”。整個案件過程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尚波、楊祥、何原三人有過“共謀”,並且客觀事實證明了被害人郭明是楊祥殺死的,由從哪裡冒出來何原“持刀殺人造成後果”呢?何原造成什麼後果?審理查明的何原“造成的後果”就是刺傷郭明右上肢。

3、何原的出生日期

案件發生後,縣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收集了能夠證實何原出生日期的所有證據,均證明被告何原的生於1978年8月26日。到檢察院分院(2004)第107號起訴書中,何原的出生日期莫名其妙地變成了1976年5月7日,在前一次庭審中,審判員和公訴人都說:“何原不要不老實,你就是1976年5月7日生的。”聽他們所說,好象何原出生的時候,他們在場目睹一樣。但審理案件應依法辦事,靠證據說話。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就已對此問題進行了嚴格地審查,何原的戶籍登記、1992年縣教育局登記冊、何原的母親及鄰居證實,何原屬於“馬”的,即1978年生的。爲何公訴人對公安機關依法調查的證據不予採信呢?在今天公訴人所舉的何原身份證明中,仍然證實何原生於1978年8月26日,這又作何解釋?

4、被告人楊祥是否自首?

1995年5月6日,楊祥投案,但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2004第144號判決書第12頁倒數6行);同年6月21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私自到武警學校讀書兩年,之後又買車跑運輸。縣公安局發現楊祥潛逃,發佈了通緝令。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書面證據中就有網上追捕楊祥的信息表。到2003年3月1日楊祥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已潛逃8年之久。

二、法律適用部分

1、縣法院(2003)刑初字第370號判決書送達後,公訴機關沒有抗訴,各被告人沒有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208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個已生效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沒有按照刑訴法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並決定提審,沒有出示、宣讀撤銷原判決提審或決定再審的法律文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0條和262條的規定。

2、縣法院(2004)116號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准許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後,沒有新證據和新事實,不得再行起訴。(2004)107號起訴書沒有任何新證據和新事實。

3、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根據114號判決的審判長 “口頭說明”,本案是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按審判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既如此,應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檢察院分院派員出席,而不是由檢察院分院對本案重新起訴。否則,如上所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之後,沒有新事實和新證據,依法不得再起訴。

4、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基於(2004)107號起訴書,得出(2004)114號和(2005)59號兩份內容完全不同的判決書書,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視法律爲兒戲。

5、被告人何原被嚴重超期拘押。何原199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1996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3年1月20日接受縣人民法院審判,2004年9月9日接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2004年10月13日纔開庭審理,2005年9月20日高院終審裁定。從被刑事拘留至今已有18年,被嚴重超期拘押,拘押期限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重侵犯了被告人何原的合法權利。

6、公訴人吳立惡意曲解法律,在庭審中充當被告人楊祥的辯護人,嚴重違反公訴人的法定職責,嚴重擾亂法庭審判程序。檢察分院起訴時明確肯定被害人郭明的致命傷(背部單刃銳器傷)是被告人楊祥所爲(這與屍檢報告和其他證據吻合),何原僅是參與在場,所起的作用是輔助性的作用,並且明確挑起事端的是尚波(在逃),最先用刀殺被害人(也是致命傷)的是被告人楊祥,檢察院分院卻將何原列爲主犯;且公訴人爲所欲爲地發表公訴詞時稱何原犯罪時已滿18歲,楊祥未滿18歲,尚波在逃,罪責難以區分的情況下,被告人何原就是主犯,楊祥就是從犯。刑法明文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訴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公訴人惡意曲解法律,有違公訴人職責,也有違司法公正原則。我的辯護意見發表完畢。”

吉翔:“法庭辨論結束,由被告人發表最後意見。何原,你最後有什麼需要向法庭說的?”

何原:“郭明不是我殺死的,我只殺了他右手一刀。”

吉翔:“楊祥,你最後有什麼需要向法庭說的?”

楊祥:“沒有。”

吉翔:“現在休庭,本案是重審案件,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定期宣判。”

何原在農場監舍休息,今天不出活。地區中級法院來送判決書,吉翔說:“何原,我們的判決書出來了,你先在這個回證上簽字按手印。”

何原按照指定,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按手印,然後吉翔把判決書遞給他,說道:“我們就不宣讀了,你自己看吧,如果不服,你可以通過農場郵寄上訴狀給我們。”

說完,吉翔就走了。何原拿過判決書仔細地看,只見上面寫着:……何原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評價,不予採納……判決如下:何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楊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如不服本判決,可以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何原怎麼都想不通,爲什麼一次比一次判得重,爲什麼自己從一個從犯變成了主犯。於是找到管教民警,請民警給陳律師打了個電話:“陳律師,爲什麼會是這樣的結果?”

“我知道了,我只是辯護人,只能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你有利的辯護意見,至於我的辯護意見法院是否採納,不是我能解答的、也不是我能左右的。你明白嗎?”

“哦,我知道了。但是,這個判決實在有點過分啊,我該怎麼辦?”

“你可以在10天內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可是我不會寫上訴狀啊。”

“這個沒關係,我幫你寫好,然後來會見你時,通過管教民警轉交給你,你簽字後郵寄給法院就行了。”

2005年9月20日,省高院(2005)高刑一終字第31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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