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燕雲急 第五百六八章 【安置】

話說回來,這福壽溝雖然說是排水系統,但也事關城池的駐守機密,一開始都水監是強烈反對交出圖紙的。因爲這修葺道路、建設坊牆本與排水系統沒有什麼關係,可黃傑卻用建設天渠的需要,硬是讓趙官家下了手諭,逼迫着都水丞拿出了足足十箱的原始圖紙和後來改擴建的增補圖紙,又領着一大羣道士穿了皮衣皮褲鑽進地下暗渠一條條的仔細覈對和勘測了大半個月,總算搞明白了東京城的地下排水系統的詳細情況。

當然,黃傑的真實用意自然不是隻爲修建天渠那麼簡單,只是如今不便與人言罷了。

而後,花了半個月的時間,將原本分爲左右一、二廂的內城,重新劃分爲左右各五廂,左中和右中各兩廂的區域,且皇城單獨成廂的規制,然後從地面測量和規劃坊牆和天渠的走向。

在黃傑的設計中,天渠的主體管道自然是沿着坊牆鋪展,而此時也沒有什麼高層建築,自然也不需要水壓能上了二樓、三樓,天渠的管道沿着一丈二高的坊牆延展下來,帶來的水壓也該足夠用了。

最後紙上作業彙總一算,皇城之內倒也不需要搬遷動遷,預計要鋪設管道合一千三百餘丈,設計出水口九十九個。內城其他十四廂則需要搬遷五百七十二戶,動改遷(亂搭亂建)一千一百三十五戶,且其中涉及到的朝廷官員家眷就有三百五十餘戶。

而後需要搭設的管道長度超過了七千丈,一級出水口三百五十餘,二級出水口一千二百餘,需要建設上水用的水房、水塔八十六處,可用的現有水井六十餘口,還需新建、擴建以及清淤的水井一百三十餘口。

光是看看這數據,再算算如今東京城的物價,也就知道黃傑當初開口要一百萬貫的價錢不但不高,只怕還要虧本,不過對於這個問題黃傑自然是早有打算的。

首先,他將一張差不多和他當初在梨園論壇上畫出的列國堪輿圖一般大小的設計圖呈送給趙官家後,便也請趙官家下旨,要求涉及到的三百五十餘戶朝臣家眷自行拆除私搭亂建的建築。

而後,再來請開封府出面協調,針對需要搬動遷的這些民戶給出了兩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自主安置,工程建築期間由官府提供公租房以及租房補貼;第二套方案是由黃州建設在外城的南廂建安置房,建築期間可遷居至安置房,然後回遷。

提到官府的公租房,這可不是笑話。

早在宋太祖開國時期,朝廷便已經設立了被稱之爲“店宅務”的管轄機構來專門管理政府公屋,具有廉租房的功能。而宋朝的京師與各州縣,均設有店宅務,負責對政府公屋的出租與管理。其中汴京左右廂店宅務名下的房屋,計有二萬多間,可見規模很大。

且京師店宅務的公屋,每月每間的租金約四五百文錢,而汴京一名中下層市民,不管是當傭工,還是擺路邊攤做點小生意,日收入約有二三百文錢左右,就按日均百文計,月收入也約在四、五貫錢上下,而四、五百文錢的房租額,在其收入中所佔比例不到一成,也是夠實惠的!

而當時汴京房屋租賃市場上,高檔住宅的月租金在十幾二十貫,一般的住宅租價每月少說也要幾貫錢。此外,京師的左右廂店宅務,各設“勾當店宅務”一員,相當於總經理;“勾押官”各三四員,相當於副總經理;“掠房錢親事官”各四五十名,相當於業務經理,負責招租、收租;另有“修造指揮”(維修工)各五百人。店宅務有執勤制度,每晚必須安排一名負責人在務值班。凡尚未租出去的空屋,每天都派專人看守,並由“掠房錢親事官”貼出“賃貼子”(即招租廣告),召人承賃。

甚至店宅務的賬目管理,也非常周密嚴格!

天聖五年(1027),“勾當店宅務”朱昌符提議在店宅務中推行一套極詳盡的賬簿管理:“本務全少簿歷拘管官物,以致作弊,有失關防。近創置簿歷拘轄,甚得齊整。慮久遠不切從稟,別緻隳壞,乞傳宣下務,常切遵守。”

按照這一簿歷,店宅務每日需要登記的賬簿多達二十八種,包括舊管入庫簿、月納簿、退賃簿、賃簿、欠錢簿、納錢歷、場子歷、親事官曆、卯歷、宿歷(值日表)、減價簿、輟借物簿、出入物料簿、欠官物簿、新舊界倒塌屋簿,等等。管理之細,即使在今天看來,也讓人驚歎。

由於店宅務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質,政府對租賃店宅務公屋之人有一道資格審查程序。店宅務的管理者、工作人員是不準承租本務公屋的,“應監官、典押公文人員、作匠之類,若在京應管轄兩務去處人吏,並不得承賃官宅、舍屋、地段,違者杖一百以上。”這麼規定自然是爲了防範店宅務舞弊營私。

在京城擁有房產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務的公屋,還禁止租賃店宅務公屋的住戶轉租房屋:“應宣借舍屋,須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產業,卻將轉賃,委店宅務常切覺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這個規定也是合理的,因爲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應該向無處棲身的低收入者開放。你已有房產,卻想承賃一間廉租房來轉租賺取差價,肯定不能允許。爲防止有人當“二房東”,凡租住店宅務公屋的住戶,要填寫“賃歷”;退賃之時,“令監官躬往檢覆”,又“令先納舊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務公屋的租戶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戶添修的那部分建築物產權歸誰,這些問題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規範。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稱,“店宅務舍屋欹墊人戶欲備材添修者,須約退賃時潤官不折動,即委監官相度。如不虧官,亦聽。”

大中祥符三年(1010)的一道法令說,“賃官屋者如自備添修,店宅務無得旋添漱錢,如徙居者並聽拆隨。”意思是說,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務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賃之時,如果租戶添修之物無礙於房屋主結構,允許租戶拆走;如果拆動後影響房屋質量,則該添修物不準拆走,而歸屬於官。

話說回來,對於趙官家而言,怎還需要給百姓什麼選擇的方案,自然是下旨要開封府出面,由店宅務來主持安置也就是了。但黃傑卻是力陳這般安排是爲了安撫民心,不使遭了怨恨,趙官家最後金口一開,便也白給了黃傑一塊外城南廂的官地,雖然是塊雜地,卻也有六、七十畝大小,直樂得黃傑險些合不攏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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