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章 是法律衝突

宋起波斯灣 20章 是法律衝突

“依照《華夏律》的規定,華夏人有自由出行的權利,而且我當事人有權利不解釋他出行的原因。至於蒙古皇族的首飾問題,同樣屬於我當事人的私有財物,我當事人有權利不說明她所持有的外國財物的來源!……”

在這裡的辯論之中提及的法條可以看得出來,“華夏帝國”對公民的嚴格保護。而這些權利是寫在《華夏律》的《憲法》之中,也就是說“天授權利”幾乎無法被改變,而且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法規與行爲當然無效。

這些事情,被請來的夔州百姓充當的陪審員們是不懂的,因此控辯雙方的辯論,就理所當然的成了法治宣傳。檢控官與狀師曼弗雷德,都在拼命向這些昨天可能還是個種菜的老農解釋,這些法律是多麼嚴格的一件事。

作爲陪審員,事實上多數時候,是以道德爲基礎來考慮問題的。比方說,這裡曾經的那些官員們,在審判的時候往往因爲他們的作爲,牽扯到了普通百姓的最基礎的道德情感而被判有罪。量刑是法官的事情,但罪名字確定下來的時候,就算是宋慈也沒有辦法拯救那些人。

他知道《華夏律》是一部相當公平,但又絕對嗜殺的法典。而且,往往是重罪名,而又輕來歷懲處的法律。比方說貪酷之罪,貪銀百兩以上者絞,並處沒收直系親屬所有財產。受賄百兩以上者絞,並處沒收直系親屬所有財產。事實上,腐.敗之罪基本上都是絞刑,區別在於殺的人數多少,以及是否沒收直系親屬的財產,沒收直系親屬財產的多少上有區別。

作爲法官的宋慈知道,對於官員的腐.敗“華夏帝國”是絲毫不手軟的。而且往往因爲腐.敗之官,影響到所有直系親屬的生活,因爲往往還要背“忤逆”這個在道德最深重的枷鎖。爲何是“忤逆”而非是“不孝”呢,那是因爲貪.腐官員的父母,肯定不會願意他成爲貪官的道德水準的推定。而之所以沒收直系親屬的財產,則是因爲“養不教,父之過”。

不管這些立法如何,但在夔州的法制宣傳的確起到了大作用。畢竟百姓們知道,一個人有沒有罪不再僅僅只是官老爺們說了算的,而是在於陪審員說了算的。就此一條,就讓夔州這裡的百姓們的心,立即就轉了方向。

古人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但許多狗官與昏君把這都當口號喊了。那麼現在百姓們有了新的選擇時,他們知道他們該去支持誰。可以這樣說,趙伏波與大宋朝廷的爭奪,還沒有開始輸贏就已經被定了。

“陪審團是否已經有了決議!”

“無罪!”

被告欄裡的月烈則喜極而泣,今天她按照曼弗雷德的要求,穿上了新宋裙,盡顯姑娘們青春靚麗。加之她那帶雨梨花之貌,而這顯然也博得了陪審團的好感。因此一句無罪,月烈就當庭獲得了完全的自由。

最初陪審團制度在“華夏帝國”推行的時候,有人提出過固定陪審員制度,理由是小民們不懂得法律,只會憑他們的道德感進行判斷。但結果在討論之中,因爲無法提出能夠100%確定,絕對不會出現貪.腐現象而被否定。倘若馬丁看到眼前夔州百姓們組成的“陪審團”的反應時,他一定會感覺到欣慰的。最少說明一點,許多事情並不像別人所說,中國的百姓們就是笨蛋,不配享受有民主的生活。

殊不知在他那個年代,有那樣一種偏見,甚至造就了“屁民”這樣的稱呼。因爲沒有一個法官,肯聽屁民的意見,也許這恰是那許多有悖於人倫的判決出現的原因。例如,在他那個年代裡,處女是可以賣.淫的。而且出了問題的時候,只需要振臂一呼“我父乃叉叉”,所有一切問題全部就不是問題。

究其原因,就是總有一批“磚家”在說,民.主是一人漸進的過程。所以一切不符合法律,甚至不符合人倫的問題,都成了中國人必須包容的問題。

這真是用無數人的鮮血,才能寫成的“有容乃大”啊!

“謝謝在狀師,謝謝你,沒有你的話……”

當解除了誡具的月烈,帶着無限的歡喜朝着曼弗雷德發出感激的笑容。同時她心中也在感激,曼弗雷德並沒有泄漏她的身分。打贏了官司的曼弗雷德,並沒有多少喜悅。他明白他碰到的是一個極爲嚴重的問題,因爲《狀師守則》並沒有規定這樣的情形,而這是一個法律衝突。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相對於曼弗雷德來說,他必須向“狀師公會”提交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隨後將引起的是議會將把這個問題提交給諸如“大.法官公會”、“律政部”以及諸如“工、農、學、商、兵”等等協會進行討論表決。最後議會現進行立法,然後纔會有解決這個問題的可能。

至於月烈,應該說她是在《華夏律》那嚴酷的手上,從指縫漏出來的一條性命。如果不是曼弗雷德遵守《狀師守則》的話,那麼可以肯定,就算陪審團在側,月烈依然會被絞死。因爲“華夏帝國”皇室,將不會允許有違“中華民族基本道德準則”的判決出現。因爲,“華夏帝國”公民的切身感受,纔是“華夏帝國”皇家以及政府真正會關注的事情。

他們不會在意其他國家的人如何看,還是那句話,因爲只有“華夏帝國”的公民纔給皇室以及政府交稅,其他國家的人與他們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憲法》裡就規定,不允許把其他任何國家的皇室、政府以及個人的利益,置於“華夏帝國”任何一個公民的損失之上。

就像今天的案子,陪審團會因爲他們最基本的愛國主義,而有很大的可能決定月烈這個蒙古公主有罪,而不論她是不是一個間諜。倘若法官不宣判月烈的絞刑,那麼面對的就一定是“華夏帝國”皇家的抗訴。即,華夏帝國皇家在認爲法官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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