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全球局勢持續緊張,加上國內寶靈在1850年代的咄咄逼人行爲,終於逼使在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發生了震驚中外的毒麪包案!
什麼?吃麪包也可以吃出人命來?
正是,而且「許多香港洋人視之爲響應葉名琛呼籲香港華人攻擊英國殖民者的舉動」。(高馬可:《香港簡史》)
事情的起源是這樣的:
1857年1月15日,香港維多利亞城,裕成辦館,早上七時。
這是當時香港唯一提供西式麪包的店舖。
對於洋人來說,麪包作爲早餐是最正常不過,而且方便快捷,所以這間店舖每天早上都水泄不通。
「一個一個來,別急!人人有份!」
賣麪包的店小二正在安撫鼓譟的人羣,他手忙腳亂,將新鮮出爐的麪包逐個逐個放在架上,將麪包「安置」好後,再處理顧客的需求,在收銀處忙得不可開交。
「Please be quick! I needa work afterwards!」
「來了來了!大家別爭!」
店小二對於洋人的抱怨已是見怪不怪,反正每天早上都是這個樣子,他心想只要挨多一兩個小時,大家都上班後,店舖便會回覆清靜。
而他沒有留意的是,今天購買麪包的混入了一位尊貴的夫人。
「Can I have some brown bread, please?」
「來來來!幫緊你!幫緊你!(白話意思:正在爲你幫忙)」
店小二沒有留意到,這位說話優雅、打扮時髦、佩金戴紫、賢身貴體的正是現任港督寶靈的夫人,而站在這位女士身後的,便是港督寶靈。
或許店小二已是見怪不怪,畢竟這麪包店是全港唯一賣西式麪包的店舖,基本上是獨市生意,在當時的環境,哪有洋人不吃麪包?哪有洋人沒有來過裕成辦館?店小二有什麼大人物沒見過?
或許店小二根本不知道,今天的麪包,與往日售賣的有所不同。
就在過了數小時後,繁忙時間已經結束,店小二終於可以休息的時候⋯⋯
砰!砰!砰!
「什麼人在拍門?我還在睡覺呢⋯⋯」
「香港警察!現時懷疑你們與一單食物中毒案件有關!請跟我們回去協助調查!」
「什麼?⋯⋯」
店小二摸不著頭腦:怎麼我們的麪包出事了?
「你們的店家東主呢?」
「他不在店舖⋯⋯」
「他去了哪裡?」
「我們也不太清楚⋯⋯他好像說去了澳門⋯⋯」
「什麼!」
所有事情都發生在短短數小時內!原來,今天吃了裕成辦館麪包的數百名歐藉人 感到噁心、腹痛、頭暈、嘔吐!其中包括港督夫人!
這並不正常!怎會能同一時間有數百人有同樣症狀?
化驗結果出來了。
裕成辦館的麪包含有大量砒霜!
砒霜可謂古老毒物,無臭無味,也極易被呼吸系統、消化系統及皮膚吸收,將他放在食物上,只要少量砒霜已可置人於死地!
這是要將英殖民的高級官員一舉殲滅嗎!
不寒而慄!
「東主不在店舖,剛好去了澳門,豈不是畏罪潛逃?」
此時,裕成辦館的東主張霈霖和他的家人正在前往澳門的船上,英方已通知澳方,截下張霈霖,並將他移交至香港。
洋人們看到他們,無不咬牙切齒,恨不得直接將他直接就地正法。
當時的香港律政司堅持:
「寧枉殺無辜!也勝於承認英國人的智慧和行動無法找出真兇!」(高馬可:《香港簡市》)
似乎,在某些洋人角度看來,這單案件若由法院受審,未必能夠有足夠證據將疑兇繩之以法。
你可能會奇怪,在麪包下了砒霜,那一定是人爲作案,爲什麼裕成辦館的人也有機會擺脫罪名?
這裡先簡介部分普通法司法制度的一些觀點。
首先是「無罪推定原則」,簡單來說,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審判上應推定爲無罪。
所以,裕成辦館的疑犯,之所以稱爲「疑犯」,純粹是因爲他們與案件有嫌疑,但他們仍可享有公民辯護的權利。
在此原則下,提出起訴的檢察官應盡力找尋「疑犯」犯罪的證據,以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
若證據顯示不足,被告將會無罪釋放。
這與當時大清「有罪推定原則」不同,在此原則下,被告人必須收集和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纔能有機會無罪釋放。
你或許會說,「無罪推定原則」豈不是有機會讓真正犯案的兇手因檢察官證據不足而脫罪?豈不是讓更多罪犯逍遙法外?
你說出了重點來。
但英國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就是,寧可錯放一人,也不願錯殺一人!
因爲在「有罪推定原則」下,會有更多的被告因爲無法證明自己沒有犯罪,而被迫送進牢房!
若有犯罪都算了,你豈不能看見歷朝歷代的冤獄多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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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剝奪自由的無辜公民,成爲「有罪推定原則」下的受害者!
「不行!將他們交給香港法院受審!」
港督寶寧雖然爲受害者,但仍然相信香港司法制度,將他們交給法院審理,希望法律能夠還他們一個公道。
2月2日,本案在最高法院開審。
張霈霖聘請了兩名大律師作爲辯方,控方代表律師爲律政司晏士地。
張氏和另外九名被告被控「施用毒藥並意圖殺人及謀殺殖民地醫官」。
本案的關注點,落在了張氏究竟有沒有足夠的犯案動機。
辯方:法官大人!被告在華人社會德高望重,而且家境富裕,他沒有犯案的動機。這次的毒麪包案,很大程度是受到同行競爭的陷害。
控方:法官大人!被告公司正在面臨財困,故他收受了清朝的利益,接受國內團體的呼籲,在中英關係惡化之時,在裕成辦館下毒一舉殲滅香港的殖民地地方官!
辯方:法官大人!被告一家人也吃了麪包!他們當天在前往澳門的時間,他們也有中毒的徵兆!嘔吐不止!他們也正以爲是英方所下的狠手!若然他們有心毒害洋人,爲什麼他們自己也要吃有毒的麪包?
控方:法官大人!被告的嘔吐只是暈船浪所致!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他們吃了毒麪包的中毒現象!這案牽連甚大!無論張氏是否知情,都應該被處以絞刑!
審訊結束,由洋人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
2月6日,陪審團5比1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事後,由於洋人對審訊結果大爲不滿,想在釋放張霈霖後對他運用私刑。港督寶靈見事態嚴重,請示倫敦英國殖民地部,最終決定將張霈霖等被告遞解出境。
張兄事後到澳門和越南繼續買賣洋貨,成爲當地著名的商人,至1900年逝世,終年70歲。
毒麪包案到此結束,雖然數百名中毒的洋人無人即時死亡,但有3人因中毒後遺症而逝世,其中包括寶寧夫人。
英國政府非常關注這事件,倫敦晨報是這樣罵清政府的:
「中國禽獸所做的醜陋惡毒之事、前所未見的背叛⋯⋯因所作之事極其敗壞⋯⋯而未能得逞!」
港英政府也在事後非常緊張,或者可謂患了「PTSD(創傷後壓力症)」,立馬加緊對香港治安的控制,包括奏請倫敦派出五千名士兵駐紮香港,香港人繼續宵禁,國內船隻不得進入香港270公尺海域⋯⋯
大體來說,這件事雖然上升到國際社會層面,某程度上反映了清政府和英國之間角力的其中之一事件,香港人民或有可能受到民族情緒和國內的煽動而策劃這場案件。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即使香港人民不是受到國內鼓吹,而是出於其他原因犯案,那他們的犯案動機在當時也會被拌入中英角力的漩渦裡面。
值得留意是,港英政府將這事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即使港督是受害者,很想打贏官司,但也無法左右司法結果,司法是獨立於行政、立法機關,維持着司法制度的精神。
怎麼說呢?或許是上天看見寶寧推動第二次鴉片戰爭,給他一個重重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