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秋退後幾步,留在了現場,羅大明先去找領導,聶經理知道情況以後,當即讓羅大明打電話報案,羅大明和聶經理分手之後,來到門市部的後大門,敲響了後大門。
後來的情況,和唐文君、孫師傅敘述的完全一樣,這裡不再贅述。
第四個被請進辦公室的人是羅大明,羅大明的敘述和尚在秋的回憶別無二致,這裡也不再贅述。
十八號的晚上,孫局長調來了“73。12。8”失竊案的全部卷宗,吃過晚飯以後,大家呆在房間裡面認真閱讀卷宗裡面的材料。
鄭峰和李雲帆首先閱讀了唐文君、孫成風、尚在秋和羅大明的談話記錄。
他們把前後兩次談話的記錄放在一些進行比對,出入比較大的是唐文君的談話記錄。多出來的內容,大家已經知道了,這裡不再囉嗦。
接下來,大家把注意力投放到兩份現場勘查記錄。
第一份是櫥窗內外的勘查記錄,內容如下(勘查記錄的後面附着幾張照片,是用回形針別在勘查記錄後面的):
入口位置在第四個櫥窗右下角,根據玻璃分離之後留下的痕跡判斷,玻璃應該是玻璃刀所切割的(見1號照片)——照片上反映的玻璃的切口,切口基本上成直線;切口高51。3公分,寬49。5公分,呈正方形(見2號照片)——切口基本上成正方形,上面標註着兩個數據;櫥窗內外有若干塊玻璃(見3號和4號照片)——3號照片是櫥窗裡面的玻璃,一共有五塊,4號照片是櫥窗外面的玻璃,一共七塊,其中三塊相對大一些,四塊比較零碎;玻璃上面沒有留下任何痕跡——沒有提取到一個完整的指紋和腳印,櫥窗內外也沒有找到任何遺留物。
第二份是櫃檯裡面和貨架後面通道的勘查記錄,內容如下(勘查記錄的後面同樣附着幾張照片):
擺放手錶的是3號櫃檯,櫃檯的門開着,地上散落着五個木盒子——木盒子是全部打開的,還有一些長方形的海綿——海綿橫七豎八地散落在地上,五個木盒子就是擺放手錶的包裝盒,每一個木盒裡面有十個長方形的格子,每一個格子裡面擺放着一塊長條形的海綿,散落在地上的長條形的海綿是蓋在手錶上面的。
木盒子長45公分,寬20公分,高10公分(見5號照片——是木盒的全景——照片的背後標有照片號和三個數據);木盒裡面的格子長16公分,寬3。2公分,深6公分(見6號照片——木盒是打開的,畫面範圍侷限於三個格子,中間一個格子是完整的——照片的背後也標有數據);每一塊海綿的長16公分,寬3。2公分,厚一公分(見7號照片)。
木盒上也沒有提取到盜賊的指紋。
櫃檯的門上和貨架與北牆之間的擋板上也沒有提取到指紋。
初步結論:一,罪犯有一定的反偵察經驗,整個作案的過程是經過精心謀劃和設計的;二,罪犯爲攜帶方便,留下包裝盒,只拿走了盒子裡面的東西;三,基於第二個結論,罪犯用來裝手錶的包不會很大,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纔拿走手錶,丟下包裝盒——多耽擱了一點時間。